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风险较高
2、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2 第六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为食品贸易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或有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
3、位、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前款规定的散装食品指以无包装,或非定量包
4、装状态需称 3 重销售的食品。前款规定的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品种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品种。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八条 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仅限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5、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第九条 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结合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进行: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第二类:大、中型餐馆,单位食堂;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第四类:小型餐馆,小吃店; 4 第五类:糕点店,饮品店;第六类: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加工制售行为,根据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规模和供应形式,分别按照第二、四、五类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大型餐馆,供餐人数
6、在 500 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和 1000 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采购与配送等经营项目,从事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7、书; 5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五)食品制售场所流程布局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和(或)现场核查意见;(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证明;(七)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许可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
8、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审查员制度。食品经营许可现场审查员由许可机关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员的资格和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6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审查员应当填写相应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畅通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形式,引导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第二章 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审
9、查要求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的设置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第十八条 申请经营项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
10、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 7 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十九条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禽畜、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
11、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网址、IP 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 8 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
12、、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第二十四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第二十五条 食品贸易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办公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不必配备食品销售设施设备。有食品贮存场所的
13、,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第二十六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另设食品贮存场所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 9 备设施等信息一并填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售货设备跨辖区设置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通报跨辖区所在地的同级许可机关。第二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饭菜、小吃类食品加工制售,食品处理区及相关经营场所的面积在100m2以上的,按第二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面积在 100m2以下的,按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从事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按第五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第三章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第二十八条
14、 大、中型餐馆和单位食堂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大型餐馆和供餐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还应提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 10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
15、包合同以及承包者含有“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第三十一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第三十二条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分开设立专间。生食海产品还应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