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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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 了 规范电子政务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 促进 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和开发利用, 提升政府治理 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 规划、 建设、 应用 、监督 等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 信息 通信、数据工程等技术 ,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 本省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四条 电子政务 管理工作 遵循统筹

2、协调 、统一 规划 、 集约建设 、 协同共享、 安全 可控、 优化 服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电子政务 管理 的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 工作进行 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2 第 六 条 省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 编制 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州 ( 市 ) 人民政府 应当根 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 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 省 电子政务管理

3、部门 审核。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可 以 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 专项 规划,报省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审核。 第 七 条 电子政务建设 及 管理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 八 条 建设 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由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提出 技术审查 意见,报 同级 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 。 第 九 条 省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负责 统筹 建设 全省 电子 政务网络、 政务 云平台、 政务数据中心、 网络 安全及容灾备份 等 基础设施 , 各机关不得擅自 建设 ; 已建 设 的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应当 按照要求实施集

4、中管理。 第十 条 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电子 政务 基础设施、政务 信息 资源、网络 信息 安全 等 具体 管理 制度, 组织开展运 行、维护 、调度、监管 等 工作。 第十 一 条 省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负责 统 一建设 全省电子政务 公共服务 平台 和支撑应用 系统 。各机关 负责 组织本单位 业务3 应用 系统 建设 。 第十 二 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 目录管理 制度 。 省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组织 编制 全省统一的政务 信息 资源目 录 , 省级各机关、 州 ( 市 ) 及 县 级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目录内容 并 定期更新 。 第十 三 条 省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

5、组织 建 立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体系, 建设统一的门户和服务窗口,整合服务事项及内容,提供 便捷、优质、 高效服务。 第十 四 条 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 建设全省 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 重点行业 和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 基本数据库 。 第十 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促进 政务信息资源 开发开放, 引导和规范 社会力量 参与 政务信息资源 的开发利用 。 第十 六 条 省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会同 相关 部 门 , 建立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体系 , 指导、监督 电子政务安全工作。 各机关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业

6、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障及管理工作 , 建立健全定期数据备份、 安全应急 处置 等管理制度。 第 十 七 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 运 行和 维 护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 十 八 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4 第 十九 条 县级以上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会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等有关 部门 组织 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工作。 第 二 十条 省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评估体系,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 二 十 一 条 电子政务管理 部 门 应当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

7、制度 ,及时掌握各机关电子政务相关信息。 第 二 十 二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反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相关 管理制度 及 技术 规范 的; (二)擅自建设 电子政务 基础设施及 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应用系统 ,或者已 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 未按照要求实施集中管理 的; (三) 未 按照 规定 开展 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工作的 ; (四) 未 建立 定期数据备份、安全应急 处置等 管理制度 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 二 十 三 条 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系统与信息安全行为的或者利用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第 二 十 四 条 电子政务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五 条 本省 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电子政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3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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