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我国的动物福利与保护摘 要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了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而在中国,这方面的发展还很落后。但是,在我国,通过法律手段给予动物权益充分地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创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海内外民意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在物种平等的立法理念基础上,加强和完善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制度体系,提高全民动物保护意识,以充分保护动物的权益,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动物权益 动物福利 贸易壁垒 作者简介:张先力,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72-03 当“给活猪注水” 、 “硫酸伤熊” 、 “盆景猫” 、 “活熊取胆”等动物受虐待事件不断被媒体公布,在各大报纸头条报道,人们开始反思自己对动物的肆意残暴,对它们生活状态的冷漠无情。走向文明社会的人类,是不是也该改变一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去尊重和关心地球上的其他生命,给它们最基本的生活状态?当海内外的呼声渐高,在经济不断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在动物保护方面也需要有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世界各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 2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寻求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同时,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活
3、状态。从一开始只把动物看作是人类的生活资源,发展到对动物权益的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19 世纪,欧洲率先开始了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在 20 世纪已基本成熟并不断完善。随后,20 世纪 80 年代,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开始了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一)国外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 英国是保护动物权益最早的国家。1822 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家畜动物的法律就在英国国会通过即由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的马丁法令 。两年后,世界上第一个动物保护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 (PSPCA)也在伦敦由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此协会被英国女王维多利亚冠以“皇家”头衔。英国
4、现行的是 1911 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专项法律,如鸟类保护法 、宠物法 、 斗鸡法 、 动物遗弃法案 、 动物寄宿法案 、 狗的繁殖法案等 100 多个,这些法律在动物的权益保护上规定的非常细致,而又相当全面,可操作性强,成为其他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重要参考和典范。 在美国,不但规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 ,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 ,而该法案对人类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1976 年,美国人由休斯把动物应享有的被保护的权益概括为“动物福利” ,由此, “动物福利”这个词被广泛使用至今,它确定了动物应享有的权益和自由:(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2)享
5、有生活舒3适的自由;(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与此同时,美国出现了很多保护动物的民间组织,其中有一家名为“善待动物协会”的组织,发起了一场全球性抵制肯德基、麦当劳的运动,他们声讨这两家快餐公司给予鸡肮脏的生活环境和拥挤的生活空间,要求它们承诺改变鸡的生活状况,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引起了国内外巨大的反响。 欧盟是提倡动物福利的先驱,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部分成员国就签订了国际性的动物保护公约,如保护农畜欧洲公约 、 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公约和法规。比如,欧盟要求 2009 年后,其成员国的化妆品公司不得在动物身上
6、做化妆品的毒性或过敏性实验;到 2013 年,各成员国的养猪方式都必须由圈养改为放养。 (二)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实践与努力。除了制定一些专门性立法,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则散见于森林法 、 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此外,还有些地方性法规,如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 ,其规定:游客在公园中营火、烧烤、捕捉动物,惊吓、殴打、伤害动物的处以 50 元以上至 100 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
7、刑事责任。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保护动物权益的总括性法律,而是否立法仍在争议中。 4另外,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动物福利的立法比较早,也比较完善。香港早在上个世纪 30 年代就开始规定禁止虐待动物,而台湾 1998年颁布的这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动物保护法 ,目的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其规定明晰完善,对我国大陆的动物保护立法是很有借鉴价值的。 二、动物权益保护在我国的必要性 在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全球化的今天,对于经济建设中的法治国家来讲,给动物的权益在法律上予以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创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 我们生活的环境是由人类、动植物和其他
8、各种资源共同构成的,在整个生态环境中,每一种构成都缺一不可,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地紧密联系着。我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观。历史告诉我们,违背自然规律,破坏生态平衡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中国提出创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发展观,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重环境的保护,以不影响人类子孙后代的繁衍生息。而动物是自然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倘若人类肆意利用动物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势必会影响到人类与整个自然的和谐。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的和谐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必须要注重对动物的保护,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约束人类这种肆意残杀动物的行为,这样,才能
9、够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二)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质量的要5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发达国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 100 多个国家建立了有关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并对食用动物在其饲养的环境、运输状况以及屠宰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2005 年,瑞士的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在其国内的媒体上曝光了我国河北省个别动物皮毛加工企业的不规范养殖屠宰,对此,欧盟多个国家对我国的皮革加工出口业进行了谴责与抵制,该保护组织还同其他动物保护组织在我国驻外使馆前游行示威,要求我国皮革产品加贴动物福利的标志,并鼓动其他国家停止与我国的皮毛
10、贸易,为此,我国皮革皮质制品对欧洲的出口急剧下降。我国已经加入了 WTO,这是很大的机会又是巨大的挑战,WTO中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和规则,对于动物保护立法还很不健全的中国来说,无疑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大障碍。近年来,WTO 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因此,只有在我国实施动物福利,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约束和规范人们对待和利用动物资源的行为,才能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海内外民众的呼声渐高 当人类不断走向文明,人们的意识也渐渐由以个人为中心走向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人与其他生命的和谐共处。美国人伯格提出,如果一个民族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对待动物
11、,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然而,虽说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思想“仁义礼智信”熏陶的大国,但在动物权益保护方面做的却太少,而这也引起了海内外民众,尤其是动物保护组织者们的强烈抗议。英国爱丁堡大学动物福利专业人士评论中国的动物福利:“我只能说很差,在中国,动物还仅仅是作为工具或6资源。 ”面对如此巨大的呼声和抗议,中国要想在世界上成为真正的文明大国,就要在动物保护方面做出十足的努力和实践。 三、在我国实施动物权益保护的困难 (一)我国有关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保护动物权益需要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共同努力,而仅仅在道德上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人们的行为要靠法律这个公平的手段来规范和约束
12、,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整个社会才可以走向正常的轨道。毫无疑问,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动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这势必会造成我国在动物保护上的缺陷和不足。 1.我国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较少,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如前所述,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性保护动物的总括性法律,因此,我国政府在实施动物保护过程中,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一些令人发指的虐待动物行为,除了被人们在道德上谴责外,并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来惩罚他们,以至于这种残暴行为越演越烈。 2.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比较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
13、破坏” ,仅此简单的条款,并没有再规定野生动物该有怎样具体的生存环境,国家该怎样具体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而非法破坏的形式又有哪些等等,这种过于概括的条款不免会给司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带来一定困扰。 3.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动物范围太小。从我国的几部专门性法律中可以得知,我国立法上认为应受保护的动物主要是野生动7物和实验动物两种,而相比之下规定比较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保护的对象也只是“珍贵、濒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相比之下,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受保护的动物范围就广得多。如其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哺乳动物、雀鸟、
14、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 (二)我国在动物权益保护方面投入的资金有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是否健全完善,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各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动物福利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人均收入水平还很低,不同地区贫富差距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我国实施动物福利的困难也就相应会增加许多。在动物福利的管理上,发达国家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动物的机制,设有专门为此服务的机构和管理人员,而在我国,土地辽阔,如果在每个地区设立这样的机构,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势必会造成财政负担
15、。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需要国家的资金投入,在饲养、运输、屠杀动物时,要让它们享受动物福利,就必然要用到科学技术,给它们充足的活动空间、光照、温度、清洁等照顾。另外,对于我国的一些动物保护民间组织来说,资金不足也是他们最大的困扰,动物们需要活动场地、需要食物和医疗,这些仅靠他们自己的支出和社会的少量捐助,不可能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动物。 (三)我国民众的接受程度不高 8不可否认,受我国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历史发展的影响,中国人关动物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如果现在把动物福利的概念引入到他们的意识中去,恐怕大家在一时之间难以接受。缺少了群众的配合,我国在实施动物权益保护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障碍。例如,一些发
16、达国家要求运输生猪的时间不得超过 8 个小时,超过 8 小时就要休息 24 小时,要让它们在运输途中得到充分的休息。而如果我国也开始实行这样的运输休息规定,定会成为一大新闻,人们会觉得这是件可笑的事,甚至会表示难以理解。 四、关于我国在实施动物保护中的几点建议 第一,树立物种平等的立法理念,确认动物的基本权利与法律地位。我国现存的几部有关保护动物方面的法律都旨在规范人们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动物仍被看作是一般的物,是人类的财产,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指导下,不可能制定出一部真正站在动物福利立场上的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物种平等的立法理念,尊重动物的自身价值与
17、内在价值,确认它们生存与存在的权利,只有在物种平等立法理念的基础上制定出的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动物的基本权利,给予它们真正的福利和自由。 第二,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健全动物保护方面的制度体系。在立法上,首先,要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珍惜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以及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和娱乐动物等也同样应被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当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有限,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高标准,一开始范围不宜过宽,应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渐渐放宽;其次,需9制定有关动物福利的总括性法律及其他专项法律。虽在当前的情况下立即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有关动物福利的总括性法律存在很大困难和争议,但这部总括
18、性法律的出台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在这一点上,作者认为,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 。同时,在总括性法律出台之前,应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一些专项性法律,如畜牧动物屠宰法、反虐待动物法、宠物登记与管理法等;再次,对现有的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最后,应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差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管理和处罚办法,如根据不同地区城乡的经济发展差异,规定不同的养犬证的办理程序和申请经费。在制度体系上,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动物保护方面的制度,如以动物所有人及管理人的保护为主、以非所有人的
19、保护为辅的保护制度、动物分类管理制度等等,以更好的规范动物的权益保护。 第三,合理安排投入资金,建立动物专项基金和补贴制度。针对投入资金有限的问题,建议建立动物专项基金制度,以应对危机事件,如自然灾害或疫情的发生,并成为动物保护组织、动物救护站、收养所的部分经费,而基金则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政府的资金投入以及社会的捐助。同时,国家应针对动物福利给予一些生产单位养殖补贴,包括实验动物、农场动物补贴等,以给予动物更好的生活待遇。 第四,提高全民动物保护意识,发挥动物保护组织的社会作用。政府应通过舆论和传媒进行有关爱护动物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禁止性法律法规的出台规范人们对待动物的行为并影响人
20、们的动物保护观念,10提高全民动物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发挥动物保护组织的社会作用和力量,支持并鼓励这些组织的发起与合法活动,赋予其一定的监督和自行处理轻微案件的权利,以使动物保护在全民范围内达成一种共识。 参考文献: 1诸江.对我国动物福利的立法思考.文史博览(理论).2008. 2谢军安,谢雯,焦跃辉.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趋势.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1). 3王国燕,宋伟.动物福利法及其相关案例探析.科技与法律.2003. 4李智.全球动物福利运动的发展趋势及应对建议.国际贸易.2008. 5鱼飞飞.动物福利:不只是人道关怀.生态经济.2003. 6王帅.动物权益保护研究.当代经理人.2006. 7李紫薇.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分类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