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对照版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
2、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2.0 及以上。3、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和少数民族班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1.5 及以上。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参照该条款规定执行。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
3、照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第七条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 2 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学科学位评议组审议批准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1、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院(系)的其他纪律处分。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
4、学习期间,未再次发生作弊行为。3、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 20%;或者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或者获得国内著名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或者获得国外著名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并获得奖学金资助。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对其品德操行
5、、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 6 月上旬、9 月上旬和 12 月上旬 6 月 15 日以前或 12 月 15 日以前向教务处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复核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第四章 申诉和复议第十二条 未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教务部门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 15 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到教务部门。教务部门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同意复议的决定,由教务部门提交到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