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人权的司法保障摘 要 人权强调人生来平等,强调人们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我们需要一个平等的世界,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权利都需要救济,无救济,无权利,特别是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人权的最后屏障,我们必须把关好。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部分问题,与人权的内涵背道而驰,例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程序不被遵守等等。本文针对问题,综合各方面,从国家、司法机关人员、律师、公民各个角度全方位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之策,从而对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做一些研究。 关键词 人权 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 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2-02 一、司法保
2、障与人权的关系 (一)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凡是权利都皆应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人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同样需要救济,需要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指当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请求国家的保护、诉诸司法机关时,司法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换言之,一切人权的维护和实现都取决于公正的司法措施,司法的宗旨就在于保障人权,所以司法是人权得以存在的基础。 2(二)人权是司法保障的重要理念 人权是强调平等的,平等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并且,人权不因国籍、肤色、宗教、种族的差异而有不同,证明人权具有普遍性。刑罚是通过一些
3、手段去改造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可能,必须以人权保障作为自己的基础性要求,必须罪罚相适应,而不能随意捏造,否则那不但没有司法公正,更是对人权的一种侮辱。 二、国内的人权司法保障发展现状 在实践中,难免还存在一些较难处理的问题,其发展现状也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可以说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大顽疾,刑讯逼供的现象长期存在于我国部分政府工作领域,很大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之前并不重视法制建设,只是纯粹把法律当作自己控制百姓的工具。但是我们讲人权,应该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基本权利,而这也是人权具有普遍性的表现,滥用私权,进行处罚,无异
4、于野蛮的古代社会,是必须要杜绝的,刑讯逼供,不但有违司法公正,更有损法律神圣的权威,是为法律所禁止。 (二)非法拘禁 追求自由是人权的一大要求,而非法拘谨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这是与人权相违背的,在司法保障领域也频频出现,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果一个人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还要去谈什么呢?所以各国对人身自由权,都3给予高度重视,视为国民应该享有一种基本权利。 (三)高昂的诉讼费用 高昂的诉讼费用,在某一程度上,的确是可以阻止公民“滥诉” 、“好诉”的状况出现,但是他更多的是,使有困难的人民求助无望,使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据调查,在我国,
5、诉讼成本还是相对较高的,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律师费用,而且还要高时间成本,经常一个案子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结案,同时也并未真正做到,一个法官在同一时期只能处理一个案子的原则。 (四)程序不被遵守,越权滥权频发 不得不承认中国的腐败之风有些许严重,政府人员喜欢按自己的规则、方式去处理问题,法律程序被漠视。公务人员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每一个行动都代表国家的形象,而不是他自己的个人形象。法律程序必须严格被遵守,否则法律权威将荡然无存。 所以,从以上几个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保障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我想,这些问题,归因于我国立法能力不够,毕竟我国真正注重法制的日子还短,加上认识能力的局
6、限性,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的司法观念不正确,官大于民的观念过于强烈,不依法办事,不注重程序,越权滥权。 三、改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对策 人权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应有一套良好的司法保障机制,以保障人权理念的真正落实,缓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 (一)刑讯逼供的改革 41.完善制度 我国已经看到刑讯逼供存在的不合理性,对于刑讯逼供,我们应该做好立法规定,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暴力,如果将犯罪嫌疑人、证人打成重伤或打死,这应该等同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公民信任的政府人员,他们的每个动作,都代表着政府机关的形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不顾法律的存在,这是应该加重处罚,他们不应该因
7、为自己的特殊身份获得优惠,而应该更加严格地要求他自己的每一个动作。 2.更新观念 建构与现代诉讼制度相适应的以“正当程序”为核心的现代诉讼观念,即必须认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双重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以控制犯罪,实现正义为目标,如果在这一过程,公务人员反而犯罪,这明显是与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与价值截然相反的。诉讼观念的更新,不仅可以宏观上,改善刑讯逼供,将好的法律观念沉淀,为以后作准备,还对整个社会风气作出一定影响。 3.健全的实施体制 刑讯逼供,即司法机关人员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使犯罪分子供述、承认或者取证,没有遵循刑事诉讼法。而一部分法律被统治阶级制定出来,要发挥作用,必须拥有健全
8、良好的实施体制,比如不能单独取证,录口供,停留在口头上的法律便是一纸空文。刑讯逼供的出现,往往是不遵守法律,对于这些情况,应该抓好问题的根源,使法律得到真正地落实,才能改变现状,争取进步,解决问题。 5(二)非法拘禁的改革 1.加大立法 立法是司法活动的开始,一套好的法律,是人权得以保障的基础。在立法上,我们要明确非法拘禁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样可以清晰地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减少灰色地带,同时把握好拘留的程序,必须知会被拘留者的家人。 2.检查机关做保障,严厉打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都应该严厉打击。司法不公背后往往存在着渎职侵权犯罪,也包括一些其他的职务犯罪,侵犯了公民权利,和
9、背叛了法律价值。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检察机关要把惩治司法腐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三)高昂的诉讼费用的改革 1.下调诉讼费用,使之合理化 我们不能要求免费进行诉讼活动,毕竟诉讼费用是法院的一大财政收入,律师也应该合理收费,更多地倾向于保障人权,实现公平,而不是把法律过分地与盈利挂钩。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制度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意义上的平等,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使一些真正困难的人们,得到法律上的帮助,从而不用因为诉讼费用,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助长恶势力。 3
10、.降低审判过程的成本 6根据法律经济学,任何制度和规则的履行都会给当事人或者行为者带来成本和效益,而立法者、执法者、利用程序的行为者都在追求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来实现尽可能大的法律实然价值,从而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我们可以从多方面降低审判成本,例如运用新技术进行诉讼活动,建立诉讼费用风险告知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四)遵守程序,改善越权滥权状态 1.规范的司法活动即遵守程序 司法活动是否规范,是衡量人权的一大标志,我们不能顾彼失此,必须平衡好各方的关系,把人权写进司法活动的守则中,会减少因个人私念、不公而失衡的冤案错案。 2.定期度司法机关人员做法律意识培训 虽然我国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已
11、经行进了几年,并且颇有成就。但是,也必须看到一些执法人员作为执法者不顾风险知法犯法,在执法的过程中,是非不分,以权压人。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和效率,也影响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所以,经常强化司法机关人员的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时代在进步,思想也需要跟着时代往好的方向前进。 3.建立健全的监督体制 人都有贪婪之心,在没有任何监督,任何顾忌的情况,犯错的机率则会更高,特别是在这个诱惑如此之多的社会里。监督体制会平衡各方的权利,使任何一方都处于制约之中,不会轻易肆意妄为,建立健全的监督体制,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系统工程,但为了保护好人权,我们要7积极探索,做好这项工程,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和指导,增强依法监督和指导的意识,推动司法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结语 人权得到司法保障,不仅需要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抓起,还需要综上所述,人权得到司法保障,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公民的正义感,以及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只有这样,才会让渡出一个更有利于人权成长的空间,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人们生活才会越来越幸福。不可否认,我国建国以后,一直在为法律事业作努力,为更好地人权保护作改革,不断容纳和创新法律体制、法律理念,以更好地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