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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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透明等缺陷,在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方法、形式、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本文借鉴我国证券法、保险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在法律制度、监管机制、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等方面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以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马成刚,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将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银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等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在特定时间向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

2、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在市场约束、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很大作用,其发展与完善已逐渐成为金融界及法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 ”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逐渐频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2环境、经营风险发生很大变化,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紧迫性和现

3、实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涉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息披露的义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 8 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与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程序上有其局限性。如商业银行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条款。另外,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对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规定模糊。其他各类法

4、律法规涉及披露的程序性内容极少,仅有的个别条款也有很强的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内容上有其局限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专章规定,但为指导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只有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承销和交易的银行机构、在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和债券融资的商业银行两类银行机构需要满足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豎。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方法上有其局限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 “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3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商

5、业银行往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按期、严格地披露信息,而上述披露办法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形式上有其局限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我国各商业银行以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披露形式单一,使信息披露相对人无法从多渠道获知所披露的信息。另外,四个月的披露时间忽视了信息的时效性特征。 第五,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机制有其局限性。首先,监管机构众多,如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财政部等都对其享有监督权,且各家监管机构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其次,对监管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现实指导意义。另外,相

6、关法律法规对未能按时披露信息的后果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我国证券法、保险法的信息披露的借鉴 (一)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较完善 证券信息披露是在证券发行公司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证券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强化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我国证券市场已建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公司法更加明确具体,我国4证券法第 36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7、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2007 年修订稿) 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等十项重要内容。另外, 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调查与处罚部分对于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明确了证监会为监管的实施机构,并赋予证券业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力。首先,对证券发行的监管,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各种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明确规定因存在虚假记载等致使

8、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应当对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另外,证券公司对有关报告失真承担责任;最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法第 201 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 (二)我国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较完善 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保险信息披露,前者指

9、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5策,向保险利益相关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提供有关机构、产品、业务和财务经营情况等信息。后者指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等非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机构、产品、业务和财务经营情况的信息。保险信息披露包括保险人信息披露和投保人信息披露,前者主要通过列明和说明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后者主要通过陈述和通知两种方式进行披露。我国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趋于完善。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批与保险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中第 3 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

10、别规定和第 4 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 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 1 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征求意见稿)和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 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自身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对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监督作用,并保证了保险信息披露的质量。包括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充分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和一贯性原则。 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基于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借鉴我国证券法、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

11、,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6(一)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法律制度作出了一个开创性的定义:“法律制度是一种发布给理性的个人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秩序。 ”从法律层面上,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应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等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另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法律条款,制定配套措施,使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到统一、规范的规定。 (二)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制 我国应借鉴经验建

12、立起集政府监管、公众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等为一体的监管机制。首先,政府监管应完善监管组织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银监会与各有关部门的有效信息沟通系统,补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内容,另外,全面提高信息披露监管人员的素质。政府监管应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发展需要,不断改善、提高银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采取从点到面、由浅入深的方式进行试点,把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试点的成果分阶段逐步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披露水准。其次,重视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在信息披露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违法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全面落实法律责任是信息披露法律有效规制的最

13、终保障,商业银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民事责任的主旨在于通过弥补受害一方的个体利益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价值。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方面,除发起人和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其余责任人可考虑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外,还应细化民事责任的实体要件,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等。 (四)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内容与巴塞尔协议及其他国家的规定存在很大差距,其突出问题就是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尤其是有关风险、资本充足率、表外项目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充实商业银

14、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如细化一些信息披露的指标,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通过列举方式使其更加易于理解和操作。 注释: 豍毛步峰.浅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政法行政.2009(1).第219 页. 豎成琪,杨如.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实践状况与提升路径.中国金融.2005(20).第 40 页. 参考文献: 1胡奕明.银行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对 13 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年报的调查分析.金融研究.2002. 2法规中心编.学生常用手册: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吴小佳,袁明.证券法修订与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邢台8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2). 4李克穆主编.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 5陈凯.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研究.发展研究.2006(2). 6马卫华,张明星.论保险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7哈尔滨保监办青年读书会课题小组.建设保险信息披露.中国保险.2003(12). 8苗小松.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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