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 ( 2015年 下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一月 - 2 - 四、特殊规定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3号 发文日期: 2015-05-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 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
2、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 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 2014 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3、4 - 2014 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4年版)中“ 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
4、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 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 2014 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5 - 附件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所属年度: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被投资企业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 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 本年税收金额 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 结转以后年度递延确
5、认所得税收金额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年度 本年账载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 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 分期均匀确认税收所得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本年 1 2 3 4 5 6 7 8 9 10=5-7 11 12 13 14 15 16 17 18=13-9 19=本表第 10列 -第 13列 (第 1年该项目填报时 )或 =上年度明细表的相应行次第 19列 -本表第 13列 (以后递延期间该项目填报时 ) 1 2 3 4 5 6 - 6 - 合计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
6、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1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每年确认税收金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2.纳税人应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 逐行填列。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对同一家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 ,则应作为一项投资项目进行填报;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两个及以上不同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
7、,则作为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填报。 3.第 8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年度” :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年度。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 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4.第 9列“本年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规定在所属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5.第 10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本列只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确认转让收入实现年度的当年填报,以后递延期间不再填报。 6.第 11列“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的年度数。 7.第
8、 12列“分期均匀确认税收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等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除以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 8.第 13列“本年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属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包括纳税人在对外投资 5年内转让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时,须一次性确认的在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9.“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纳税调整减少的,以负数表示;纳税调整增加的,以正数表示;第 18列“本年”为所属年度,第 17至 14列为依次从所属年度往前倒推的年度。 10.第 19列“结转以后年度递延确认所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
9、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的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 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0号 发文日期: 2015-05-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09号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
1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 100%直 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 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
11、转其持有 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 8 - 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 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
12、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 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9
13、-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14、。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 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10 - (一
15、)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 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 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