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角下的新刑事诉讼法特色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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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权视角下的新刑事诉讼法特色评析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从总体上看,这次刑诉法修改,借鉴了相关法律的进步理论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结合中国实际,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具有很大的进步性。本文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刑事证据三个角度对新刑事诉讼法特色评析,指出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处,同时对其规范本身以及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期待。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特点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3)07-256-03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在人权保障上更加明确了,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之中。我们知道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将其在刑诉法中予以明确,充分表明了我国刑诉法,对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保护更加的重视,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具体来说,我国新刑诉法修正案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具体表现 1.新刑诉法修正案更加注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追求事实的真相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重要使命,当然在追求事实真相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和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是我们必

3、须面对的问题。新刑诉法出台之前,为了追求纯粹的真相往往以牺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此次新刑诉法修改,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局面,更加注重两者之间的平衡,突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力度。 2.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采取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并严格限制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当事人家属的例外情形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这种做法就是为了避免以前那种公民“被失踪”的现象发生,经常有公民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有些国家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其他的违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

4、人的供词,在采取刑讯逼供的措施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或者重伤害,这种情形下,采取违法措施的国家机关,就会宣布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其他情况,造成了许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失踪” 。犯罪嫌疑人被拘捕之后通知家属,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3.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限制二审法院因试试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的次数,并且明确被告人可以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以免3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过长,这是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加以明确豍;另一方面是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提讯被告以及

5、加强对特殊对象和特殊案件设置特别程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应当由省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且应当慎重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罪名不进行在案记录,以给予未成年人重新改过的机会,为社会添加更多的栋梁之才。 (二)面临的困难与不足 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其并没有有效的可操作性的程序和实体上的救济措施,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只是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并没有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在我国虽然对侦查职能和羁押职能进行了分离,而在实际当中,两者实为一体。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最长羁押期限有

6、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超期羁押的现象和事实普遍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未经合法的程序和理由被超时羁押这就使得,这严重阻碍了新刑诉法实施的效果。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没有有效规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的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具有很大干涉裁量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人身搜查、扣押强制性手段,已保留证据。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提请逮捕,在这些强制措施中除了逮捕要经检察机关批准,其他类型的强制措施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对于其中的程序性问题实行自纠自查,缺乏有效地制约机关,也不需要接受4司法审查。这是新法需要改进之处

7、。 二、增强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健全了刑事辩护的有关规定 (一)具体表现 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 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该规定的意思很明确,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另外从中也不难看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再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案件的侦查阶段的就可以聘请执业律师作为辩护人,此时的律师提供的不再仅是法律帮助,而是以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到了案件之中。同时,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了很大的提高,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在审查起诉、

8、审判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时提出辩护意见。 2.程序性辩护得到加强 传统刑事辩护,多以定罪量刑等实体性内容为核心。此次修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有罪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对于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由法院根据情况裁量排除。这就为刑事辩护提供更多选择,律师可以在实体辩护之外,通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实现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目的。 3.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5修改后的新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两种情形;同时,指定辩护人的阶段也不再局限于审判阶段,而是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都负有指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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