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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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与完善摘 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是一种很好的制度,曾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起过积极作用。现时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规定不尽完美,应当加以完善与改进,以便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整个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诉讼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律职业 作者简介:蔡木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4-03 陪审员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其雏形最早出现在“邻人审判” ,即由知情人士组成陪审团,协助法官判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后来该制度被流传下来,于十七、十八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

2、命后广泛运用及完善。贝卡利亚的一段话曾很好的解答了该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豍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由非法律职业人员参与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存在于两大法系之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流行的陪审制;另一种则是大陆法系在此基础上引用并改进后的模式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被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属于参审制,在我国的法制发2展史上,为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为了完善这一制度,于 2004 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

3、定 (以下简称决定 ) 。2013 年 1 月,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基本诉讼制度仍将在诉讼活动中产生作用。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审理一案案件时适用,特别对于基层法院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广泛的使用。笔者所在法院 2012年共审结各类案件 12923 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4813 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有 4362 件,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90.65%,占全部案件总数的 33.75%。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基层法院审理活动中,显得何等重要。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然而现实却是该制度非但

4、没有发展的更好反而逐渐的出现衰微。例如作为近代陪审制始作俑者的英国于 1948 年正式废除了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而到 1993 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审理使用到陪审团。同样的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南非早已取消了陪审制。即便是适用最成功的美国,对于该制度也还尚有争论。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个被称为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制度走到了今天这个地步?笔者通过对该制度价值的综合性思考,来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何还可以在现今的中国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序上保障司法民主 3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均与法官行使同等的权力。审判活动是一

5、项专门活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作为参与者,都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与素养。为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能力,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这样就可以保证在选拔人民陪审员机制上相对比较民主。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代表某一群体的“民意” ,而我国的审理机制又实行票决制,合议庭成员不管是审判长,还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均为一人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通过这种平民式审理机制,使得“民意”得到表达与满足,不仅能适合普通民众的情感,取得大部

6、分民众的支持,在实现司法民主上达到一定效果。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如果把审判经验看成是对生活经验的集中体现,法官的生活经验并不会比陪审员少。豎法官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脱下法官袍时亦是个平常人,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同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但这并不是孤立地认为因为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和生活经验,就可以拒绝那些具有丰富生活阅历的人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验可以弥补法官生活经验的不足。这样一方面,可以运用人民陪审员的非法律性思维来弥补专业法官的思维定势,可以用不同视角,以普通民众的理解来还原案件,解读法律,弥补专业法官在长期的职场工

7、作中形成的思维定势及脱离群众,从而保证4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意识,这样可以让其成为法官的助手,更好的促进案件公正审判。 (三)正确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应代表着公平、公正、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使人绝对腐化。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司法腐败,让民众对法律的信赖感大大降低。法律作为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若腐败,即使只是个别,其对司法权威性和民众对于法律的信赖度都将造成巨大的损害。民众希望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来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监督法官认真履行职责,让人民陪审员成为法官的监督者、成为司法腐败的克星。

8、豏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庭审正是对此权力的一种约束,该制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一方面又启动了监督法官的作用。豐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在合议庭的职权、责任、义务上的作了有效探索。为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本院曾探索实行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工作,让人民陪审员掌握第一手材料。庭审中,让人民陪审员进行独立的法庭调查。评议中,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切实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发言权。只要人民法院能够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享有法官有同等的权力,就能够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监督作用。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能够充分发挥普法作用,缓解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和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

9、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让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我国施行的是合议制度,实行合议庭成员5一人一票制度,而且由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于人民陪审员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义的时候,审判长可以进行解释,由此可以达到普法目的。同时可以通过陪审员的辐射,让更多的群众受到普法教育。 同时,每年初任法官和退休法官的人数大体相等,增加有限。这样实际上使每位法官都处在繁复的日常工作当中。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够有效缓解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和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总体而言,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譬如笔者所在法院 2011 年审结的各类案件有 9935 件,2012 年审结的各类案件更达到 12923 件,

10、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均达到数千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可以有效的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出路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然而,现行诉讼法对重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笔带过, 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意见、通知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乏矛盾,故应当加以改进与完善,笔者的具体意见为: (一)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取消文凭限制、提高人民陪审员任职年龄,完善人民陪审员选聘制度 决定将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定为大专以上,不符合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道德良知、社会经验和一般公民的价值观, 决定剥

11、夺了一大批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同时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达到 23 周岁以上,而刚满 23 周岁青年的思想虽然开放、积极,但并不成熟,甚至对有些事情6的看法很偏激,在性格上具有很强地可塑性,这样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建议提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至 30 周岁以上。 决定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聘制度,直接排除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陪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1991 年 6 月做出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同意各地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这一批复使得在专利案件中邀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帮助法官进行事

12、实认定,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项司法惯例。 决定没有使这种好做法得到肯定和发展。 (二)建立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长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审判长负责法律适用的制度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享有法官有同等的权力义务”过于简单、笼统。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在适用法律方面也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如何适用法律恰恰不是人民陪审员的特长。与其让人民陪审员“参而不审” 、 “审而不议” 、 “议而不判” 、 “审” “判”分离,还不如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主要对事实认定负责,法律适用主要由法官负责的做法,建立人民陪审员和审判长共同对案件事实作出

13、认定,审判长对法律适用负责的制度。这样即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方面的特长,利用其道德良知以及普通人的价值观,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法官进行制衡,又可以避开可能因不熟悉法律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鉴于目前我国基层法院中基本实行一审二陪的合议制度,为避免出现评议时两名人民陪7审员的意见和审判长的意见相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要在法律上建立合议庭必须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机制。 (三)对合议庭的组成期限进行规定,最迟应当在开庭前 15 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现行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人员组成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14、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实践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并没有固定搭档,而且人民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其他职业,即便法院随机抽取确定,也可能因人民陪审员不能履行职务成为一纸空文。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作出辞职处理,将很快出现无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局面。同时,法院因受繁重事务的拖累,不注重程序的传统思维的影响,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也不能严格遵守规定,在开庭之前才会根据陪审员的出庭参与陪审情况临时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这样使得当事人事先对合

15、议庭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成为不可能,陪审员也不知道涉诉当事人与其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这样使得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回避权利。因此有必要对适用普通程序后组成合议庭的期限进行规定,最迟应当在开庭前 15 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四)对陪审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8决定第 17 条虽然规定陪审员拒绝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陪审职务,违法审判、违法裁判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管理上,人民陪审员处于“三不管”的境地。人大任命陪审员之后,法律没有

16、赋予其对陪审员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职责;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因与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陪审员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推荐单位因不了解陪审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无从管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更因陪审活动影响原职工作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而且陪审员拒绝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陪审职务形式五花八门,列举的四项行为不可能包揽陪审员的全部不当行为,这样就使得法院以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区别陪审员的不当行为作出具体处罚。因此有必要对陪审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制度,以便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五)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

17、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其本意是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知识水平,通过向陪审员介绍法律的核心知识,更好地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作用。但是,且不说这种培训能否在短期内达到效果,仅就培训内容而言,此种培训实际上将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灌输给陪审员,完成了陪审员成为职业法官的角色变换,抹杀了陪审员以其道德良知、社会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一般人逻辑9思维的判断。 陪审制度背后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人人都有权选择其同类来进行审判” 。让人民

18、陪审员参与审判,是希望以普通民众的视角,以普通人的正常理解来还原案件,弥补专业法官在长期职场工作中所形成的思维定势造成的缺陷。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陪而不审”是这个制度的顽疾,有必要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让他们有能力陪审。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基本诉讼程序的培训,同时还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最基本的社会知识、社会道德伦理、逻辑思维培训,达到司法公正之目的。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是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活动产生信任的基础,现实中,因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差异,不遵守司法礼仪的情形随处可见,如在开庭审理时随意走动,随意接听手机,着装不得体,言语不文明等等,影响了当

19、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也影响职业法官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及时地规导与劝阻。因此,对陪审员加强进行司法礼仪的培训迫在眉睫,以使陪审员具备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的司法形象。 三、结语 诚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的优越性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它必将确保我国法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释: 10豍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 豎赵宝栋.关于陪审制度存废问题的研究.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1).53-56. 豏刘治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承受之重.中国社会导刊.2005(14).44-45. 豐谭和平,段毅娟等.我国陪审制度存废问题探析.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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