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應用科技研究所研究生必修英文實施細則98.09.17 98 學年度第 2 次所務會議通過101.05.03 100 學年度第 4 次所務會議107.05.07 106 學年度第 8 次所務會議修訂一、本細則係依據本校第 151 次教務會議第八項決議事項訂定之。二、自 98 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及碩士生一般生(不含外籍生與在職專班生)均應滿足本規定方能畢業。三、本所研究生(不含外籍生與在職專班生)需修習英文及減免之相關規定如下:(一) 從本校大學部共同必修英文課程或應外系相關系所開授之英文課程中修習 4 學分。(英文學分不包括在畢業學分內)(二) 兩年內曾修習過大學部共同必修課程 4 學分者。(三) 學生於申請減免時,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或相同等級之其他英語測試(詳附件)者。提出申請時相關證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限內。(四) 擁有英語系國家學位者。(五) 曾以英文發表論文其英文能力優良經教授推薦且經系所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四、上開符合減免項目採申請報備制,隨到隨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檢核申請單並檢附效期內之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所辦公室提出申請。五、本所研究生須通過本所必修英文實施細則使得提出學位口試申請。六、本細則通過本所所務會議,修正時亦同。七、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應用科技研究所英文課程減免標準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