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问题探析摘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资金周转困境起到了快捷有效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监管的缺失、机构内部管理落后、程序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力达不到要求等导致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困难。本文主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发展的误区进行分析,提出合法经营、强化企业团队力量和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等 12 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误区,可操作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13)01-0169-04 一、引言 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
2、,是政府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自 1993 年 11月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中国担保行业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增加政府税收、关注弱势群体、扶持“三农”等众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2010 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共计 6030 家,担保资金总额 4506 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 5923 亿元,在保余额总计 1.15 万亿元,占 20
3、10 年末贷款余额的 2.26%。 波澜在 2008 年底意外出现,由金融危机后的政策变化掀起。这年 10月底,为了缓解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融资困境,中央财政增拨 10 亿元,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用于弥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两个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发展担保业以支持中小企业。这纸红头文件成为担保行业的“重大利好” ,各省相继对融资担保开闸。伴随着自 2003 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连续 5 年的高歌猛进,大量资金经由担保公司担保流入房地产行业,而受金融海啸与楼市调控所累,地产业骤冷,殃及担保业。在盲目膨胀、恶意竞争和滚雪球般的欲望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越来越激烈
4、的竞争中无法避免地走了样,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从收 2%-3%的担保费,变成了收“存款”与“借款”之间的利差。随着资金链越来越紧,经济失血加剧,利差的空间越来越大。担保公司的“揽储”也因此愈加疯狂。2010 年以来,中国经济在狂飙突进多年后,增速突然放缓。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下,全国各地的资金链都开始紧绷,浙江、广东、福建、河南、内蒙等地民间金融都不断爆发出资金链危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2010年 3 月 8 日,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七部委共同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5、该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3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曾经承载着民间金融“开门”的希望,却在 3 年突然繁荣后成为资金链上的一捆“地雷” ,究其原因,有政策监管方面的问题,有行业风险方面的问题,更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层面问题及对策加以分析探讨。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误区 (一)虚假注资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明确规
6、定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条件是注册资本金应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同时还要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审查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但是有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注册资金和实有资金差别较大,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及时到位和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且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都是拆借的,注册完成后就抽出还给出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一旦出现大的资金收不回来时,担保公司根本无力支付出资人或理财客户。 (二)超额担保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
7、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4知 ,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 10 倍。但是由于目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加上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己才知道是否超出本
8、身资本金能够担保的额度,往往担保金额是自有资金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担保额度,一旦有一笔大的贷款收不回就面临资金链断裂。 (三)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其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收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和分摊措施。其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赔付。其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之后
9、,无法向反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5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等。由于上述业务大多涉及银行融资担保,其开展情况取决于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和资信等级,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无法满足银行所设定的授信标准,而不得不违规从事民间借贷和民间理财产品。其主要表现在:(1)是非法集资,即担保公司让客户把钱款直接划转至
10、公司账户或者公司某个员工账户,待筹足一定金额后再转账给融资客户。 (2)是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中赚取息差。 (3)是发放高利贷,放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至少4 倍以上。 (4)直接拿出资人的资金去炒地皮、炒房地产,或进入股票和基金市场等。以上现象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融资性担保行业整体形象,甚至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融资性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有着较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具备财务、法律、金融、担保、风险控制、管理等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的同时,还要对被担保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
11、况有着准确的把握和了解。但是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匮乏。很多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组成是由投资者聘请 1-2 名从事过金融或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业务骨干,再招聘几名非专业人员,这种从业人员素质6显然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六)担保项目审查与控制不力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该企业的自身贷款条件达不到银行的贷款要求,要么是企业缺乏信誉,要么是不能提供有效的抵质押物,这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应该在详细了解被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深入被担保企业内部全面核查资料的真实情况。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担保前的资格审查和可行性研究,为了朋友情面或眼前
12、利益而盲目担保该项目,终因被担保人的诚信度不高、偿债意愿不强、公司经营困难、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七)管理制度建设薄弱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完善,决策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计量不科学,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制度、担保贷款的审批制度、担保贷款的催收制度、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没有管理制度的引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就没有主方向,风险和问题的出现就在所难免。 三、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合法经营是立企之本 融资性担
13、保公司在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中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的规定,并与其保持一致。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合法经营才能使其自身避免法律、法规和监管层面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合规7经营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才能减少担保风险的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经营还能避免重大社会风险的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且人数众多,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就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必将给这个新兴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二)创建强有力的公司团队 担保公司的团队主要由高管团队、业务团队和后勤团队组成。高管团队
14、是担保公司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团队成员需要具有丰富的担保实务经验和担保业务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创新精神并引领整个公司的发展,时刻与业务团队保持信息对称,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各项决策。业务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执行力。而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超强的执行力,它是维护公司形象,宣扬企业文化的主要力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三)实行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可设立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所有担保项目的最后审查决策机构。担保项目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批时,评审委员会主任负
15、责召集各评审委员召开审查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过 2/3 同意的项目才可以通过审批。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担保项目,提出项目的风险点,找出如何规避风8险,弥补了单一评审时的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风险。同时建立评审错误追究机制,力争使评审会成员各尽其职、坚持原则,以降低担保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再担保和反担保机制 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组建,资金来源为目前发放给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再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和异地互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增强各类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有效分散担保风险。融资性担保公
16、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质押必须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 (五)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用制度来防范风险。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作为新兴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法、规范、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再努力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就能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六)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风险很大的经营群体,每一项担保业务都
17、面临着风险,主要集中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所造成的违约风险,一旦风险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建议融资性9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推行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每开展一笔担保业务,计提担保总额 10%的项目担保准备金,如果某笔担保业务违约需承担责任,就可以动用计提的项目担保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企业资金困难和财务拮据。 (七)建立融资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系统,由项目评审、风险控制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担保流程把保前、保后所有风险因素纳入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分析管理。担保前主要收集被担保企业信用、主营业务发展及竞争力、资产负债率、企业管理能力和
18、人员素质以及其他潜在风险,这些将直接影响对担保项目审批。担保后主要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监管和预警,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追偿手段要得力 若某个担保项目出了问题,其第一任务就是如何迅速有效地止损,并马上启动追偿程序。首先对被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到一个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点,如果确实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就可立即向法院提起申请予以财产保全。如果面临的是一家“空壳”公司,反担保人不见踪影或是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需要委托专人对以下项目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1)调查被担保
19、公司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如果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担保公司注册时是否是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共同完成的“空壳”化注册,10如果是就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在被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对被担保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是否有无偿或低价转让个人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的行为,如果有,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4)如果反担保人有应收未收债权,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权;(5)可以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被担保公司是否有未回收的债权、收益等。 (九)积极引进“五位一体”运行机制 “五位一体”运行机制是重庆三峡担保集团与国
20、家开发银行合作创立的担保运作机制,将贷款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和贷款企业称为“五位” ,各方之间形成项目互推、贷后共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建立一个各方合作的信用体系。其核心是五方联动,确保担保项目从推荐到审批,再到保后管理的全过程贯穿着完备的风险管理技术。 “五位一体”机制重在利用政府的组织优势、贷款银行的资金管理优势和中介机构丰富的专业知识优势来控制和化解风险,从而促进贷款企业的信用建设更上台阶。 (十)探索“担保转股权”共赢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尝试将担保资金或担保费转为受保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享受优质企业发展带来的更高收益。该模式体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最困难时给予支持,待企业成长壮大后能分享客户发展带来的收益,使发展模式更具可持续性。但此模式如果单独使用风险很大,就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