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独立与民意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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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司法独立与民意监督摘 要 自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每一件刑事大案审判的背后都伴随着汹涌而来的民意表达,民意的理性监督,是司法赢得民众信任、从而真正走向独立的途径之一,然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媒体报道的煽动性,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等因素,使得司法审判在接受民意监督的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如今,在中国司法正处于转型期,司法尚难独立于权力,也难独立于民意,唯法律理性和唯民意喧嚣都应该是警惕的对象。 关键词 民意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胡苏晓,玉溪师范学院 2008 级法学(1)班。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44

2、-02 自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每一件刑事大案的审判的背后都伴随着汹涌的民意表达,民意表达体现了社会大众对维护社会公平,司法公开,执法公正的愿望,然而,大众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我国法律精神的思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性判断,使得民意表达在群体的影响下演变为舆论暴力,舆论和民意的影响的出现导致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和不确定性,不禁引发人们的担忧:司法是否会因为受到民意、舆论越来越多的干扰和影响,而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一、民意是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 (一)民意约束可以防止司法权滥用 司法权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力,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

3、向滥用,活跃的媒体在国家治理逐渐趋向专业化的时代,通过展现权力的运行过程和影响,可以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约束。 2003 年 3 月,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在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一案,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 8 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2003 年 5 月 23 日,盛洪、贺卫方等 5 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2003 年 6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4、理办法 。正是民意监督才有了孙志刚案的最后公正判决,体现了民意监督对中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 媒体是公众的“喉舌” ,我国的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与评论越来越多,通过媒体对司法的曝光将有力震慑腐败,监督司法公正,新闻舆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是大众参与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二)民意可以限制权力对司法的干涉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自身在审判中的公开性不够。首先是司法过程不公开。再就是司法结果不透明,裁判的理由和证据不对公众加以说明,3判决理由过于简单对,证据也没有一个细致详尽的回应。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缺失,成为近年来众多简单的个案最终发展成为轰

5、动全国性的公共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2006 年 4 月 21 日,取款人许霆发及其同伴郭安山,利用银行 ATM 机机器故障,分别从 ATM 机提取了 1.8 万元和 17.5 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被媒体广泛报道,民意认为许霆犯的是错不是罪,银行的强势导致法院重判。法学家就此进行了专题讨论,多数认为无期徒刑的判罚过重。2008 年 2 月,许霆案由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广东高院随后维持了五年的判决,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国家

6、权利运作的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可以极大地中和、限制权力对司法的干涉,民意参与对司法的监督对于当下中国是极其必要的进步。 二、民意越界损害司法独立 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主题,民意监督是言论自由及民主社会的一个横切面,社会生活中缺乏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平等的权利表达和利益博弈,将有可能不断催生“网络暴民” “网络水军” “舆论暴力”等现象,汹涌而来的民意,将司法逼到墙角,司法审判将有可能被偏激的民意所“挟持” 。 (一)民意的双刃剑效应 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者以真理自居,或者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4压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实际上是由媒体判决的结果 。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飞

7、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格外凸显出来,它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同时也能够施加更大的压力使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加剧了司法权的边缘化。 舆论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在舆论对司法权发挥作用的同时,新闻媒体报道有可能损害司法权威,甚至造成“媒体审判” 。 当法院被新闻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所包围时,强大的舆论就很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巨大的压力,导致法院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通过法律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新闻媒体可以发挥监督政府和司法的作用,但是法律决不允许新闻媒体超越界限形成“媒体审判” ,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

8、舆论对司法行为的是非判断,也不允许舆论说服或者强制法院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二)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 “在雅典的 6000 人公民大会上,即使每个人都是苏格拉底,雅典公民大会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 。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见,而某些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是容易成为主流,民意也就可能是非理性的。 在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所作的报道,及其报道中带有主观臆断的渲染评论,很容易掀起民众非理性甚至是极端的情绪表达,当民众的非理性呼声超越了舆论监督的界限,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5三、司法独立,民意才能有效监督 宪

9、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又要求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表示,立法就是将已经形成共识的民意上升为国家法律。 (一)上与权力保持距离,下与民意保持距离 1.上与权力保持距离 法院在权力运作逻辑上强调的是权力运行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带有极强的司法行政化色彩,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仅机构设置依附于行政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

10、政区划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财、物也依赖于地方行政,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也仿效行政建立起一套“上命下从”的权利架构。法院院长就是该级法院的首脑和最高长官,接下来是庭长,院长、庭长与所属法官之间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上下级关系,他们对下级法官具有指挥、命令的权力行政色彩浓厚的管理体制亦感染到上下审级法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上下审级法院之间本应当是一种审判监督关系。但在现实中,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下级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时,作出批示、指示,甚至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下级法院基于上下级关系,也只能接受服从。上下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被简化为一种行政式上下级关系。这种司法运作的行政化趋向,使法院司法工作丧

11、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司6法权威面临重重质疑,产生了广泛的司法信任危机。 司法权的重心在于法官个体,只有确保司法官员的个体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重要基础,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甚至是上级命令的干扰,都可能动摇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司法过程中必须在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听审后形成的事实印象,援引法律规范对纠纷作出最后裁断。 2.下与民意保持距离 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及时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积极畅通新闻媒体和网络民意沟通渠道,倾听民意、了解诉求,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公开透明维护公正,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法院开展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公众交

12、流平台,使单一的司法公开成为双向司法交流,积极满足公民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愿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积极面对公众质疑,将民意与法律相协调统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司法必须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听取”民意,而不能“听从” ,更不能“盲从”于民意与舆论,更不能被民意所“绑架” ,否则,司法将沦为社会舆论的工具,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司法的权威性也将随之动摇,司法判决不仅难以令当事人信服,更无法接受历史的检验。 (二)独立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7

13、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 ” 马克思也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 ,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而言。司法公正的要义在于强调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的个体独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观点,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

14、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由此可见,美国辛普森案件中,虽然媒体制造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以及七成以上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的民意调查,但陪审团进入司法程序后,听到的是双方的辩论,而不是单方面的命令。这就形成了独立的司法结果:尽管民意和舆论可能都认为辛普森有罪,但陪审团最终还是认定辛普森无罪。当然,部分舆论会认为,法院放掉一个真正的杀人犯,也就失去了司法公正。但,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司法制度

15、正义性的普遍丧失。特别是,当对某一个案的审判与一代人法治观念的建立和国家法制纯洁性的维护产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先、为重,应该8是毋庸置疑的。 法官只有秉持对法律的理解,坚持司法运作的客观规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才能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净化司法审判的土壤。 注释: 刘宪权.民意、舆论与司法公正.解放日报.2012 年 1 月 8 日. 司法本不该被民意左右http:/ 393274.shtml. 常卫霞.新闻自由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界限.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07 年 3 月. 任东来,陈伟,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 25 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92.393. 蒋剑鸣主编.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36.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266. 参考文献: 1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http:/ 21/9727574_203395861.shtml. 2陶文昭.审视网络暴民:虚拟世界并非违法天堂.人民论坛.2010(11). 93郑剑颖.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法制与社会.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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