1、第 1 页 共 3 页投资条款清单本条款清单(下称“本清单”)由投资人 与被投资公司 (下称“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 和 共同签署。本主要条款是基于公司提供的商业计划书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而做出,除“保密及排他性”的条款外,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被投资公司: ,一家依法成立于 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 投前估值:人民币 万元。投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投资方式:投资人投资上述金额,取得本次增资后充分稀释基础上公司 %的股权。投资人权利:1、 创始股东股权成熟。创始股东股权自正式增资(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分 4 年成熟,每年成熟 25%。若创始股东主动从公司离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
2、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创始股东应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其余创始股东和投资人。2、创始股东股权锁定。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IPO”) 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置换等任何方式进行处分,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除外。3、优先认购权。公司如需要进一步融资,则投资人有权基于其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优先认购权。4、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在公司 IPO 前,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现有股东不得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若投资人同意现有股东向第三方提议出售其全部或一部分股权,其应首先允许投资人自行选择:以和拟受让方同等的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股权,或以和拟受
3、让方为购买股权而提出的同等条件等比例地出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第 2 页 共 3 页5、股东的知情权与检查权。投资人享有对公司的法定知情权,及对公司的检查权。6、投资人清算优先权。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付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取得相当于投资款120%的金额,以及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分配。7、优先投资权。若公司进行清算,投资人未收回全部投资款的,自清算发生之日起 3 年内,创始股东从事新项目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创始股东有义务予以促成。8、投票
4、权和董事席位。投资人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公司股东会投票权。公司董事会应由 3 名董事组成,投资人有权提名其中 1 名董事。9、保护性条款。经各方协议一致的对于投资人股权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10、股权激励池预留。在现有股东持有的股权中,另行提取增资后公司股权总额 %作为公司员工激励股权。11、全身心投入、竞业限制及禁止劝诱。创始股东应当全职尽责在公司工作,在其自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劝诱、聘用公司员工。12、保密及排他性。第 3 页 共 3 页本主要条款均为保密信息,公司和现有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和创始股东应于本主要条款签订后 30 日内排他性地与投资人合作,不得与投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洽谈或实行融资交易。以下无正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创始股东: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创始股东: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投资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