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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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 宁 省 境 外 并 购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操 作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展境外并购,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复2014 32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是指,企业在发起境外并购时可申请并购款预先支付的外汇管理政策试点。第三条 本试点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 )、辽宁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 信委” )和国家外 汇管理局辽 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 ”)共同推 进。由省经信委负责 指导各市经信部门对

2、参加试点的工业企业、科技型企业资格和并购项目进行确认;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各市金融办对农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资格和并购项目进行确认;省外汇局负责指导各市支局开展境外并购事项的登记、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注册,并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年检、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且未发生过外汇违规情况的各类企业。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应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2第二章 试点业务流程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2.境外并购协议或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为试点企业出具试点企业境

3、外并购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 ),试点企业凭项目确认书,可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前,先行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登记。第七条 试点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境外并购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于 2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办理境外并购登记,并向试点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试点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登记金额内的并购资金汇出。第九条 试点企业如调整已登记的境外并购金额,需向企业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出

4、变更申请,市经信委、金3融办经确认后出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变更确认书,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试点企业调整已登记的境外并购金额需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变更申请;2.变更后的境外并购协议或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之日起 4个月内完成境外并购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若 4 个月内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确有客观原因需延长并购资金境外留存期限的,可于到期前 1 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经确认后,凭市经信委、金融办出具的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延期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延期。4 个月

5、的境外留存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8 个月。第十一条 若试点企业并购项目终止或超过期限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企业应在 30 天内调回相应资金。调回资金入账或结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调回资金与原汇出并购款金额不符的,应补充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并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有关要求到所在4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确认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合理测算境外并购金额,境外并购资金仅限于支付境外项目的并购款及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作他用的

6、,外汇局将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初 10 日内书面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和外汇局报送境外并购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直至完成境内审批手续或调回相应资金。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应出具书面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承诺专款专用,将预先支付的境外并购款金额用于境外并购,并积极配合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和外汇局对试点企业境外并购资金使用及调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事后核查。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并购项目终止或超过期限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限期内无故不按要求调回资金的,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应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外汇局将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操

7、作细则由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外汇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附件 1:编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确认书境外并购主体名称:境外并购项目名称:境外并购项目所在地:并购股权比例:并购金额及资金支付计划:此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属实经信委(金融办)盖章年 月 日此确认书一式三份,经信委(金融办) 、外汇局和试点企业各一份。6附件 2:编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变更项目确认书境外并购主体名称:境外并购项目名称:境外并购项目所在地:并购股权比例:已登记的境外并购金额及资金支付计划:调整境外并购金额的原因及情况说明:调整后的境外并购金额及资金支付计划:经信委(金融办)盖章年 月 日此确认

8、书一式三份,经信委(金融办) 、外汇局和试点企业各一份。7附件 3:编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延期确认书境外并购主体名称:境外并购项目名称:境外并购项目所在地:并购股权比例:并购金额及资金支付计划:境外并购项目审批手续进展情况:审批手续办理延期原因:经信委(金融办)盖章年 月 日此确认书一式三份,经信委(金融办) 、外汇局和试点企业各一份。8附件 4: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本单位在 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无不良记录。境外并购项目真实且符合国家境外直接投资相关规定,申请的境外并购试点资金仅限于支付境外项目的并购款及相关费用,不会挪作他用。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属实、完整,符合申报要求,承诺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9、境外并购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向 外汇局报备。定期以书面形式向 经信委(金融办)盖章报送试点境外并购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如并购不成功或超过期限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承诺及时调回相应资金。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年 月 日9附件 5:境外并购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境外并购主体名称: 一 、 申 请 事 项 境 外 并 购 外 汇 登 记 并 购 方 式 : 股 权 并 购 增 资 并 购 其 他 境 外 并 购 外 汇 变 更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增 资 减 资 延 期 其 他二 、 境

10、外 并 购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变 更 登 记 的 , 填 写 变 更 后 的 基 本 信 息 )企 业 中 文 名 称 企 业 外 文 名 称经 信 委 ( 金 融 办 )确 认 编 号经 信 委 ( 金 融 办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所 属 行 业主 要 经 营 范 围投 资 总 额 注 册 资 本中 方 协 议 投 资 总 额 中 方 所 占 注 册 资 本( 股 权 出 资 金 额 )中 方 所 占 注 册 资 本 比 例( ) 中 方 利 润 分 配 比 例 ( )境 外 并 购 项 目 企 业 性 质 有 限 责 任 股 份 制 其 他 境

11、外 投 资 企 业 类 型 中 方 独 资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合 伙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三 、 付 款 计 划其 中 购 付 汇 金 额 :协 议 出 资 币 种 协 议 出 资 总 金 额其 中 跨 境 人 民 币 :境 外 收 款 人 国 别 境 外 收 款 人 名 称四 、 备 注 ( 以 上 表 格 内 容 无 法 完 全 涵 盖 企 业 申 请 事 项 的 , 可 在 此 栏 中 填 写 ) :五 、 承 诺 : 请 勾 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并购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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