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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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摘 要 当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被广泛运用,而目前我国法律立法相对滞后。本文从一起人工生育子女继承权纠纷案展开,分析了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种类以及由此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键词 人工生育 子女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闫静,贵州大学法学院 2012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81-02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孕不育患者实现生育梦想已经由理想转化为现实,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这些原来我们感到陌生的词,渐渐被我们熟悉。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来讲,人工生育的

2、子女和自然受孕所生的子女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讲,人工生育子女出生引发了一系列传统伦理道德、家庭关系、法律上的难题。本文从一起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继承权纠纷案说起,浅谈笔者对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认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某、于某婚后多年不孕,经检查系丈夫张某缺乏生育能力所致。后妻子使用第三人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成功怀孕。其间,张某因病去世。公婆否认胎儿享有继承权。妻子于某生下遗腹子后,带着孩子将公婆告2上法庭。在法庭上,于某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和“协议书” ,证明儿子张某某虽是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所生,但系他们夫妻共同签字同意的。最终,法院支持于某的请求。判决借精生下的儿子

3、张某某,对其父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及种类介绍 上述案件虽不复杂,但具有代表性,因其主要涉及异源人工体内授精(简称 AID)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探讨前先将人工生殖技术概念及种类作简要介绍。 (一)概念 人工生殖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而狭义的,仅指辅助生殖技术。本文仅从狭义方面进行讨论。它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型生殖技术。 (二)人工生殖技术的种类 理论上,我们将人工生殖技术分为:

4、人工体内授精(简称 AI) 、人工体外授精(简称 IVF,即试管婴儿) 、代孕母亲等。 三、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 人工体内授精,指用人工而非性交的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生殖道内,使其怀孕的过程。根据精液来源不同,人工体内授精可分为同源和异源两种方式(也称为同质和异质) 。 (一)同源人工体内授精(简称 AIH) ,指用丈夫的精子注入妻子生3殖道内,使其怀孕的过程 这种情况所生女子的地位问题并不复杂,由于其使用的是夫妻双方自身的精子和卵子,孕育又由妻子负责,它与自然怀孕的区别仅仅是授精方式不同而已。关于同质人工生育子女,毫无疑问就是婚生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是完全的自然血亲关系,享有婚生一切权

5、利和义务,这在学术界和实践中没有什么分岐。 1.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妻子进行 AIH 时,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有学者认为:依据婚生推定理论,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丈夫如果要否认,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子女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在 AIH 场合,妻子虽未经丈夫同意而实施手术,但该子女却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因此丈夫不能否认。此种观点确实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其积极作用。 2.丈夫死亡后,利用冷冻精子 AIH 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这种情况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妻子经丈夫同意。即丈夫死亡前用遗嘱等方式明确允许妻子在其死亡后使用其精子 AIH。此种情形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合法婚

6、生子女。二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即丈夫死亡前未明确允许妻子在其死亡后使用其精子 AIH,妻子单方面使用亡夫精子进行 AIH 所生子女。此种情形,由于未经丈夫同意,且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宜认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而生母和该子女应认定为母子关系。 3.在事实婚姻状况下,AIH 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符合4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有效,其子女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对待;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

7、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如在此种情况下实施了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手术,可以通过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将 AIH 子女转化为婚生子女,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异源人工体内授精,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注入妇女生殖道内,使其怀孕的过程 由于 AID 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情况较为复杂,世界各国对此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丹麦、美国一些州法律规定,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人工授精而生子女即视为这对夫妻的婚生子女。但英国法律把这种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各国立法趋势上来看,多数国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 AID 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妻子独自进行 AID

8、,他享有否认权。我国立法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即 AID 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即认定为婚生子女;如丈夫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丈夫享有否认权。最高人民法院 1991 年 7 月 8 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还不尽完善的今天,该复函对确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妻子在丈夫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是实施 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所生子女应该推定为婚生子女,只不5过

9、丈夫享有否认权。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但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来讲,可以对丈夫否认权限定一个期限,如过期其不行使,即丧失该权利。 2、捐精者与 AID 子女的关系。捐精者初衷在于帮助他人实现生子梦想,并非想要孩子,而其捐献的精子可能被多次使用,如果要求他认领众多人工授精的子女,他就可能面临要抚养多名甚至数十名子女困难,同时将导致伦理道德、法律上和社会管理上的混乱,这显然是不符合情理的。因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捐精者与 AID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3.未婚女性实施 AID 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10、,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 年 9 月 27 日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吉林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文规定未婚女子可采用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在全国范围内开了先例。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法律可明文规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应适用认领的规定。 四、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 人工体外授精,一般指夫妻不能按照自然方法怀孕生子时,用人工方法将精力和卵子取出,并放在培养皿中授精,然后将受精分裂的胚胎植入妻子子宫着床、发育、分娩的过程。就我国而言,1998 年 3

11、月 10 日,首例试管婴儿郑萌珠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截至 2004 年,该院为5000 余名不孕患者实施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技术,已有 10006多个健康婴儿出生。这种技术常用于解决妻子不孕等问题,这种技术涉及主体较多,除夫妻外,还可能涉及捐赠精子和卵子的第三人,所涉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一般说来,用夫精、妻卵进行人工体外授精争议不大,所生子女一般都推定为婚生子女。它们只是受精地点不同而已。 (一)以妻卵、第三人捐赠的精子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此种情形与 AID 相比,只是授精地点不同而已。如在实施前经丈夫同意的,所生子女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否则,丈夫则享有否认权,可以

12、提出否认之诉。 (二)以第三人捐赠的卵子、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此种情形下,只要事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以第三人捐赠的卵子、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同所生子女之间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义务。 (三)以第三人捐赠的卵子、精子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这种情形下,虽然生下孩子与夫妻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从实施人工体外授精行为的初衷及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来说,以第三人捐赠的卵子、精子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 五、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代孕母亲,是根据他人委托,有偿地代人妊娠并为他人生育子女的妇女。代孕母

13、亲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或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7己的子宫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一般采用体外受精(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两种方式,孕体和供体间没有任何身体接触。 代孕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的广泛争议,主要是该技术确有一定的社会和医学需求的,它帮助众多因疾病等原因,无法自己生育子女的父母,实现生育梦想。但是,代孕技术又具有其特殊性,它与我们传统伦理道德相悖,目前尚无法律规范,易引发纠纷,给家庭和社会埋下重大的隐患。 对代孕母亲所生婴儿如何确定亲子女关系,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生者为母。例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不问卵子和精子来自何方,生育婴儿的母亲

14、及其丈夫为婴儿的父母。二是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婴儿归提供精子、卵子的男女所有,如英国。三是按契约约定确定其关系,即代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此以美国为代表。我国应尽早立法规范这种行为。关于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代孕母亲与其所生子女之间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得提起确认之诉,委托代孕夫妻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应当为婚生子女关系,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夫妻不得提出否认之诉。 六、结论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虽说起步晚,但发展速度相当快。目前,该技术在治疗不孕症、维护家庭和谐幸福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管理上也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8际情况,尽快对我国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立法,以加强对人工生殖技术的管理,确保人工生殖技术的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为人类社会造福。 参考文献: 1张伟.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2杨大文.亲属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4. 3谈大正.性文化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4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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