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摘 要 食品药品安全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基本前提。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愈加严重。从不合格狂犬疫苗到毒胶囊,再从三鹿奶粉到双汇瘦肉精,更不用说随处可见的“激素速生鸡” 。这一系列问题,不禁让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感到担忧。我国现阶段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而行政法律保护手段又存在诸多缺陷,食品药品安全亟需更加完备和有效地法律方式予以保护。因此,本文着重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对食品药品安全予以刑法保护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然后结合刑法修正案(八) 的修改谈刑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看法,认为应该加强刑法保护的力度,
2、完善刑法保护的方式方法,以达到刑事保护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 食品药品安全 刑事法律 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78-02 一、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药品安全是事关我们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危害性反观其重要性。其总体危害归纳如下: (一)食品药品犯罪严重危害公众健康 伪劣食品药品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危害是巨大的,总体呈现出两大特2点:首先,其造成的危害巨大,有可能会危及生命。比如三鹿奶粉事件造成 3 名婴儿死亡,重症 100 多人,三鹿奶粉事件给大量受害婴儿肾功能造成极大的伤害;其
3、次,危害的波及范围较广。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且现在经济全面发展,食品药品流动范围广,其国内流通已成常态。所以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二)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制约人类发展 人权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人权的根本虽然是自由和权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生存权和健康权是人权的基础。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以说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该理论提出:人有五种需求。第一种是生理的需要,亦即生物的需要,那便是饥则食,冷则需穿衣,饮食穿衣是人生存的需要,这是第一层的需要。我们可以看出保证人体最基本的健康是人发展的前提,只有满足了人类最基
4、本的生理需要才能继续追求更高层次的目标。如果食品药品安全现状继续保持或者恶化的话,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并最终制约人类发展。 (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愈加严重,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感到不安的同时,也会对政府的管理能力产生怀疑,虽然我国不断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管,但是其管理体制仍然存在漏洞,并且监管过程中官员腐败案件也时有发生,如 2006 年 12 月因涉嫌收受贿赂被中纪委双规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莜萸。此类事件严3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信誉和尊严,导致政府公信力严重下降,进而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最终会制约国家整体的发展进步
5、。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笔者建议应给予此类问题足够的重视,并调整监管模式,加强刑事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必要性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1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 405 件,审结 387 件,生效判决人数 481 人。2012 年 1 月至 6 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 688 件,审结 549 件,生效判决人数 562 人。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并且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作案手段技术不断更新、社会危害严重、收集证据困难,所以应该继续加强
6、刑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效用。 三、从刑法修正案(八) 看刑法对食品药品保护的不足 我国今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其数量多、危害大、范围广、影响深的特点暴露无遗。面对以上严峻的形势,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 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做了大幅修改,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虽然如此,但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生产、销售劣药罪依然适用比例罚金刑,不利于实践中对违法者进行有效的经济制裁。因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者一般不做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所以在案件侦查阶段很难确切计算违法者的销售金4额,从而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纵容食品药品犯罪的发生。
7、2.部分罪名犯罪分类不合理,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比如,笔者认为应该将刑法第 141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刑法依然将此罪列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不利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3.刑法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有效打击其他形式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首先, 刑法修正案(八) 之中也没有规定食品药品的过失犯罪的认定。如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需要的原料繁多,特别是药品的生产过程更是要求严格,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原因造成药品原料加入错误或者用量失误都有可能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过失行为入罪。其次,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规制范围过窄,刑法应该对食品药品做到“从田野到餐桌”的全方位
8、规制,而不仅仅局限于其生产和销售过程,比如前段时间查处的部分菜农用甲醛溶液保鲜大白菜事件,但是刑事法律却无法对其进行有力规制。 四、对加强刑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建议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协调配合 虽然行政法律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起到基础性保障作用,但是也要重视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要不断突出刑罚的重要性,而且要加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在此方面的联系。此处可以用“立体性法学”的思想来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所谓立体刑法学,简单用一句话概5括,就是“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左顾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 。笔者认为立体刑法学应用于研究刑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是很有
9、意义的,因为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过程中不可能仅有行政法或者刑法在起作用,而是需要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相互衔接,不能孤立的研究刑法,应该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在这方面有所体现,但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力度依然太弱,应该逐步增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 (二)应重视刑法内外的联系,对内是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工作,对外则是重视刑法的适用 “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有助于消除(确切的说是减少)法律文件形式上的缺点。通过解释可以消除对法律技术手段和方法使用错误或不当的情况,消除法律文件问题的缺点。 ”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就应加强内外的联系及分工,比如说刑法第 140 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10、万元的”这样的规定就不太合理。刑事立法中不宜用过于具体的数据来作为起算点,应该用“数额较大”等词语加以界定。至于具体的详细数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根据客观需求加以规定,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改动,从而避免刑法过于频繁的修改。 (三)应当对食品药品犯罪进行科学分类 现行刑法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归为破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认为这种归类存在一定瑕疵,特别是在现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下,更加显得不太合理。对犯罪的分类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进行划分的,所以想要划分其犯罪类别,首先就要研究其侵害的主要客体。比如说刑法第 141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安全直接关6系到用药者的生命、
11、健康安全,其直接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此罪侵犯的客体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较为合理。 具体的犯罪定位具备历史性,它应该是顺应社会需求的而变化的。刑事法律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需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 1979 年刑事法律立法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的背景之下,国家特别注重经济秩序的规制,而且当时我国食品药品犯罪较少,所以基于保护经济秩序的目的,立法者将此罪定位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但是在当今“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更加重要的。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根据时代需求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12、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类罪之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从而在保障公众生命权、健康权的同时,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刑法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笔者建议重视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实践中大量违法者在受到轻微罚金刑或其他刑事处罚后,继续实施同类犯罪,而且犯罪数额更大、危害更重。我们可以看出违法者对刑法的无视,此类犯罪已经走入了“罚完再犯,犯了再罚”的怪圈。笔者建议强化罚金刑的适用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食品药品犯罪的实施者主要是在暴利的诱惑下实施犯罪行为,所以说可以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制裁,通过罚金刑的适用对违法者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使其犯罪之前必须计算“
13、犯罪成本” 。其7次,罚金刑的优点相当明显:罚金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的“交叉感染” ;罚金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因入狱而与社会隔离导致对社会不适应,也不影响犯罪人家庭生活,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另外罚金刑还能对单位犯罪进行很好的规制,可以很有针对性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单位,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总结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我们应不断增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识,正确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采取措施去规制食品药品安全。因此笔者建议,不断完善刑罚体系,增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拓宽刑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范围,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霍韬晦.人生的平台专业之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538650.shtml,2012-8-1. 3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黄良平等译.法的一般理论(下册).8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5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