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如何构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层面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制度,运行该项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但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本文拟从该项制度的运行现状出发,浅析如何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关键词 新民诉法实施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运行现状构建统一机制 作者简介:彭根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97-02 一、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意义 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有助于增强监督实
2、效: 1.有助于增强检察监督合力。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后,各地民行部门普遍加强了同本院自侦部门的配合,部分地区已建立起了民行部门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必要时请求自侦部门协助的制度,有效的增强了检察机关监督合力。 2.有助于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之前,办理申诉案件主要靠书面审查,难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之后,检察机关在对是否存在抗诉事由进行调查的同时,2也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抗诉意见建立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更容易被法院接受,有助于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以湖北省为例, “监督调查后提出抗诉的采纳率为 77.
3、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 3.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采纳率。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建立在调查核实、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更加具有说服力,有效改善了以往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率低的问题,以湖北省恩施州为例,该州在开展民事监督调查后, “2010 年,州民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9 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3 份,其中有 9 件被采纳,采纳率达到75%,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率低的局面得到有效扭转。 ” 4.有助于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如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申诉案件过程中,行使调查核实权调阅房管部门档案、查证了其在颁发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附记一栏中出现错误并向
4、其发出检察建议,房管部门认可了错误并及时更正。 5.有助于开展执行监督、打击虚假诉讼。如,广州从化市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执行监督案件时启用调查核实权,通过询问当事人,发现法院在决定暂缓执行该案拍卖前,没有依法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使执行监督效果落到了实处;又如,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查询当事人车辆房产存款情况、调取公安机关问话笔录、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措施,成功办理了一件制造虚假诉讼、侵害国有企业权益的案件。 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现状 3各地检察机关已对如何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未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
5、权运行机制。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仅规定了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 3 种情形,内容明显过少;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也仅在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基本法层面规定了调查核实权,但对调查核实的范围、手段、程序等都没有做出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在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问题上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效果及司法公信力。 三、如
6、何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一)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中立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处于中立地位,在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尤其不能让人感觉检察机关是申诉人的代理人。 2.坚持目的性原则。调查核实是为了了解与生效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因此,检察机关要遵循“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才调查的原则,不能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 3.坚持非强制性原则。不能将调查核实权理解为侦查权或初查权,4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不得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和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
7、由。 (二)调查范围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以办案为目的,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具备法定抗诉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 13 种抗诉事由中,主要是证据、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出现这些抗诉事由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判决太粗,应该查清的事实没有查清,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只要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都要调查。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后,很多决定案件性质和结果的事实及证据浮现出来,而这些事实、证据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改判。 ” 2.人民法院
8、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主要调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执行等重点环节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甚至渎职犯罪等情形。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有助于发现民事裁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以四川省为例, “2012 年,四川省检察机关按照“两高三部”会签文件,共办理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案件 136 件。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中,共发现并移送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 194 件 204 人,发现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 15 件 17 人。” 3.当事人是否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5行为。修改后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监督扩展到民事诉讼全过
9、程,检察机关不但要监督法院生效裁判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同时也要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及拖延诉讼,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受理与调查 1.受理案件来源:(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2)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控告的;(3)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4)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5)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6)其他合法途径受理的。 2.调查启动: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的,可以依职权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该项程序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为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调查核实拖延案件审查,申请调查一方要提供证据线索并证明自己无法取
10、得。 3.调查审批:开展民事调查核实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理,并履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的层报审批程序。 4.开展调查: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材料,要向被调查核实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说明调查核实的事由并告知权利义务。 5.调查方式:除了使用调取、询问、审计等传统手段外,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 、 “要求法官说明裁判理由”等方式,从而更加客观了解待查情况。 (1)调阅卷宗:原审卷宗中包含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审查案件的基本出发点,检察机关只有对原审案卷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作6出生准确的判断。
11、(2)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是针对客观上已经存在,但保存在相关部门、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检察机关利用职权查询、调取、复制,如前往公安部门调取企业刻章备案情况以查明公章的效力;又如审查存在大额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可到车管所、银行、房管部门查询当事人车辆、存款、房产,以核实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能力、查明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3)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是最基本的了解案情的途径之一,严禁检察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行为获取证言证词。 (4)向法官了解裁判理由: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事先向承办法官了解裁判理由,有助于检察机关判断原审裁判正确与否同时提高
12、办案效率。 (5)鉴定、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原审鉴定结果提出意见、勘验、评估、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原审法院应鉴定而没鉴定的,可由检察机关召集当事人共同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对原审过程中出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检察机关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原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应尽量避免经手借据原件等容易灭失的鉴定原材料,防止产生涉检信访案件。此外,还可以使用勘验、评估、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方法。 6.调查时限: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四)调查终结与处理 1.取得材料的处理:调查所获材料只能用于提出
13、检察建议或者抗诉7的需要,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作其他用途;调查完成后,承办人应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2.案件调查终结处理:(1)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民诉法规定但不涉嫌犯罪的,通过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报检察长决定移送自侦部门;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不抗诉或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法的,应及时向申诉、控告、举报人说明情况;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3.获得的证据
14、的使用:法律“并未限制检察官发现新证据 、找到旧证据瑕疵的方式,也就是说,检察官调查所获的新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诉讼监督依据使用。只要调查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那么调查获得的证据就应当被采用作为诉讼监督的依据。 ” ,当前民行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仅是“宣读抗诉书、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这是造成民事检察监督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民行检察官应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为契机、全面参与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在再审开庭时对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但要“出示和说明”还要参与质证、辩论。该做法看似使检察官变为再审案件当事人或申诉方权利维护者,但一方面检察官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
15、法律正确实施而不是为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故不会破坏“中立”地位;另一方面检察官在法庭上参与举证、质证、辩论、充分陈述意见,使法官能8够客观、全面作出裁判;此外,检察官拥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权,其全面参与再审能够有效遏制法官滥用权力的倾向。 4.对法院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处理:检察院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或者对法院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向与其同级的法院提出。 注释: 郑青.民事法律监督调查权探讨.正义网.2010 年 07 月 28 日. 张柳.恩施州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情况分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网站.2013 年 02 月 25 日. 周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应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龙剑网. 刘德华,张艳,陈蕾.理念先行,民行监督全面发力四川:探索构建民行诉讼结果、诉讼过程和执行程序“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初见成效.检察日报.2013 年 4 月 22 日. 宋蕾,叶琦.民行监督中检察官调查权的规制.检察日报.2009 年 07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