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1政协株洲市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示报告和请(休)假制度为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严肃纪律,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关于请示报告第一条 市政协领导在工作日离株外出1天以上(含休假),或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上,遵照执行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株办201329号),主席应事先请示市委书记同意;其他市政协领导应事先请示主席同意。为便于统筹安排工作,应告知秘书长。第二条 机关干部工作日离株1天以内,或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内,按以下要求报告:副秘书长,应事先请示秘书长同意;专委会主任,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同意,并告知秘书长;委室副职,应事先请示委室主任同
2、意,并告知秘书长。科级及以下干部,应事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或所在委室主任同意。2第三条 市政协各委室邀请省政协副厅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来株洲参加公务活动,须事前依次向秘书长、分管副主席、主席报告。二、关于请(休)假第四条 市政协组织安排的会议、集中学习和其他公务活动,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持会议(活动)的领导请假。请假经同意后,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值班室。第五条 机关干部工作日离株2天(含2天,下同)以上,或因事因病请假2天以上,按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副秘书长、委室主任应依次向秘书长、分管副主席、主席请假;其他委室处级干部应依次向委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
3、主席请假;科级及以下干部应依次向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委室主任)、秘书长请假。上述所有请假情况,均须填报市政协机关干部请(休)假审批单,并交人事教育科备案,由人事教育科汇总后报秘书长。第六条 机关干部申请公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妊娠及哺乳假等)的,需按要求填报市政协机关干部请(休)假审批单按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报批。三、关于出国出境第七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按照中办3发20125号、中办发201316号、湘组201247号、株组201350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四、严肃工作纪律第八条 请示报告、请(休)假必须坚持“事先报告” 的原则,决不能“先斩后奏 ”
4、、事后报告。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将按照株办201329号文件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市政协机关干部请(休)假审批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 请假事由 拟外出 地请 假起止时间科室负责人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分管领导(副秘书长或委室主任)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秘书长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备注本表格填报对象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5市政协机关干部请(休)假审批单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 请假事由 拟外出地请 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室负责人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秘书长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分管副主席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备 注本表格填报对象为:委室副职6市政协机关干部请(休)假审批单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 请假事由 拟外出地请 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秘书长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分管副主席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主 席意 见签 名: 年 月 日7备 注本表格填报对象为: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