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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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办案依据,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本文拟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适用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所带来的新挑战。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 口供 挑战 作者简介:朱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宣传科科长;孙子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2、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84-02 “佘祥林案”在社会上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造成这起冤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而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也未将以此获取的口供予以排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为了避免类似冤案再度发生,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法律的效力等级,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这一规定的引入势必会提高侦查人员取证要求,增加取证难度,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积极应对在工作中面临的挑战是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2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

3、规则是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产生的,最初确立于美国,是指依照一国法律,享有取证权的特定人员在违反法律某些规定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换句话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不得采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历史必然性 法律发展的最终方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应立足于消除所有不公、不人道的取证方式,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是达成这一目的的途径之一,也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实现人的主体地位的手段之一。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旧是大势所趋。 (三)确立“非法

4、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现实可能性 由于办案人员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违法侦查行为极可能会对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构成侵犯。相关部门为了避免类似“佘祥林案”的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企图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来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这也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而且从其他各国经验来看,要想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及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 3(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及适用 1.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此法条强调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

5、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特别是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由于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早日结案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成为可能侵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此次修改刑诉法专门增加了此规定。 首先,这里所讲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并不冲突。法律这样规定,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禁止侦查人员采取暴力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违背事实。但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法律是持鼓励的态度,且不反对适用讯问技巧。

6、 2.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原则。 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十四条。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均应无例外地予以排除;而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考虑到这种实物证据具有唯一性、不可恢复性,以及当前收集证据的困难度,对此种证据的排除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只要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反之,也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说,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性证据采取“裁量性排除” 。 43.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阶段。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第

7、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等法律条款都作出了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体现司法文明,理应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有所体现。这就要求公检法各机关均应承担起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讲,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赋予其一项新的使命,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时都要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1.一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理念、办案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一直以来都是奉行由供到证

8、 的侦查理念,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便展开持久性的讯问。直到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述出一些具有价值的线索,然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线索再收集其他证据。这一理念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性,而对于口供的迫切需求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再加上办案手段的落后,通过主动搜查很难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所以只能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仅仅靠着“一支笔” 、 “一张嘴”的办案模式,使得侦查部门将办案的所有精力都投放在获取口供上,导致了“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因此,可以说侦查部门的整个侦查工作都是围绕着口供而展开的,无形中提高了口供的重要性,也就会导致为获取口供而不惜采取暴力手段的现象发生。

9、2.部分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薄弱,5办案手段单一化。有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只重视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却往往忽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结果导致许多证据都无法使用;有些侦查人员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排除的制度可以理解,而对于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补正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的制度无法理解。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证据意识不强的表现。此外,由于重视口供的传统,使得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提高自身谈话技巧和审讯能力,而忽视其他方面侦破案件的能力。 3.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没有“非法证据”的意识,认为只要是有利于办案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审查证据来

10、源合法性的任务往往被忽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侦查机关有审查证据合法性的使命后,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尽快适应,避免日后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再排除非法证据,则检察机关就要承担责任。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困难是即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非法证据,但当再次找到所涉及到的侦查人员了解情况时,部分侦查人员会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调查。 三、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 (一)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办案模式 首先,要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应当兼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原则,不盲目轻信口供,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凸显了物证、书证的重要性,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要注重收集口供之外的证据,减少

11、对口供的依赖。如果在审查时轻信口供,只追求书面审查,对嫌疑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线索不记录、不汇报、也不回应,实际6上已经是一种渎职的行为,会为后面的司法程序带来很大的漏洞 。 其次,正确看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侦查人员应该将此次新规则的颁布看成是一次新的契机,既不能轻视,也不能惧怕,而是要认真学习并尽快适应。新规则的颁布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为检察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提供了机遇。 再次要创新办案模式,完善侦查工作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加强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作,提高办案效率。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例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等;进一步提高

1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科技装备的使用,包括对远程监控指挥系统的应用,逐步实现远程案件指挥。要重视同步录音录像,尤其要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提高证据意识,建立专业化的侦查队伍 1.要提高侦查人员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收集证据的培训。侦查人员要创新办案方法,注重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打破“口供至上”的观念。在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巧妙地实现“证供证”的转换。 2.还应当注重培养建立一支具有多学科背景的侦查队伍,不但注重训练侦查人员的口才,而且要提高侦查人员的秘密侦查等全方位的能力。要让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侦破案件不只是面对面的机械式地审问,而

13、是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全方位展开思考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三)建立有效地沟通机制 1.提高审查“非法证据”的意识。检察机关公诉办案人员在审查证7据时应当树立主动审查的观念,而不能一味地被动接收,应当将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完成在审查起诉阶段。 2.公检法系统、检察机关内部要完善沟通机制,统一证据标准,更好地服务于案件的侦破。当然,这里所说的沟通,并不是要求法院以牺牲自己独立审判的权力而一味地追求公检法意见的统一,而是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能够保证案件及时合理审结。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侦查人员与公诉部门的沟通,有利于案件高效的审结。 四、小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增加弥补了

14、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缺憾,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同时这也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在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实现司法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检察机关要以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实现检察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注释: 王卉.刑诉法修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化.法制与社会.2012. 周晓东.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法制与社会.2012. 田涛,杜恬君.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南方论丛.2012(1). 参考文献: 81任惠华.侦查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2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年版. 3刘广三,等.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程序与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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