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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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农委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 目录清单公示 根据 省政府“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统一部署 ,经 省统一 公共服务 事项目录清单审核组审核确认 ,现将我 委牵头梳理的省市两级 农委 系统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 8 月 21 日 前 ,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 委 ,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551-62666790;邮政编码: 230001;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 193 号 ;电子邮箱: 附件:省 市 两级农委系统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安徽 省 农业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15 日 附件 省市两级农委系统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

2、录清单 序号 通用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依据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省级 市级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其他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6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 2016 25 号): 继续实施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等 21 项民生工程。 2.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农科 2012 58 号):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2 全省农业科研教育扶持 其他 安徽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 2015 2030 年 )(皖农计 2015 2

3、10 号):创新农业科研组织方式,整合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资源和力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资源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 建设产学研推联合体,深化国内国际农业技术交流合作,健全农业科技创新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工作。 全省农业科研教育扶持 3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其他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6 号)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

4、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 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函(沪经食( 2008) 263 号):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商务部门将推荐名单函告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 3 - 4 土壤墒情咨询服务 其他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 2012 14 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 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5、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 2016 26 号):“十三五”期间建立 600 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土壤墒情咨询服务 5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其他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 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 2013 256 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

6、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和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建立符合进京条件的动物产地(以县为单位)名录(简称为产地名录)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名录(简称企业名录),产地名录和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即时公布。 3.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 息备案管理办法(辽动监函 2013 13 号)第四条:供辽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供辽企业应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进行推荐备

7、案。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6 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 7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其他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8、: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 定材料转报 - 4 - 8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其他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

9、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 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 续展材料转报 9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其他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1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

10、品地理 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 材料转报 10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其他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经发 2014 1 号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皖政办 2013 35 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第 六条:认定管理:(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

11、,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培 育、推荐 - 5 - 11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 其他 1.安徽省实施 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1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 2012 124 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 2015 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700 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4000 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 100 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 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培育、推荐 12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及转报 其他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5 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

13、点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特函 2015 402 号):二、申报数量各市(县)推荐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1 个,示范点 1 2 个。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示范点创建及转报 13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其他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 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 2015 6 号):三、评选程序(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14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推荐 其他 关于印发 的通知 (皖农产办 2015 13

14、号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推荐 15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社会保障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 2014 128 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

15、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 1 3)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 1 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 份和工龄认定 - 6 - 16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核实转报 其他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 2009 1006 号)第六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 2006 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 4400元 /吨、柴油 3870 元 /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十六条:国内渔业补助 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

16、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 6 月 30 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2.安徽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建 2010 148 号)第十二条: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汇总,上报省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核实及转报 17 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 其他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 模养殖的意见 (农牧发 2010 6 号 ):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

17、,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 2010 97 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关于印发安徽省 2015 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 2015 17 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

18、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 示范场转报 - 7 - 18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社会保障 1.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 2014 95 号)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

19、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2.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 2014 125 号):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 龄认定 19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社会保障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 2014 124 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

20、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 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 受理登记(乡镇) 初审公示(乡镇) 审核公示(县区) 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 和工龄认定 20 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及奖补 其他 关于开展安徽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农

21、特 2010 219 号):第三条:标准果园建设基本要求。4、创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创建活动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标准园建设实施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或有法人资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 及奖补 21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其他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 8 - 22 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奖补 其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 本稳定的通知(国发 2010 26 号)全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22、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皖办 2010 98 号)全文。 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奖 补 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奖补 其他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4 61 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 2015 17 号)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及奖补 24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 其他 关于做好 2016 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 2016 56 号):严格执行补贴标准。

23、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 2015-2017 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 2015 29 号 )以及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农机计财 2015 39 号 )要求,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 在广泛调研、科学测算、平衡周边的基础上,对部分机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具体见安徽省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016 年调整版 )。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申 报及发放 25 种畜禽生产性能检测服务 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

24、例第十四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2.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具 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种畜禽生产性能检测服务 26 养殖鱼类病害防治、鱼饵鱼药检测服务 其他 1.提供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等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养殖鱼类病害防治、鱼饵鱼药检测服务 - 9 - 27 12316 投诉服务热线受理 其他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 1231

25、6 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号码的通知三、有关要求。 1.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 12316 农业热线服务制度,充分利用 12316 传播服务优势,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2316 投诉服务热线受理 12316 投诉服务热线 受理 28 渔业互保服务 其他 关于开展渔业互保业务的通知(皖渔政函 2008 14 号)内河渔船互保业务: 1、承保对象及互保业务责任。承保对象为主机总功率 4、 4 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渔船(包括内河渔业住家船)。钢质船、木质船允许投保全损险责任和综合险责任,其中船龄超过 20 年的仅限投保全损责任。水泥船、玻璃钢船承保业务及准延期报废船舶的承保业务,应填写承保业务核保

26、申请表传真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安徽省办事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收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承保。 渔业互保 服务 29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其他 1.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 2015 1 号): 3参展单位及带队参会人员报名。各参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要以市为单位于 12 月 18 日前报省农委合作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 2016 122 号)全文。 组织基地优质农产品参与各类展销活动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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