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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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 号)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 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纪发200719 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现 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配置管理(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中小轿车按规定标准实行“双控” (汽车排量,购车金额),超 过任一指标,均视为超标车。公务用车中的越野 车、商务车、旅行车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严格实行

2、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本地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各单位公 务用车编制,任何 单位不得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三)省非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他单位下达公务用车指标以及有偿或无偿调拨公务用车。(四)省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工作特点和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核定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并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备案。二、审批管理(五)公务用车是政府控制购买的商品,必须严格实行“ 先审批,后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后,车辆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并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

3、200713 号)的规定优先采购省产汽车。(六)凡在规定明确的标准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自行审批。(七)凡因特殊情况需购置超过规定标准车辆的,一律报送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审批。(八)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专款为下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实 行省级集中采购,用 车单 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地方车辆牌照)。(九)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单位可实行本部门、本 单位公务用车省级集中采购的办法,但申购单位所在地 财政部门必须签署意见(见附表 1),并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见附表 2)。(十)省垂直管理单位购买规定标准之内的

4、公务用车,且有公务用车编制,并申请当地车辆牌照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控购手续。(十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 2006 年第 35、36 号令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省直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必 须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批(见附表 3)。三、处置管理(十二)凡符合规定条件需更换车辆的,或因闲置需处理的公务用车,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处置,原则上要求进行集中处置。其中符合规定条件需更换车辆的,一律实行先处置,后购置,即按各级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由 财政部门对 需处置车辆进行审批后,再

5、行申报车辆购置计划。(十三)旧车、闲置车辆的处置,由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直单位旧车、闲置车辆处置,由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填写的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见附表 4)及处置车辆的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单位将待处置车辆送交指定地点,并提交填写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移交单(见附表 5)。(十四)报废车辆处置,原则上按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 执行。由单位提出报废公务用车的申请,应说明报废原因,未达到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 须附交通 监理或公安交警车辆管理等部门的鉴定

6、证明。经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车辆送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报废处置,并由单位持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五)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的超标、超编等车辆, 经纪检监察机关查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该单位将违规车辆交指定地点统一处置。(十六)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在按程序报批的前提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处置和有效利用,减少 损失、浪 费的原则。处置方式如下:1、公开拍卖。各级财政部门对需处置的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处置办法。省直集中处置的公务用车,由省 财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拍卖机构,委托其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2、部门之间调拨。为充分利用现有车辆,各级财政

7、部 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处置的公务用车在同级各部门间进行调剂(见附表 6)。超标车辆一般不进行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必 须由省财政厅商省纪委确定。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本 级公务用车的处置,按本通知 规定办理。系统内市(州)以下(含市州)公务用车的处置,由省级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办理。(十七)车辆处置收入按照财政部 35、36 号令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十八)各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附件: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2、二*年全省*系统集中采购

8、车辆汇总表 (市、州)3、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移交单6、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旧车)调剂通知单(另附:办理公务用车处置审核工作服务指南)附件 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联系人: 电话: 编号:申购单位机构规格(级别)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小轿车 旅行(面包)车 公务用车定编数 (辆) 吉普车 大客车 现有车辆(辆) 商务车 其它车申购车型 数量 排气量 单价(元) 合计(大写)申购理由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同级财政部门意见部门预算管理科(股)意见 控购办意见市、州控购办

9、意见(公章) (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购车辆不得超过湘纪发200719 号文件规定标准。附件 2:二 OO 年全省 系统集中采购车辆汇总表 (市、州 )联系人: 电话: 编号:单位名称 申购车型 数量 排气量 单价 (元)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省控办意见 省政府采购办意见(公章) (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 3: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编号:省部级干部 人申购单位人员编制其中厅局级干部 人单位 机构规格小轿车 旅行(面包) 车 性质(级别)吉普车 大客车 公务用车定编数(辆)现有车辆(辆)商

10、务车 其它车申购车型 数量 排气量 单价(元) 合计(大写) 资金来源及车辆来源申购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意见单位 领导签 字 (单位公章) (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直汽车管理办意见 省控购办意见省政府采购办意见 (公章) (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 资金来源及车辆来源”注明“财政预算安排 ”、“财政集中采购分配” 、“自筹资金购买” 等内容。2、“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购车辆签署意见。附件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车 型 排 量 账面价值(元)

11、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申报处置方式 处置原因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意见: 财政资产管理处意见:(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政领导批示: (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车辆原使用单位,一份送单位主管部门。单据可作为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附件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移交单交车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车 型: 原车牌号:已行驶里程: 处置方式:行车证 车钥匙 原始发票 购置税单据 养路费单据 附加费证 保险单、卡 通行费单据 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 份 财政接收意见: 年 月 日备 注: 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交车单位,一份送 单位主管部门。单据可作为交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附件 6: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旧车)调剂通知单车辆原使用单位 调剂使用单位 车 型 排 量 原车牌号 账面价值(元)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部门预算管理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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