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论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摘 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法的价值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研究成果,但当前学界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和讨论的理论仍有不足。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指的是对法的价值内容的选择是遵从什么样的标准,对这一问题,国内学界少有涉及。本文拟从法的主客观方面入手,确定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治标准、经济标准和伦理标准。 关键词 法的价值 划分标准 法律秩序 作者简介:周俊光,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03-02 一、研究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意义 法的价值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
2、一。对于志在明确自身主体性地位的中国法学而言,法的价值研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只有在明确了中国法学自身发展不同于西方的价值追求标准的前提下,中国法学才可能获得自身明确的发展路径,从而明确中国法学在全球法学界中的自我定位,进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法律体系。可以说,对法的价值问题的研究深入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对法的价值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2究,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但必须看到的是,当前中国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和讨论大多还停留在对法的价值的概念、具体的价值表现以及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的层面,其理论的广度和深度仍有不足。其中,有
3、关于法的价值划分标准的问题,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理论空间仍然十分开放。 二、当前国内研究现状 “法的价值”在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三种使用方法:一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所追求的目标或理想;二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三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应当包含的道德评价标准,即在法律上评价各种事物的好坏优劣是所遵循的标准和准则。 对于“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这一概念,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将其理解为对于法的具体价值的分类的标准。二是将其理解为对法的价值内容的选择是遵从什么样的标准。第一种理解,本质上是对已经处于法的价值体系内的各种价值
4、通过引入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而将其进行归类的活动,是一种对已有价值进行“整理”的标准;而第二种理解,则是试图确定一个“准入门槛” ,用来解决判断某种处于社会价值体系中的价值是否能够进入法的价值体系之内的问题。 本文所关注的,是第二种理解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 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研究,并没有太多的成果面世。其研究成果包括: 其一,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价值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如付子堂3教授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的价值进行了多种划分:从社会主体人的角度出发,可将法律价值划分为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从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客体承担者角度出发,可将法律价值划分为规范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等等
5、。这种划分是一种“为了分类而分类”的研究,并不是我们想要解决的确定“准入门槛”的问题。 其二,尝试对法的价值体系进行划分。如张文显教授将法的价值体系定义为“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并将法的价值体系划分为目的价值体系、形式价值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三个类别:法的目的价值指的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法的形式价值指的是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至于法的评价标准,指的则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主要是用来解决怎样的要求或行为等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 张文显教授提出的“目的形式评价标准”划分法所指向的问题是法的价值的位阶排序和价值冲突整合,其所针对的对象仍然是已经
6、处于法的价值体系之内的诸多价值。虽然相比前一种分类标准具备更强的目的性和科学性,但仍然没有涉及到法的价值的“准入门槛”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有关法的价值的划分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学界对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研究,基本都还停留在对于“对于法的具体价值的分类的标准”的理解之上,并没有从“对法的价值内容的选择是遵从什么样的标准”的角度去分析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问题。这也表明了当前法学界对于法的价值相关问题的研究,其广度和深度仍有待加4强。 三、笔者的标准 如前所述,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指的是对法的价值内容的选择是遵从什么样的标准。法的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特点,因而对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也必须
7、坚持从主客观两方面分别进行研究。所谓的法的价值的主观性,说的是从法的价值的概念入手,我们可以推知,与一般价值中所涉及的“自然客体”不同,法律是一种“主体性客体” 。法是主体意志的产物,凝聚了作为主体的人对法律的具体愿望和要求,受到其制定者和使用者的有目的性的活动的制约。因此,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肯定还是由划分主体的意志,偏好等主观上的内容所决定,即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具有主观性。 当然,在坚持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主观性的基础上,我们也应当看到,法虽然是主体主观意识的产物,但它一旦脱离主体的意识以国家法、民间法或其他形式表现于外时,法便具有了不依赖于主体意识而存在的客观性。作为一个客观事物而存在的法
8、,必然具备特定的客观价值属性以区别于其他事物。如秩序,不管是良法还是恶法都要追求秩序。某种价值,要想进入法的价值体系之内,就必然要满足法的客观价值属性的要求。所以,法的价值本身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特点就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必须坚持主客观的二分法。一是法根据社会主体的主观性所赋予的法的价值标准;二是根据不以社会主观性为转移,所有的法都具有的价值标准。 法的价值划分标准的主观方面指的是法在调整个人和社会关系的过5程中是否能够及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主体对法律的需求,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价值进行评价的主观上的标准。应当说,法的主观价值标准是不可罗列、无法确定的。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总是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任何
9、人对法的价值的主观划分都仅仅只能形成一种意见,而不能作为一个标准。所以相对于难以达成一致的主观划分而言,法的价值划分标准的客观方面无疑更适合于制定一种确定的标准。因此,对于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研究,主要还是应当从其客观性入手。 如前所述,对法的价值而言除了主观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与之相对的客观标准。这种客观标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伴随着法与生俱来的这种客观标准就是秩序。法源自人对于秩序的渴求,没有秩序,就不存在法律。无论善法恶法,其目的都在于创造或者维护特定的秩序。对秩序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法必然包含秩序的属性,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客观划分标准的核心。 人类社会的秩序可以划分为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伦
10、理秩序三类,因此,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也应当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即法的价值划分的政治标准、经济标准和伦理标准。 政治标准指的是法的价值要能够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要求,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统治阶级能够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是法的价值的政治划分标准的核心。法作为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必然有着规制社会主体的行为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因此,法作为社会最正规和最重要的社会调整体系,其价值能否满足社会主体,特别是统治阶6级的政治需要,便成为了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体来说,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中的政治标准主要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
11、的具体指标。 其一,是否有利益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社会政治统治的最重要目标之一,法通过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制度化安排和整合,对权利主体的确认和保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规制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因此,法的价值能否满足统治阶级的政治秩序稳定的需要,推动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运行和发展,便成为衡量某一特定价值能否进入法的价值体系的重要价值尺度。 其二,能否满足各个社会阶层的政治利益诉求。法是各个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平衡器,实现社会利益的理性权衡是法的基本内涵。在社会政治领域,法必须实现对各个社会阶层政治利益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衡各种冲突着和重叠着的政治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政治利益关
12、系结构的整合。因此,法的价值不能仅仅停留在满足某一特定社会阶层价值诉求的程度之上,而是要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利益需求。 经济标准指的是法的价值应当满足主体在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对社会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调整和整合功能,具有满足社会主体在经济生产和生活中的多方面需要的属性。因此,对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必然涉及对法的经济价值评价的问题。法的价值划分标准的经济标准应当包含下面7两个具体指标。 其一,能否满足主体通过法和法的运作推动社会生产力持续稳定发展,即是
13、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法的价值的经济划分标准的根本指标。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力发展速度的标准;二是对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标准,即效益标准;三是保持社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标准。 其二,能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提供较为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能够支持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化,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滥用经济权力、破坏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化发展和紧急秩序的稳定,也是法的价值的经济划分标准的重要指标。 伦理标准指的是对法的价值选择要符合正义和社会伦理道德原则。自古希腊以来,法的现象与伦理的关系就是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关注的重点之一。法的价值与社会伦理现
14、象的密切关系,使得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不仅要包含经济标准和政治标准,还要考虑到法的价值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是否符合人类交往和人际互助的一般道德准则,是维护了人的基本自由、人权和尊严还是践踏人的自由、人权和尊严,是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持续发展还是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等等。对正义、自由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等人类永恒的伦理追求必然成为评价法的价值的划分标准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81卓泽渊.法的价值思考笔谈.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2常艳.法的价值研究及方法刍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6). 3刘爱龙.法理学三十年之法的价值问题研究评述.北方法学.2009(1). 4赵柯.论法的价值划分.法制与社会.2009(1). 5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