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合理优化全旗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我旗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鄂府发 2016 239 号 ) 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 ,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以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为依据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 二、划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
2、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类型 (一)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 2 (二)畜禽限养区。 畜禽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适养区。 畜禽适养区
3、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 要求 。 四、具体划分范围 伊金霍洛旗 畜禽禁养区 与 限养区 总面积 689.51 平方千米,其中 禁养区 总面积 364.835 平方千米, 限养区 总面积324.675 平方千米。具体为:城镇居民区总面积 230.33 平方千米;饮用水源地总
4、面积 222.77 平方千米;风景名胜区总面积 155.7 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总面积 80.71 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7)。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 1)划分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 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 3 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 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 500 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 500 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 2)划定范围。 拟将全旗现
5、有的集中供水水源地 6 处, 采水井 45 眼全部划入禁养区内。分别为中心城区查干淖尔水源地、伊金霍洛镇水厂水源地、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截潜流饮用水水源地、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水厂水源地、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乌兰淖尔水源地, 划定禁养区总 面积163.605 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 59.165 平方公里。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自来水水厂水源地、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镇区水源地两处水源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划定在城镇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 ( 详见附件 1) 。 (二) 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 1)划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
6、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 500 米 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 2)划定范围。 伊金霍洛旗有 遗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处位于苏布尔嘎镇 , 划定禁养区总面积 34.91 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 45.8 平方公里 ( 详见附件 2) 。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 ( 1)划分方法。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 4 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外扩 500 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 500 米 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 2)划定范围。 伊金霍洛旗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
7、风景名胜区 4 处,分别为成吉思汗旅游区、苏伯罕旅游区、蒙古源流旅游区、乌兰活佛府, 划定禁养区总面积 62.8 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 92.9 平方公 里 ( 详见附件 3) 。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 ( 1)城镇居民区禁养区的划定。 划分方法。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边界范围,常住人口在 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 500 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 500 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划定范围。 将伊金霍洛旗 7 个城镇居民区及工矿区划入禁养区内, 划定禁养区总面积 103.52
8、 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 126.81 平方公里。具体为:阿镇政府所在地、纳林陶亥镇移民新村所在地、札 萨克镇政府所在地、苏布尔嘎镇政府所在地、伊金霍洛镇政府所在地、乌兰木伦镇政府所在地、乌兰木伦镇移民新村所在地。 (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的划定 划定方法: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不在城区内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等学校,城区内学校已划入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区划方法:本区划方法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 5 边界外扩 500 米 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 500 米 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划定范围:伊金霍洛旗学校都在城镇规划区内, 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五)禁养区内规模化
9、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情况 通过实地排查现此次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尚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和养殖标准,无需搬迁和整治的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 2000 头以上、牛存栏量 500 头以上、羊存栏量 2500 只以上、肉鸡存栏量 2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 10000 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0 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 500 头以上、牛存栏量 100 头以上、羊存栏量 300 只以上、肉鸡存栏量 4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 2000 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 2000只以 上。其它畜禽种类标
10、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由上级农牧、环保部门确定。) 。 五、控管要求 (一)畜禽禁养区的污染防治控管要求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 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 种类和数量 )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 6 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 2017 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二)畜禽限养区的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1.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2.限养区内 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 2018 年底前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
11、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 种类和数量 ) 。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4.在限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畜禽适养区的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适养区内原则上不限制畜禽养殖规模,但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必须符合环评标准,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六、畜禽养殖业发 展要求 (一)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 规划畜禽养殖场所要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利用管道、贮存池,把经过发酵的污水直接用于耕地,提高经济效益;或将类
12、便进行干燥、堆肥,打包销往种植区,污水经深度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投入。 如在养殖场的棚圈、类堆、奏坑中喷洒微生物制剂可以有效减少臭气的发生;对养殖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并完善排 7 水设施,避免污水溢流;建立病死畜禽尸体收集点,将病死畜禽尸体收集后妥善处理;加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微生物技术,使 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 (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由浅入深,优先解决重点地
13、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成功、切实可行的经验与做法,巩固发展污染防治成果;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工程措施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 : 1.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 名胜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4.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5.文化教育研究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6.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 业户情况表 7.伊金霍洛旗畜禽禁(限)养区分布图 8 附件 1 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采水量(万 m/d) 水井个数或库容 地理位置中心坐标 区划方案
14、 经度 纬度 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1 中心城区查干淖 尔水源地 地下 水 1.2 24 眼 东经 1093559.61“ 北纬 39723.77“ 0.24 119.497 142.9;25.38 2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截潜流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 0.064 东经 110 1330“ 110 2116“ 北纬 39 2730 39 3432“ 1.0175 9.1444 5.5; 9.7 14.3; 21.6 3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自来水水厂水源地 地下水 2 2 眼 东经 1094819.00“
15、 北纬 391614.40“ 0.0270 已划入 镇区禁养区范围 4 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镇区水源地 地下水 0.064 2 眼 东经 1092632.20“ 北纬 39363.28“ 0.02 已划入镇区禁养区范围 5 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水厂水源地 地下水 0.29 4 眼 东经 1094732.30“ 北纬 391922.40“ 0.04 0.785;2.355 6 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乌兰淖尔水源地 地下水 1 13 眼 东经 1091449.34“ 北纬 392526.31“ 0.04 0.12;0.13 9 附件 2 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序号 保护区名称 所属县区 范围 级
16、别 禁养区 面积 km 限养区面积 km 1 遗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伊金霍洛旗 24.61平方公里(苏布尔嘎镇雅布鲁村、哈布其勒村、刀劳岱村) 国家级 34.91 45.8 2 3 4 10 .附件 3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序号 名称 地点 禁养区面积 km 限养区面积 km 保护范围(含边界外扩 500米包线所围区域。) 级别 1 成吉思汗旅游区 伊金霍洛 镇 24.6 34.2 16.6 国家 2 苏伯罕旅游区 苏布尔嘎镇 12.1 19 6.7 国家 3 蒙古源流旅游区 阿勒腾席热镇 21.2 30.1 13.8 国家 4 乌兰活佛府 阿勒腾席热镇 4.9 9.6 1.77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