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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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人口流动已经比较普遍,大量农民涌向城市,由于各种原因,他们选择在城市长期居住而打算卖掉农村的房屋;而部分城镇居民则由于向往农村田园式的生活或其他原因而打算在农村买房。随之而来的是流动人口居住用房需求的多样化。当前,在城市商品房市场机制已经逐步成熟的情况下,非商品性住宅买卖交易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所出现的纠纷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解决方式 我国农村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卖给了他人,而这些购买者中有很多是外地人甚至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2、这些被已出卖的房屋在被拆迁时,高额的拆迁补偿与原先低廉的出卖价格刺激、促使了众多出卖者以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是发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考虑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慎重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2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

3、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理由是:其一,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

4、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其三,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3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5、 三、对于买卖的农村房屋被拆迁的,拆迁补偿费的分配要兼顾村集体和买受人的利益,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农村房屋坐落在集体土地之上,在我们要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时候不能侵害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农村房屋被拆迁时的拆迁补偿费主要分为两部分:地上房屋部分,按重置价格补偿;土地使用权部分,按区位价进行补偿。 (1)地上房屋部分补偿款应当归买受人享有。因为房屋是买受人通过等价、有偿以买卖的方式取得的,买受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当然包括收益权能。在房屋被拆迁时,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属于房屋部分的价值转化,理应由买受人享有。 (2)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区位

6、价补偿应分为如下情况进行补偿。如果买受人的户口已迁入村集体,且已经申请到了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应补偿给买受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村集体已同意将该块宅基地无偿划拨给买受人使用,这种安置补偿性质的费用应当归将失去安身住所的买受人享有。 如果买受人的户口未迁入村集体或虽已迁入但无法申请到土地使用权的,该部分补偿款应归村集体。 前面已经阐述,买受人购买的仅是地上的建筑物而不包括宅基地,在出卖人出卖房屋后虽然宅基地的使用主体变更成了买受人,但此时买受人享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房屋存在为前提的,若房屋灭失或被拆4迁,买受人将失去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基础。在买受人没有支付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价和村集体未将

7、该块宅基地划拨给买受人使用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部分的拆迁补偿理应归土地所有者享有。 四、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 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 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

8、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是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尽管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缺少明文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出发,综合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定以下的处理原则:以有效认定为原则,无效认定为例外;在 1999 年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均应作有效认定。这一原则既严格遵守了基本的法理、遵循了立法本意和立法趋势,同时还综合考虑到了相关政策规章的特殊性及此类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力。 5参考文献: 1张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正义网,2009.02. 2李国光.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 3刘羽梅,黄卫.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效力初探.人民法院报,2007年 4 月 2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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