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在民事诉讼调解乡村民间纠纷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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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族习惯在民事诉讼调解乡村民间纠纷的作用摘 要 民族习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里大量存在,易于被大家接受和遵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运用民族习惯,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但是理论界对在司法过程中以民族习惯作为依据的看法褒贬不一。现本文结合工作实务探究民族习惯运用于民事诉讼调解的作用。 关键词 民族习惯 民事诉讼调解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刘于麟,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18-02 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运用民族习惯,地方规约来进行说理,并将其作为调解的依据,同时邀请寨老、榔头等

2、有名望的当地村民参与调解,使得许多案件得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一、民族习惯的特征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民族习惯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与道德、宗教、法律、规章制度等组成了制约和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民族习惯在未被国家认可前不能称之为习惯法而是一种社会习俗,但它却在一定范围内在一些方面具有近似法律的效力。它既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也不像道德那样需经内化的自觉行为,如上所述,而是人们通过长期实践认定和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 ”豍“习惯乃是2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社会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

3、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豎“其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总和。 ” 民族习惯大量存在于我国的乡村,但是各地的民族习惯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的不同之处。现存的民族习惯主要以村规民约、榔规、风俗习惯、口头约定等形式存在,内容涉及了日常生活中的各方面,同时它弥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空白,同时有些是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化,使得乡村的生产生活有序的进行,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使乡村社会和谐。 民族习惯独特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或群体性,它是以地域性,或血缘或经济性作为纽带,供本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2)是该地域或

4、全体在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或理由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3)它是依靠群体社会主体的内心信念而得以贯彻施行,不具法律强制约束力;(4)在解决民事日常纠纷,很多时候较法律而言比较易于同一群体的主体接受。 “恩格斯曾精辟的指出:在氏族社会里一切争端和纠纷都是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由各个部落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大多数情况下,历史的习俗都把一切都解决好。 ”豐进入文明社会后,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类似的传统习传承下来,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不同的民族在调整自己的民事关系和解决民事纠纷有着自己的手段和方法。 “这些东西,3尽管从某种特定的法律定义出发可以否认它是一种法律,然而无法否认的

5、是与这种制度和文化有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 ” 二、民族习惯存在和发展 民族习惯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是因居住地域的限制和深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民族习惯便得以传承和发展。由于中国的乡村长期过着农耕或畜牧的生活,其社会生产力较为低下,社会生活条件比较恶劣,且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因此一定地域的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就因各种需要相互结合起来,共同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共同克服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从此以往,各种道德规范、礼仪之道就深深植于中国人们的观念中,并引导、规范这人们的行为。同时,我

6、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可能规范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未能完全深入贯彻于乡村,故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的历代君王都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统治思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代领导人也比较重视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的建设,使民族优良习惯得以继续存在。 民族习惯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规定,为我们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发展民族文化也是少数民族的一项宪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赋予了民族文化发展的空间。 三、运用民事习惯于民事诉讼调解的效应 第一,民族习惯是以人们长期以来生产和生活所总结的公平、公正4的做法,经反复适用后确定下来的,是全体人们共同的意志,它主要依靠民

7、众的普遍认可,依靠情感、良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来实施和维持。其能唤起人们自觉实施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培养民众主动接近、信仰的情感。所以民事习惯在乡村人们的生活中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补充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范在乡村实施的空白与乏力,是乡村社会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是乡村人们评价好坏、善恶的依据标准。在乡村社会里,民事习惯是人们能自觉地遵守的规范,它制约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第二,当事人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审判员的意见,是因为乡村百姓对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一种敬仰甚至是崇拜感,他们在走向诉讼时,就已信服于法官,当事人双方都认可法官将公平、公正地为他们申长正义。同时

8、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又充分地诠释了相关法律知识,使他们知理明法,因此当事人就比较容易相互谅解。 四、实践具体中的调解方法 第一,在调解过程中就当事人的证据、理由、观点使用通俗化言语进行评价,适当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之所在,从而达到内心愧疚。 第二,运用当地民族传统人文主义特点,群体在乡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很重要,个人归属群体;他们很害怕脱离群体,其群体观念体现在生活习俗、伦理道德观念、榔规、条、款、理(贵州省黔东南州乡村村规民约的名称)中,如果个体违犯了榔规、条、款、理重者被“开除”出籍的;他们注重个体间、家族之间、村寨以至社区间的义务性质的互5助合作关系。同时他们的家族血缘

9、关系观念也很强,如苗族人的小名是带有父名的。 第三,审判员与寨老、榔头、鼓头携手共进。在乡村很多案件单独经过村委和寨老、榔头、鼓头调解往往成功较少,那是因为现在法律已犹如春风微微吹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虽他(她)们对法律没有太多的了解,但是他(她)们对律法充满向往,如果经过非法院诉讼纠纷得不到满意解决,他(她)们就会寻求于法律走向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寨老、榔头、鼓头参与法院诉讼调解便是于法有据了。经寨老、榔头、鼓头或村干部依据榔规、条、款、理和村规民约做了调解,使双方当

10、事人大体能认识了自己在道德上的过错,后又经审判员依据法律结合常理给双方当事人诠释法理之所在,这种就使群众觉得得到了法律主持公道又能合乎于榔规、条、款、理,最终达到诉讼调解化解纠纷。第四,借助民族生活习俗、榔规、条、款、理等习惯法来确定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找准矛盾的症结,寻找解决矛盾的突破点。参照它们判断一个人行为错误与否和判断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及权利要求人要求是否合理,调解乡村纠纷,摒弃了习惯法就比较难以判断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性质和诉求的合理度。所以,审判员在主持调解前要对当地民族生活习俗、榔规、条、款、理等习惯法做深入了解,以便对双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结合

11、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解释,且作出准确的判断。 6第五,必要时依法处理的方式让位于依据榔规、条、款、理等习惯法或村规民约作出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名誉侵权、离婚纠纷、相邻纠纷等。因为这类案件榔规、条、款、理等习惯法都要相应的规定处理方法,当起诉到了法院后,经审判员依照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觉得依据榔规、条、款、理等习惯法的规定处理更符合情理时,这种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同意依据当事人双方要求处理。因为,受害方觉得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消除不良影响,而侵权方觉得合乎情理。 五、结语 法律法规的立案宗旨也是解决纠纷,达到停纷定止,其与民族习惯在解决纠纷的目标是一致的。并且国家立法也吸纳民事习惯的部分精华,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建设,有利于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所以在解决纠纷时应“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连带效果,并不以法律上的正确为解决的目标。 ”豓因此在调解民事纠纷时依法应当注重民族习惯的运用,以便纠纷的解决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朱苏力教授曾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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