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票据无因性研究【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趋于一体化,当前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越来越发达,票据已经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票据流通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的流通关系密切。我国票据法在立法上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对票据无因性理论分析着手,分析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改善方法。 【关键词】票据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票据现状及完善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 (一)票据的起源 票据的最早起源一般认为出现于十二至十三世纪的欧洲,由于当时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市场范围的拓展、国家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而各国间的货币种类又不同,于是专门从事各
2、国间货币兑换的机构就应运而生,并且出现了类似汇票与本票的异地取款的凭证,这就是最早的汇票雏形了。我国八至九世纪唐代出现的“飞钱” 、 “帖”以及十四世纪出现的“变钱” 、 “交子” 、 “官交子”也可视为中国最早的票据雏形。 (二)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内容 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内容,简单地说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适用于大部分的票据关系,所以为基本原理,称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原理 。根2据票据理论,实质关系包括票据的原因关系、预约关系和资金关系三种 。 (三)票据无因性的相关制度 1、追索权 追索权是一项票据权利。所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
3、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另外,由我国票据法第二章第六节对追索权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追索权与票据的无因性也息息相关。 2、票据的抗辩 所谓抗辩权是指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抗辩又分为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两种。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人的抗辩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我国票据法对抗辩权也设定了相关制度。例如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是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明知存在抗辩是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 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是与票据的无因性息息相关的,对票据的流通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与保护作用,我国的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多,但是还不够完善,希望以后会通过实践加以完善。 二、我国票据法中无因性存在的缺陷 (一)对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之疑惑 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3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此条文的前半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后半句“真实的交易关系”违背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则,没有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认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只有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出票、取得和转让才能
5、生效。这就造成了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在坚持了票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又过分注重了票据的基础关系,这就使人产生了一种票据有因性的误解。 (二)对我国票据法第 21 条的规定之疑惑 我国票据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于支票也有类似规定。 票据法第 87 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 上述规定很明显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这就使资金关系影响到了票据的效力,当不具备可
6、靠的资金来源的情形下签署的票据无效。这样就使承兑人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尽心承兑,而依据票据理论,当出票人资金不足发出票据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出票人依然有票据责任,而不是票据无效。即使付款人已付款,付款人仍可向出票人进行追索,出票人依然具有票据责任。此规定中的“必须”一词过于强硬,即使目的在于预防票据欺诈行为,但无疑是过多地限制了付款人的承兑自由。并且当付款人进行付款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可以出票时无可靠资金来源为由主张票据无效。 4(三)对票据法司法解释之疑惑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
7、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单看此项规定并无太大问题,但要将其与我国票据法的一些内容联系起来看,就能看出其问题性。此规定将票据法第 10 条、第 21 条规定的对价关系的抗辩严格限制在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样就局限了对价抗辩的范围,对票据的流通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该条又与第 14 条的规定向冲突,第 14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对不具有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此条规定却有权申请对该票据进行财产保全,显然存在矛盾之处。由此可见我国的票据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待于实践中继续进行完善。 三、对我国票据法理论的完善建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
8、速发展,贸易范围越来越宽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票据市场也发展迅猛,票据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融资等多方面演变。票据的无因性又是票据的核心,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灵魂,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更应当使之完善,这也是我国法治社会的要求。 (二)修改的基本方向 由于我国票据法颁布比较晚,实施起来相对较为困难,我国现行的5票据法以及一些相关规定还不甚完善。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票据法的条例,结合我国国情及经济状况,对我国票据法中缺陷之处进行修改,以完善我国票据
9、法体系。例如可以把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修改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一定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样就排除了票据的流转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限制,而这种关系和债权债务可以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这样就扩大了票据的流通的范围和自由度,不但遵循了票据流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加强了票据的流通,这样立法会更科学。又例如 我国票据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于支票也有类似规定。 票据法第 87 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这样的规定把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原因关系同票据无因性相联系,这就违背了大多数国家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所以我们要对这样的规定修改,让票据的基础关系同票据关系完全分离,确保票据的流通,同世界各国法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