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侦查的危险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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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技术侦查的危险性摘 要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具有特殊功效的侦查手段,对弥补常规侦查手段的不足,提高侦查效益大有裨益。但作为一种具有较强侵权性的侦查手段,其本身也存在着较大的危险性。其侵犯权利的无形性,对公民基本权利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干预;其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的保密性对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了较大侵害;其实施方法和特殊的功效性,也带来了司法伦理上的困境。 关键词 技术侦查 危险性 隐私权 作者简介:典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 级诉讼法学专业刑事侦查方向博士研究生,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56-02 随着刑事诉

2、讼法的修订完成,技术侦查措施已经成为我国侦查机关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之一。技术侦查入法,适应了目前犯罪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的趋势,使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更有效的侦查手段侦破各种疑难案件,对提高侦查效益大有裨益。但同时,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也存在较大的危险性。我们在肯定技术侦查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应该对技术侦查本身存在的危险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技术侦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干预 2常规侦查手段对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干预,均以有形的客观物体如住宅、物品、人的身体等为对象,其侵权行为也通常具有物质化的外在形态。对公民财产权的干预表现为对公民财产的搜查、扣押、冻结等,对公民人身权的

3、干预表现为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与之相比,技术侦查手段所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则主要是隐私权、言论自由、秘密通讯自由等无形的权利。这些权利均不具备外在的物质表现形态,其中最核心的是公民的隐私权。技术侦查中的电子侦听(窃听) 、电信监控、邮件检查、网络监控等手段,是通过对公民通讯内容的监控获取信息,是对公民通讯自由方面隐私权的侵害。追踪定位、密录密拍等手段,通过对公民日常活动、对外交往的监控获得信息,是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权的侵害。密搜密取等手段则是对附着于公民个人物品上的信息的获取,同样也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另外,技术侦查还对公民的住宅权造成了侵害。 “每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豍,住宅

4、是每个人最后的庇护所和尊严维护地,即便是强大的国家权力也不能随意的侵犯公民的住宅权利。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经典的话语早已将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表露无遗。为了保证公民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各国一般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对公民住宅安全的保护,并对司法机关进入住宅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而技术侦查中的电子侦听、密搜密取等手段,却经常伴有未经许可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无疑会对公民的住宅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并且,技术侦查手段对公民住宅的侵入,是在秘密的情况下发生的,公民个人毫不知情,没有丝毫的防备。入侵公民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是对住宅权利的3极大干预;而秘密进入公民住宅获取相应的信息,并

5、作为指控公民个人的证据,则必然会使人们丧失其心中追求的普遍性的安全感,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所侵害对象的特殊,也决定了技术侦查侵权形式的特殊性。首先,从技术侦查所干预的权利类型来看,隐私权、通讯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住宅权以及私人生活安宁权等都是一些无形的权利,与常规侦查手段所通常干预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同,权利所有人往往无法真切感知权利被侵害。其次,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不会产生像常规侦查手段那样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强制作用,相对人难以从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中感知到干预作用。其次,从技术侦查的实施方式来看,侦查行为都是在一种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特别是要对侦查相对人保密。因为一旦被相对人知悉了侦查行

6、为的存在,技术侦查所指向的隐私信息就会被相对人进一步掩盖和隐藏,侦查目的难以达到,侦查行为必定会失败。侦查对象的隐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基于以上三点,技术侦查在权利干预的形态上表现出了极强的隐蔽性和无形性。这种隐蔽性和无形性使得技术侦查在侵权的广度和深度上比常规侦查手段更胜一筹。 二、技术侦查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 在技术侦查的实施中,由于技术侦查本身的适用特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辩护权、质询反对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多项诉讼权利均受到了明显的威胁。 结合世界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4则至少包含了以下三方面实质性内容:一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

7、利于自己陈述,即不利陈述必须是自愿作出的;二是被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时间不仅限于庭审中,也延伸于侦查期间;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对人性尊严的保护,使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有尊严的面对国家追诉。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却有破坏这种法益的危险,有使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陷入真空的危险。其一,技术侦查手段违背了陈述自愿性的要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要求就是要保证当事人陈述的自愿性,而运用电子侦听、电信侦控等手段所获得的陈述显然不是当事人自愿对侦查机关作出的。当事人的交流是自愿的,但其交流内容被截获却是非自愿的、没有选择的。尽管侦查机关没

8、有采用暴力、胁迫等“非人道”的手段,但不经当事人同意就擅自截取了其口头谈话或通讯交流中的内容,无疑是带有强制性的,是“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其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行使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反对自我归罪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行使沉默权,但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运用却使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变得根本不能。在技术侦查手段运行的场合中,当事人根本无法在保持沉默和进行陈述之间做出选择。 就被追诉方的辩护权来看,技术侦查所带来的威胁更为明显。在使用常规侦查手段的场合,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聘请律师进行辩护,针对追诉方收集的证据准备辩护材料和意见,与追诉方展开对抗。但在技术侦查的使用场合,被追诉

9、方的辩护权却受到了严重限制。在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技术侦查的进行都是秘密的,犯罪嫌疑人无从察5觉,自行辩护也就无从谈起。大部分起诉所使用的证据早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收集完毕,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开始进行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则对之前发生的技术侦查行为和侦查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一无所知,也就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的辩护活动。并且,由于技术侦查的秘密性,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往往也不归入卷宗,即使到了庭审阶段,辩护方也无法得知技术侦查实施的具体情况。辩护方对技术侦查掌握信息的严重不足导致辩护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对辩护权的限制,还延伸到了被追诉方的另外一项公正审判权,即质询

10、反对自己的证人的权利。对反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质询是辩护方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对反对自己的证人的质询,以达到暴露对方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价值,或者达到证明某个证人证言不可靠的目的。但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场合,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本身的秘密性,其手段内容和实施的情况在很多国家均属不公开的内容,在有的国家甚至属于国家机密,因此根本不可能让实施技术侦查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辩护方在法庭上能够面对的只是已经经过转化的证据,或者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一类的书面材料。而在技术侦查所获线索没有形成证据,而侦查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得了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更没有必要将技术侦查的

11、实施情况告知法庭,在此种情形下,辩护方根本无从知晓曾经实施过技术侦查,也就更不可能对该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三、技术侦查所引起的司法伦理困境 与其他侦查手段不同,技术侦查手段的实施不是以人为中心,而是6借助窃听装置、跟踪装置等高科技设备与技术进行犯罪侦查。这些高科技产品引入到刑事侦查中,无疑极大的丰富了侦查机关侦查破案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了警察侦查破案的能力。但同时,这些高科技手段的使用,也对司法伦理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以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追求一个正当、合法的目的,应该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伦理。作为侦查活动的一部分,技术侦查的实施如果没有获得法定授权,那么这种行为自然是既不合法,也

12、不道德。但是,即使技术侦查获得了在刑事侦查中使用的法定授权,也不能因为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掩盖其在司法伦理方面的瑕疵。从具体实施的方法来看,技术侦查的各种手段均与“偷” 、 “窃” 、 “窥”等词密切相关。从最本质的意义而言,电子侦听就是偷听别人的谈话,邮件检查就是偷看别人的信件,电子监视就是窥视别人的生活,密搜密取就是在盗取别人的东西,无论采用什么样的高科技方法和手段,都不能改变其性质,这些以“偷”和“窃”的方式窥探别人隐私的行为有违一般的伦理道德。尽管技术侦查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获得了某种正当性,并因此得到了许多国家法律的确认,使其具有了合法性,但即使是这样,仍然不能改

13、变其手段的不道德性。因此,才会有学者认为技术侦查是一种“必要的恶” 。而在日本,有不少人认为监听与利用“圈套”进行侦查、“作证豁免”及“答辩交易”一样,属于程序上的“不纯物” 。豎 其次,由于技术侦查具有不同于一般侦查手段的功效性特征,侦查人员很容易被各种技术侦查手段侦查犯罪的高效率所迷惑,进而倾向于频繁地使用这些手段。而过于频繁使用和迷恋这些技术侦查手段,会不7断增大侦查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感,使侦查人员仅仅将相对人看成是监控设备另一端的一个毫无生命气息的客体,而不是一个人。这种倾向会不断削弱侦查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使其将侦查行为仅仅当成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一场“酷劲十足”的战术游戏。豏这

14、一点在美国电影国家公敌中得到了最精确的诠释。在影片中,美国国家安全局官员强沃特为掩盖自己谋杀国会议员的罪行,以进行战术训练的名义,轻易地卸除了监控执行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对目标对象的秘密监控之中。在整个过程中,这些监控执行人员充满了对熟练运用监控技术的自豪和炫耀,而完全忘记了自己所肩负的道德责任,以至于对强沃特的阴谋没有产生一点点的怀疑。从侦查技术的角度看,技术侦查手段借助科学仪器和设备,使侦查活动的主观性大大降低,客观性大大增强。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侦查人员过于迷恋这种客观性,不加节制的使用这些技术手段,则很可能会将侦查活动看成是对一些设备的操作,而忘记了自己应该肩负的道德责任。即使是一个很有道德责任感的人,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其道德责任感也会慢慢被削弱。尽管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了侦查的效率和客观性,但也造成了侦查人员对技术设备的过度依赖,使侦查人员能够实现在远距离对侦查对象的监控,隐含了将侦查相对人非人化和使侦查人员丧失道义责任的危险倾向。 注释: 豍英迈克麦康维尔.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岳礼玲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 8豎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方正出版社.2000.151. 豏艾明.秘密侦查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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