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债务危机后的欧盟对华反补贴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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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洲债务危机后的欧盟对华反补贴研究摘 要 2010 年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开启了欧盟对华反补贴的新时代,欧盟作为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 WTO 成员,逐渐对华使用反补贴措施,迄今共发起 6 起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国市场经济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改革,如国有企业的特别优惠、部分市场的准入门槛高甚至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由政府控股缺乏经营自主性、土地交易市场的政府垄断等。 关键词 欧洲债务危机 补贴 反补贴措施 专向性 作者简介:陈伟勇,法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7

2、-02 一、欧盟对华反补贴概况及争议 (一)现状与趋势 根据上表可知,欧盟对华提起的反补贴案件有 6 起,按照 WTO 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的反补贴实践经验,欧盟对华反补贴案件有增加趋势,尤其自 2012 年以来欧盟对华反补贴的发案数量的猛增趋势。鉴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以下称“SCM 协议” )中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程序的规定,中国加入 WTO 组织协定书中也没有关于中国是否适用反补贴程序的特别规定,可以推知中国作为 WTO 成员国也受 SCM2协定的约束。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立案和仲裁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二)对华反补贴的合法性、合理性争议 2010 年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调查

3、引发了欧盟对华反补贴的合法性争议。对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能否进行反补贴调查,不仅 WTO 规则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 WTO 成员的国内立法和相关判例一开始也对此保持沉默。后来,发达国家在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行动中,这些国家的贸易救济当局在实践中突破了这个界限。虽然 SCM 协议不区别对待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欧盟对华反补贴问题实际上演变成了是否可以对同一产品适用反倾销与反补贴程序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其他国家。 鉴于欧盟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并未违反 SCM 协议的义务及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的规定,因此不存在违法性。但难逃合理性的争议,因为欧盟在未给予中国

4、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反补贴措施,的确存在市场价格的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问题。同时,在反倾销领域,欧盟继续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华政策,利用其反倾销法的市场经济待遇的高标准限制中国企业的出口。可见,欧盟在对华反补贴贸易救济问题上是存在现实矛盾的。 二、欧盟反补贴法的渊源和基本内容 (一)渊源 欧盟反补贴法指欧盟对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早期 GATT1947 第 6 条中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在同一条文中集中规定的做法,欧盟早期的立法文本也遵循这种混合3立法的模式,导致了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状态,也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反倾销与反补贴是相同或相近

5、的贸易救济措施。欧盟反补贴立法一直注意与 WTO 反补贴法相协调。欧盟反补贴立法须遵守GATT 第六条和 SCM 协议,即欧盟的反补贴立法和实践受到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约束,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相关程序。 (二)基本内容 现行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的主文条款有:(1)原则;(2)定义;(3)补贴的定义;(4)可制裁补贴;(5)可制裁补贴的数额计算;(6)接受补贴者的所获利益计算;(7)计算的一般规定;(8)损害的确定;(9)共同体产业的定义;(10)程序的发起;(11)调查;(12)初裁措施;(13)价格承诺;(14)无措施结案;(15)征收最终反补贴税;(16)追溯效力;(17)期间;(18)

6、日落复审;(19)期间复审;(20)加速复审;(21)退款;(22)复审与退款的一般规定;(23)规避;(24)一般规定;(25)欧盟成员国磋商;(26)现场调查;(27)抽样;(28)不合作;(29)保密;(30)披露;(31)共同体利益;(32)反补贴措施与多边救济的关系;(33)最后条款;(34)法律废除;(35)法律生效。附件:(1)出口补贴的说明性列表;(2)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消耗的指南;(3)关于以出口补贴形式的替代退税制度的确认指南;(4)国内支持:减让承诺例外的基础;(5)被废止的条例及其修改。 三、欧盟反补贴法中的可制裁补贴 (一)可制裁补贴的法律规定 41.为了判断一项补贴

7、在授予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是否专向于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应该适用以下原则: (1)如果授予机关或者授予机关所遵守的立法明确地将补贴限于某类企业,这种补贴就是专向性的。 (2)如果授予机关或授予机关所遵守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关于接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且如果资格的授予是自动的、客观的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的执行,则不应当应为具有专向性。 2.补贴被限制适用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应被认定为专向性。所有级别的政府设立或调整普遍适用的税率不应被认为是本条例所指的专向性补贴。 据此,基本条例中的专向性可理解为四种专向性:法律上的专向性、事实上的专向性、区域上的专向

8、性和拟制的专向性。法律上的专向性是依据政府当局、法律文件上的标准判断,即这些条文中的受补贴资格构成有选择的、非普遍性的补贴发放,这种资格的本身就违反了专向性的规定;事实上的专向性是指尽管存在一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违反专向性的客观事实,如受补贴资格被滥用、发放补贴机关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个别企业受益的金额过大、受益企业的类型特定化等。 (二)铜版纸反补贴案件中认定的可制裁补贴 在 2011 年 5 月 6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 452/2011 号关于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铜版纸征收最终反补贴税欧盟理事会适用性条例中,对以下五大类的补贴项目进行了调查: 1.对铜版纸工

9、业的优5惠贷款。 2.收入税项目:(1)对被认为是高新技术的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2)对研发的优惠税收政策;(3)符合条件的本地企业之间红利免税。3.间接税和进口关税项目:(1)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的减免;(2)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减免;(3)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优惠低利息贷款项目是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重灾区,原因是国家控股银行占有中国借贷市场的最大份额,而且商业银行的利率调整受人民银行的约束,而且具体贷款政策执行受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监督。最大的怀疑来源于借贷市场的自由化程度低,导致调查机构偏重于依赖外部资料来摸查中国银行业的状况。 (三)欧盟调查机构在铜版纸案

10、件中的专向性认定 1.铜版纸案件中的补贴专向性认定。 (1)根据 SCM 协议第 31 条的规定,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不可诉补贴条款已经于 WTO 协议生效后的五年后效力自动终止。因此,中国政府与企业应诉欧盟反补贴的过程中应该更新法律意识,以专向性标准预测各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理性的判断。专向性标准是认定构成可制裁补贴的唯一标准,而且基础条例中的专向性标准属于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2)欧盟在认定专向性问题上注重综合判断,即使存在肯定性的证据亦探究其他因素。欧盟在铜版纸案件中多是综合分析某一项目的受补6贴情况,从法律规定到实施情况,既重视法律规定专向性的认定,也重视结合施行情况论证法律

11、专向性。 (3) “基础性证据”的重复利用。尽管目前反补贴法中没有“基础性证据”这种说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着基础性的证据。 2.政府机构的认定。 (1)欧盟调查机构认定工业园区为一级政府机构。在授予利益项目的调查中,苏州工业园被界定为政府机构。调查机构认为工业园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这种判断基本符合工业园区在中国的实际情况。此后的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企业从工业园区当局获得的任何奖励、优惠或其他类型的补贴都将被界定为区域专向性,从而被认定为可制裁的补贴。(2)政府持股或控股的商业银行被欧盟调查机构认定为“国有银行”。首先,政府拒绝提供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的决定机制,但政府部门拥有这

12、方面的信息,如人民银行的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直接监管职能、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信息收集能力等。若拒绝提供信息,欧盟将援引第 28 条“可获得最优信息”使用外部信息。 四、应对欧盟反补贴的基本策略 (一)临时性策略 1.国家与政府的应诉策略。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减少以出口业绩为条件的补贴和鼓励使用国内产品的补贴类型,如调查中发现的购买国内产品的增值税优惠、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和关税免除两项补贴。7这两种补贴属于拟制的专向性补贴,应该进行系统性清理。 2.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功能发挥。建立并发展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的应诉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自主性。 3.企业自身的方法。外向型企业

13、过度依赖出口,一旦受到主要出口市场的贸易救济措施就可能导致出口量的迅速下跌,企业发展面临不确定性。 4.加强反制措施的震慑力。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企业等组织密切关注欧盟内部的补贴情况,对于来自欧盟的进口产品的受补贴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查,以方便对来自欧盟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二)根本性策略 1.改革土地所有权制度或开放土地交易环节的市场。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与市场经济无法衔接的缺陷,即土地的国有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质就是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制度。 2.增加银行业的经营自主性,减少国家政策干预。政府控股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主要银行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尽管银行从国

14、家独资银行转变为股份制银行是一种市场化进步,但政府若以控股股东的地位向银行施加政策任务并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 3.开放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垄断的市场领域,增加民营资本在相关市场的准入。 4.完善生产资料的市场定价体系,减少宏观调控的盲目性。特别原油、煤炭等大宗商品的价格要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避免价格管制的滞后性。 85.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补贴的目的在于促进产业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同样可以做到吸引外资、方便企业的新设和产业升级。 总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应该是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而不应该兼任参与者。另外,减少不必要的管理与参与,如明显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政策。目前的市场经济仍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也是目前许多国家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朱广东.国际贸易救济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2宋和平,傅东辉,武雪峰.多哈回合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谈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3梁耀文,黄永智.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案例研究:以广东省为例.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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