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略论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摘 要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是助人为乐的道德体现,但在同乘过程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却引发了众多争论。通过分析好意同乘的性质和特征,可以发现其归责原则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当前的机动车保险制度做出反思和完善。 关键词 好意同乘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黄凯凯、海梅琴,兰州大学 2012 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4-02 由于当前私家车辆的使用越来越广,造成了较大程度的交通拥挤、能源短缺、汽车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2、,在此情况之下,好意同乘现象显然具有其存在的相当空间和积极意义。部分地区为缓解交通压力而倡导私家车主单双号分日行驶,也使得好意同乘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为大众所接受。与此同时,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也愈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好意同乘中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时,其责任如何分配成为一大争论话题。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与特征 好意同乘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又称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车辆的相关权利人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车辆所有人、驾2驶人、管理人都属于相关权利人。 一般来讲好意同乘大致有以下特征: 1.搭乘人仅因顺路才出现了“同乘”的现象,机动车本身非为同乘人之目的而行驶。但出于善意而将搭乘人送
3、于计划之外的目的地却未偏离原本路线的仍属好意同乘。 2.搭乘人应当经车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而搭乘,否则为强行乘坐行为而非好意同乘。 3.好意同乘应是无偿的,但是车辆本身如为专门迎运特定人(群)的,虽为无偿,亦非好意同乘。另外,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免费搭车或者支付部分费用的搭车。即虽付以少量成本费用,仍属好意同乘。此处少量成本费用,是指明显低于客运合同中乘坐同类车辆应付费用,亦应低于汽车运行成本。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 欲合理划分好意同乘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须首先确定好意同乘的性质。在我国,针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合同关系说认为,好意同乘实际为一种客运合同关系。
4、合同修正说虽不认为好意同乘为客运合同关系,却主张类推适用其相关规定。好意施惠说则认为其为好意施惠关系,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享有请求权。 衡量之下,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好意同乘之中,同乘人虽因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而无偿搭车,但双方之间未形成意思表示,只是基于增进双方情谊的目的而做出的道德范围内的行为。 既然好意同乘的双方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搭乘人在发生交通事3故的情况下,自然也无提起违约之诉的权利,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解决纠纷。也即说,好意同乘的双方本不具有法律关系,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这种好意行为转化为了侵权行为,此时它具有了法律行为的性质,但因好意同乘本身的特殊性,该侵权的处理也应该
5、进行特殊的分析来确定责任。 三、好意同乘中的侵权关系 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损的侵权关系大致有以下三种: 1.好意同乘中,因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损。此时车辆的相关权利人无论根据何种归责原则,均应承担对受损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搭乘人的侵权责任,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是本文的焦点所在。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车辆相关权利人过错应缩小解释为单指过失,如果持有的是故意之心态,那么则脱离了本文中讨论好意同乘之范围,甚至向着刑事责任的方向转化了。 2.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搭乘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该种情况下其实无需考虑好意同乘与否,根据道路交通安
6、全法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由于搭乘人自身的过错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搭乘人虽然有损,但是车辆相关权利人应无责任。非止如此,如果因搭乘人之原因造成车辆相关权利人或第三人受损,搭乘人应当负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为好意同乘中的三种基本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如搭乘人与车辆相关权利人共同过错、车辆相关权利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等情形,但本质上是这三种基本情形的混合。好 意同乘中的交通事故实际上最具4有争议和研究价值的情况为第一种情况,它也称为好意同乘的“内部侵权行为” ,也是本文的研究点所在。 四、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有关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理论界尚
7、未有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对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1.风险自负说。风险自负是指在明知或应知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甘冒风险,对于因此而引发的损害当责任自负,不能要求赔偿。即,搭乘人因好意同乘而受到伤损时,基于其本身自愿选择甘冒风险,不能要求车辆相关权利人赔偿损失。 2.适当补偿说。该学说认为好意同乘中车辆相关权利人基于情谊而给搭车人施以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苛求车辆相关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未免失之公允,只能给搭乘人以适当补偿,且是出于道德义务之角度。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学界尚未达成统一。 3.全部赔偿说。该学说主张,好意同乘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搭乘人损伤,应当给以全部
8、的赔偿。这是因为,车辆相关权利人虽是基于情谊行为而好意施之以援手,但是其本身仍然有着尽力保证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可置之不顾,且搭乘人虽然进行了好意同乘行为,但是却未放弃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故,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车辆相关权利人一力承担之。 总览以上三中学说,均不无合理之处,不过风险自负说忽略了对搭乘人的权利保护,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致使车辆相关权利人因为不必承担责任义务而疏忽大意。全部赔偿说加重了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负担,会导5致社会道德关系的损害,致使乐于助人的善良风尚难以提倡。适当补偿说则相较这两种学说更加公平,不过其中的补偿标准也难以明确确定,其最终还是更多地依靠当事人协
9、商解决或者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五、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 针对好意同乘这一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存在的几种学说间的争论,基于公平正义之追求,应当在保护大成人利益的同时对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加以限制,笔者在此做了如下方面的设想。 (一)确立我国好意同乘致害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一般准则,并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之中。 好意同乘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它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极为普遍地存在着,并且各个国家都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各国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着各自的立法体例。美国主张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提出了“
10、汽车客人规则” ,该规则将车辆上的搭客分为了乘客与搭乘人两部分,最终以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车辆相关权利人要负怎样的责任。德、日两国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不区分有偿与否以及营业与否,只要是在好意同乘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搭乘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实际上并未明确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大多数人实际上倾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鉴于好意同乘的特殊性,即6使它并不能成为车辆相关权利人的免责事由,但是却应当依据具体的情况假情或者免除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不过,此处的责任承担的形式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偿责任。 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中的致害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公平责任为
11、补充。一则是因为在国际上过错责任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具有更为人所接受的普遍的正义性。另则是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既加重了施惠之人的责任,对其过于苛责,同时又不利于助人为乐风尚的形成。在这里,公平责任其实只是作为补充,作为例外,是在过错责任不能实现社会中和法律中所设想的公平的情况下的一种类似于救济的规定和措施,是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角度上对同乘人的一种适当的补偿。 (二)引入过失相抵原则 诚然,好意同乘中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 其大致原因已经在上文之中加以论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相关权利人只要是存在过错就一定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加以注意的是搭乘
12、人本身是不是也有着相应的过错,否则就很难达到真正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也有违民法之中的平等公平的原则。所以,我们应该在肯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的的同时引入过失相抵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的造成,与搭乘人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按照其中的相关度大小与车辆相关权利人之过失相抵充。 以下为例:如果搭乘人已经明知或者应知驾驶人无照驾驶、酒后驾驶或者是疲劳驾驶的情况之下仍旧执意搭乘;又或者搭乘人唆使驾驶人7超速、超载驾驶的,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致害,这些都为过失相抵之事由,应根据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而搭乘者因为本身存在的过失行为,应当自担不少于 50%的责任
13、。 另外,应当加以注意的是,在搭乘人参与驾驶或与车辆相关权利人轮流驾驶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搭乘人损害,搭乘人与相关权利人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其实是不应当适用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过失相抵原则的,因为这本身并不构成好意同乘,而搭乘人于此的身份应该是车辆使用人为宜。 (三)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将搭乘人这一类的第三人排除在被保险人之外,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车辆相关权利人与之骗保的情况,但却明显加重了相关权利人的负担,不利于好意同乘这种善良之举的发扬,为此,笔者建议: 1.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之范围,将搭乘人涵盖,列于其中
14、。这将既有利于张希那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内涵,又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之风尚。 2.搭乘人得以直接请求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相关权利。这一方面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填补搭乘人的损失,又不致损害车辆相关权利人与搭乘人的情谊。 3.推广车上人员座位险。它可以赔偿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之伤损。实际上,它是交强险的一个商业附加险,在购买交强险之后才能购买此保险。 8参考文献: 1戴大喜.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11/id/184603.shtml.2005-11-2.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张梅,李锋.关于我国“好意同乘”现象的法律分析.当代经济.2008(6). 4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吴国平.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海峡法学.20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