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多次抢劫”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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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略议“多次抢劫”的认定摘 要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是侵犯财产罪的首恶罪行。行为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结果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会造成人身伤亡,人身危险性非常大。刑法对其打击力度非常严厉。 关键词 暴力犯罪 抢劫罪 “多次抢劫”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51-02 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该条规定的八项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刑事审判实践中, 刑法第

2、263 条规定的八项情形之一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对这些情节的认定争议颇多,分歧较大,且这些情节在量刑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档次,其探讨意义非常重大。如“入户抢劫”关于“户”的界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关于“交通工具”的界定, “多次抢劫”关于“多次”的界定。容易产生认识标准尺度不一,从而导致刑法处罚的失衡,量刑畸轻畸重,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文拟就对“多次抢劫”认定存在的问题,略议管见,作一些肤浅的探讨,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多次抢劫”的概述 2“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6 月8 日印发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

3、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多次抢劫”的定义。顾名思义,即行为人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抢劫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特殊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犯罪的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如多次聚众斗殴,多次贩毒,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因此,关于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犯罪,触犯一个罪名的处罚,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根椐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一罪的,只能承担一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犯数罪的,就要承担数罪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才能正确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的正确量刑。从刑法理论上讲,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异种数罪,多次抢

4、劫属于同种数罪的类型之一。所谓同种数罪,是指犯罪构成同一性质的数个犯罪行为。其犯罪形态归属连续犯,即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多次抢劫同样具有连续犯的共同特征。 (1)行为人基于抢劫的犯意;(2)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抢劫犯罪行为;(3)数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的,值得注意的是,连续实施只能是次数上的连续,不是时间上的连续;(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对于“多次抢劫”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通常做法,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档次内处罚。根据刑法第 263 条第(四)项的规定,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5、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二、关于“多次抢劫”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抢劫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位居前列,案发率有增无减。对人民财产、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行为人将犯罪目标瞄准中小学生这一个特殊群体,被侵犯的对象为进城读书的农村孩子,其身上都备有每月的生活费,数额在150 元左右。其次,就是每年的高考、中考,被侵犯的对象同样是进城参加考试的农村中小学生,身上同样备有 200 元左右的食宿费。行为人抓住农村学生胆小怕事,对环境的陌生,不敢反抗等特点实施抢劫,往往容易得手。犯罪主体多为团伙形式,人员较为固定,都在三人以上,成员多为社会上闲散人员与在校生

6、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实施手段就是将被害人扭推至偏僻巷道内进行殴打,强行搜身,劫取钱物。一些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由于惊吓、恐惧、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甚至转学他乡。一些参加高考、中考的被害人由此考试发挥失常,危及其前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学校、家长的极大愤慨和不满。案件的共同点是,案发地都发生在学校周边,为学生上学的时间段进行抢劫,并多次得逞。对于发生在这样的特殊环境,特殊群体,特定时间段而实施的多次抢劫犯罪,如何判断认定,确实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为了统一适用法律,最高法院于 2005 年 6 月 8 日印发了关于抢、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

7、称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多次”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4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同一栋居民楼房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尽管意见在概述上已趋规范、细化,由于文字表达的多义性、变化性,不确定性及边缘性等问题制约,在理解和适用上仍有歧义。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 。该情形中的同一地点,在场的多人的概貌特征的界定,其把握尺度值得

8、探讨。案例 A,2007 年 6 月中考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田某某(未成年人)持水果刀于一天中午窜至该县二中门口,对前来参加中考的学生杜某某实施抢劫,得币 106 元。次日,三被告人又窜至该县三中门口,在街道一侧的巷道里对参加中考的学生肖某某实施抢劫,得币 75 元。之后,又在街道的另一侧巷道里对中考学生冉某某实施抢劫,得币 56 元。对该案的抢劫次数的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三被告人只能认定为两次抢劫,不属于多次抢劫,其理由是,三被告人于次日在三中门口分别抢劫肖某某、冉某某属于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而实施的,符合意见中的情形特征,应认定为一次。第二种意见

9、认为,对三被告人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意见规定,对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己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本案中,三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从犯罪预备、着手实施、目的完成(行为终结) ,犯罪构成要件具备,其前提条件不存异议。其争议焦点是三被告人对肖某某、冉某某的抢劫是否属于“同一5地点” 、 “同一时间” 、 “在场的多人” ,必须综合考虑,客观分析认定。从犯罪故意看,三被告人在主观上之所以选择校门口,在学生进校的时间段实施抢劫,其目的就是对他人钱物更多的占有欲,对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

10、定性,只要对象适合而付诸实施,其行为持放任态度。从三被告人的行为实施过程来看,对被害人肖某某、冉某某实施抢劫是分别进行的,且案发点是在街道两侧,相距 20 米.。二被害人也不属于在场人,所谓在场的多人应当是一个被侵犯的单位,具有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一次抢劫行为能够控制的范围;显然,被害人肖某某与冉某某所处的位置不符合在场多人的概貌特征。因此,从主、客观形成要件上看,三被告人对肖某某、冉某某的抢劫行为都是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二次抢劫,结合前一天的一次抢劫行为,三被告人属于多次抢劫。 案例 B,2006 年 10 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串至乡村小道一交叉路口,隐匿于路傍

11、树林里,伺机对路过该地赶集回家的村民进行抢劫。从当日 16 时至 17 时分别抢劫村民 4 人,得币 245 元、猪肉 17 斤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在处理该案时,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属多次抡劫,只能认定为一次抢劫。其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某的抢劫犯罪情形符合意见中关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 ”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张某某应认定为多次抢劫。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一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看,之所以选择在村民赶集回家时间段,且是必经的路口,是基于一个抢劫犯意,追求数个

12、目的;客观上也分别抢劫了64 人,其行为完全持放任态度,犯罪恶意较深。二是从被告人的犯罪过程来看,作案时间持续 1 个多小时,必然存在时间差,作案手段是持刀分别抢劫的,是较典型的抢劫连续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对于连续犯的认定主要是以次数上连续而认定,而不是以时间的连续认定,所谓时间上的“连续”应当是指一个行为的不间断,持延续状态,没有时间差。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抢劫行为只能是次数上的连续的多个犯罪行为,而不是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实施抢劫的一个犯罪行为。 三、认定“多次抢劫”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多次抢劫”认定的标准 如上所述,如何正确认定“多次抢劫”

13、却实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多次抢劫”认定, “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己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其认定标准是犯罪构成为前提,即行为人一次抢劫行为满足犯罪应具备的要件,对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分别进行考察。行为一次性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一次,多次满足的为多次。 意见的精神与我国的刑法理论的通说是相衔接的,即犯罪构成既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理说当然也是行为成立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二)关于“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犯罪情节不同认定标准与量刑的差异 我国刑法规定和刑事审判实践中,犯罪构成标准也不是唯一标准。7如“多次盗窃” , “多次贪污、受贿”等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盗窃的财物达到犯罪成立的数额,不以次数认定量刑,而是以多次盗窃财物的数额累计计算所达到的“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而分别认定量刑。 “多次贪污、受贿”等同样是以犯罪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分别认定量刑。但,区别的是抢劫罪在刑法规定中没有劫取财物数额多少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即构成犯罪。因此,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不同量刑情节,只能依照刑法规定标准认定量刑,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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