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相关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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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相关法律问题摘 要 体育赛事转播依然以电视转播作为主要渠道,由于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就很难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电视转播过程中的法律发展现状寻求关于电视转播权的性质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电视转播权 邻接权保护 作者简介:郭渠江,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资源与环境法学;宋典,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9-02 一、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概述 (一)体育赛事电

2、视转播权在国际上的情况 国际体育上有一些影响力很大的赛事,诸如大规模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 。赛事主办者将其承办的赛事实行有偿转让电视转播权来获取利益,由赛事组织者通过收取高额的转播费后,授权一家或多家电视台进行转播。具体指的是体育赛事的主办单位对于比赛进行电视报道所拥有的权利,一般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事的承办单位在举办体育比赛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回望电视转播权的发展历程,有关赛事转播权的争议从 BBC 电视台为拍摄2伦敦奥运会而付转播费开始就从未间断。 最新出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第 2 章第 11 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权利。该款规定:

3、“奥林匹克运动会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拥有其中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没有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或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 从上面看,能找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是关于奥运会的,对于像其他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却很难找到法律明文规定,这是需要我们马上着手解决的。而要解决这一点就必须要对其他赛事中的电视转播给予更多关注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定性,才能最终解决体育赛事进行电视转播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制度的完善受到越

4、来越多的关注,我国现行相关体育赛事法律法规尚未有任何可以明确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为何种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在法律机制中这块尚属于空白。如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地将体育项目,尤其是以形体或技巧动作为表现形式的艺术性体育项目如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作为客体给予保护。这就有待更多的法学专家通过努力提出更多有创造性的法律框架构建的设想,以便加强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电视转播权的转播起步较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尚不成3熟,相应的法律规制还不健全,严重阻碍着国内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市场的发展。这也就更需要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体育制度来确保我国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发展。 二、体育赛事电

5、视转播权实践中的法律难题 从体育赛事开始进行电视转播到今天,发生过许多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以 2008 北京奥运会作为切入点来分析体育赛事在转播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性质不明确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可以用著作权来保护吗?属于著作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吗?我们都知道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者,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于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包括录像录音) 、发行、广播作者的作品。这样看来以著作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的力度似乎是很强的,但还是需要更进一步探讨的。 (二)权利归属不明 在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

6、律性质有了大概了解之后,我们就需要了解究竟谁才是真正享有对体育赛事进行电视转播的权利人。是体育赛事的主办者,还是参赛者,还是体育协会等(如足协)?这就涉及到了赛事电视转播权法律上的权利归属问题。下面以中国足球赛事为例来说明存在的这一问题。根据中国足协制定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 “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赛区电视转播,由中4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俱乐部向当地电视机构转让”可见中国足协的这一规定使得俱乐部和足协,足协与参赛者间的法律争议日益增多。这也就引发了法律上的进一步思考,如何确定权利的所有人并能够很好的平衡多

7、方权益人的利益。 (三)权利范围和内容不清楚 体育赛事转播具体有哪些权利内容可授权使用的呢?法律要具体保护哪些权利不受侵犯?以奥运会为例,在某一地区,只有购买了本地转播权的电视台或网站才有权转播奥运会比赛,成为电视转播的权利主体,否则构成侵权。而购买了转播权的电视台转播奥运会的信号应当受法律严格保护,没有获得报道权的电视机构只能以字幕和口头播报的形式向全球观众发布奥运消息。使得中国足球赛事在电视转播过程中遇到关于独占转播权的使用以及关于具体转播过程中的赛事的转播权归属和有权转播的内容等问题无法很好解决。 三、完善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几点法律建议 (一)对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 我们对

8、赛事的电视转播权的权利性质进行了分析,分别是认为可以通过著作权,邻接权和物权来对其进行保护。转播权是一项独特的财产权,既不同于“赛场准入权” ,也不同于版权。体育赛事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及国情之下,可认为体育赛事具有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即认为体育赛事是一种娱乐产品,享有在赛事期间转播的权利。 (二)明确权利归属 5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应该归于体育赛事的主办者,因为体育赛事主办者要从场地、器材、设备等硬件,以及训练队伍、培养人才、比赛策划、组织接待等软件两大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足球比赛的有偿转让是全世界广播电视媒体约定俗成的,自觉遵守体

9、育赛事广播电视转播需要有偿转让的规则进行规制。我们都知道赛事本身是不可能由转播方自行录制的,是通过该赛事电视转播权拥有者即赛事主办方授权一家机构进行现场录制,而后由其将此体育赛事节目转发给电视台等其他机构进行赛事转播。如 2006 足球世界杯赛事的有关权利便由主办方国际足联(FIFA)授权给盈方(INFRONT)全权负责处理。在中国大陆范围内,2006 世界杯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授予了中央电视台,网络转播权则授予了新传国际。而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安排、举办地点时间的确定,以及其他安保等附属工作即可。体育赛事的参赛者只是在这一体育赛事活动中参与进来,丰富体育赛事的可看性和竞争性。并不能

10、真正享有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 中国足协引用国际通行惯例,认为其是转播权的所有人,坚持认为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依据主要是国际惯例,而这个所谓的国际惯例已逐步在各国立法和判例的影响下丧失了其广泛适用性。经查阅在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章程中可以找到中国足协独揽电视赛事转播不合理的法律依据。根据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章程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中足协所承担的费用项,同时可以发现俱乐部承担了联赛顺利进行所需的主要费用。而且第 25 条第 2 款还未提及俱乐部为参加联赛所投入的成立俱乐部、购买球员、购置训练器材、发放工资等数额更为巨大的投入。从条款中看各俱乐部所承担的6费用也是很多的,因此中国足协独揽

11、转播权显然是缺乏合理依据的,中国足协不享有对电视转播的完全所属权,至多只能算是转播权的共同所有者。 就我国足球赛事而言,我国可以通过明确在我国足球赛事的电视转播真正拥有该权利的主体,中国的足协可以在足球赛事的电视转播的实践中,由中国足协对足球赛事电视转播统一规划,可以允许俱乐部单独开发主场比赛转播权的行为。因为我们在之前的分析中知道中国足协是不可以单独成为电视转播权的权利拥有人的,俱乐部在其中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是权利的共同所有者。对于相比足协实力较弱的俱乐部来说,首先就需要引起对电视转播权益和权利维护足够的重视,需要扩张足球联赛的吸引力,大力发展付费电视事业。其次,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本身

12、水平不高的俱乐部,可通过中国足协集中出售的方式发展自身,解决了该地区的电视转播权的出售难的困境。这样使得体育赛事的各个参与者完美合作确保体育赛事的正常有序进行,使得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维权有法可依,最终让电视转播得以长足有序地发展,促进我国和体育事业的和谐良好发展。 (三)明确权利范围并平衡多方法律权益 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都需要在私利与公益之间进行平衡。在明确法律权利范围的同时,并不代表可以损害其他体育赛事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育赛事更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平是许多体育赛事普遍认同的首要主题,亦有着号召全民健身运动的引领效应。许多体育比赛(特别是大型体育赛事)需要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体育赛事的成

13、功举办与广大公7众具有间接的资本支持关系。 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过程中,法律在保护赛事组织者的同时,也要在公众利益、参加者和组织者权利之间做出权利平衡。具体如何去权衡各方利益,则就需要各国结合自身国情制定完整的战略保护对策。 中国在加入 WTO 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去年成功举办了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背景下,推进体育赛事竞争和电视转播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加上我国的体育发展起步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也就更需要尽早的着手相关的法律研究,同国际上其他国家共同合作,一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就更需要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法律构想并付诸实践。最后,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走向法制化。 参考文献: 1黄世席.奥运会转播权的法律问题.正义网.2008-6-18. 2董杰.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04. 3张伟,田雨普.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体育文化导刊.2007(7). 4高长立.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 5陈国强.国外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带给我们的理念.中国广播电视学8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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