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 云南省 砚山县 民政局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061009 2017 - 2 - - 1 -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无人居住,耳房等非居民主要住房倒损的不予救助。 二、 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77 号)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
2、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为云南省 文山州 砚山 县民政 局 。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
3、房恢复重建的 ;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无人居住,耳房等非居民主要住房倒损的不予救助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人员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 15 日内告知乡(办)民政部门,由乡(办)民政部门审核并在 15 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 示 。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 15 日内告知乡(办)民政部门,由乡(办)民
4、政部门审核并在 15 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砚山县民政局救灾股 地址: 砚山县 江那镇龙头街 60 号 交通方式: 做出租车 六、申请材料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申请材料目录 - 2 -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房屋倒损照片 原件 纸质 1 4 恢复重建后的照片 复印件 纸质 1 5 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1
5、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申请时限:不限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 日 承诺时限: 60 个工作日 八、 审批 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 、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各村委会(社区)民政办事窗口 。 申请程序:申请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 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
6、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 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 各乡镇、管理区 民政部门以及村 (居 )民委员 (社区) 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民政局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办事指南 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 11:30,下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各乡镇、管理区 民政 办事窗口 收到申请人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7、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管理区 民政 办事窗口 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无- 3 - 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 审批程序 砚山县民政局救灾股 负责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
8、住房恢复重建人员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审批,应当全面审查 各乡镇、管理区 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 )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 终止程序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人员不再符合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 15 日内告知 各乡镇、管理区 ,由 各乡镇、管理区 审核并在 15 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因
9、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格并予以公示 。 十 四 、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砚山县民政局救灾股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6-3122090 3.网络咨询。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民政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民政局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砚山县 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 (0876)3122313。 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砚山县民政局办公室 ; 通讯地址: 龙头街 60 号 ;邮政编码:663100。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 及 办 事 指 南 可到 砚山县民政局 网站下载http:/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4 - 附 件 1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