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及权益实现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权人(抵押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矿产资源法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流转,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抵押。因此,采矿权依法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但采矿权作为标的物,本身也存在诸多的风险。 我国实行采矿权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矿权按矿种和储量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则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专属审批。目前,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规定,原本由省级人民政
2、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意味着采矿权转让原二级专属审批,也与采矿权登记相同实施了四级审批,对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无疑是一种新的机制和面临新的问题。 1 采矿权抵押的条件 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因此,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条件:一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二是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2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是已出租、承包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六
3、是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2 采矿权抵押的申请 采矿权抵押,只要满足采矿权转让条件,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办理备案手续。考虑到法律规定对国有矿山的特别规定,国有矿山在抵押前,也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可见在申请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时,比照采矿权转让应持以下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是抵押备案申请;二是抵押合同;三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四是采矿权属无争议、无出租、无承包的证明;五是抵押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证明或凭据;六是为抵押对储量余额而编写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审批机关的采矿权价值确认书或抵押权人出
4、具认可其评估价值的证明材料。七是国有矿山企业的附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八是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准登记备案的,应在被抵押的采矿权登记系统注明抵押事项,并应在采矿许可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最后开具批准采矿权抵押的备案证明。 3 采矿权标的物的自身风险 如何防范采矿权抵押风险,首先要了解它有那些迴异的风险 3.1 资源储量估算风险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与诸多因素有关,如矿体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矿床控制与研究程度;选择勘查网度和工程手段;计算参数(样品分析)3测定的设备;估算方法的选择等等。由此不同级别的储量其探采对比结果就有不同的误差,如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 ,指勘探程度已达
5、详查地段 C 级储量,一般允许估算误差 30,个别矿种允许40。由此可见矿产的实际情况与勘探结果存在很大的误差,难以准确计算。 3.2 矿产价值递减风险 矿产资源一般是不可再生的稀缺的可耗性自然资源,随着开采年限的增加,储量余额和经济价值会逐年减少,其派生出的权能也将随之缩小,直至消失。当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矿区外部条件的变化和采、选(冶)技术的提高,过去一些不能开发利用的,或开采是不经济的,通过重新评价而复活。如攀枝花 2.3109 吨表外矿通过粗粒抛尾的选矿工艺可恢复到表内的品位,从而解决了利用问题,而使储量大幅度增长。 3.3 矿业用地风险 矿业的开发必然要涉及到土地、山林等用地问题,矿业
6、用地涉及国有土地时,应由采矿权人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矿业用地涉及集体土地或集体用地已被承包时,问题就比较复杂。通常前者要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用地。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集体土地的征用被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而矿业开发基本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后者要与村民委员会或承包人订立合法的土地流转协议,否则涉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审批私自变更土地性质的采矿权不合法。 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未做出具体规定,而对于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采矿时,土地的集体所有人(承包人)和采矿权人的关系如何协调,何者优先等目前也无具体法律规定。但从权利不4得滥用角度出发,保护合法权利人
7、取得在先权利的原则,当采矿权与土地承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为采矿权人及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权益带来障碍。 3.4 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采矿权属于一种行政色彩浓厚的物权,不但其流程需要满足十分严格的条件,而且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下,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许可证可能被吊销的情形主要有: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2.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3.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
8、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4.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5.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6.矿山监管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等等。一旦被吊销许可证,就意味着采矿权丧失,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5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各国都因政策调控等诸多原因,对本国的一项重要矿产实施保护性开采,同时也进行必要的限制,乃至关闭。如我区的稀土和小煤矿。因此,采矿权抵押的行使比较容易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 4 采矿权抵押风险的防范 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多的风险,因此,在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既要注重抵押物本身的效力,又要注重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抵押物本身的5风险。所以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之前
9、,抵押权人应着重对采矿权的效力进行审核和查询,以确保采矿权合法有效:一是审查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时间(是否投入生产满一年)及有效期(防止抵押期间采矿权失效) ;二是审查采矿权人是否按期缴纳有关规费,尤其是采矿权价款是否交清,并要求采矿权人提供相关凭据的证明;三是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已将采矿权出租、承包;四是审查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及环保义务;五是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合法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六是到原发证机关查询采矿权是否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七是审查为抵押对储量余额而编写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审批机关的采矿权价值确认书;八是采矿权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还应及时跟踪了解
10、抵押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的情况,及时督促年检手续等,防止采矿权被吊销事件的发生;九是小矿山的开采属高危行业,抵押权人应选择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的采矿企业。同时还可通过主动的过程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加大对抵押人安全、环保等指标的考核,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 5 抵押权即将丧失,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 5.1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许可证即将被吊销,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企业因安全事故的原因证明被吊销,就意味着采矿权丧失,直接影响权益的实现,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的方式实现。如果拍卖采矿权,相
11、对于事故赔偿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65.2 矿山企业破产的,在申请实现权益前,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待采矿权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开采方案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包括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和资金能力的资质主体后,再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5.3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的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当采矿许可证被原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失,赔偿责任应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如果有证据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造成采矿许可证存在瑕疵的,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发证机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吴劭宸(1981) ,女,汉族,广西省南宁市人,国际商务学院,硕士,从事国际贸易研究; 黄涛(1982) ,男,壮族,广西省南宁市人,广西机电工业学校,硕士,从事电子商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