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例分析摘要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大地” )是一家国内绿化苗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然而,上市不到三年,绿大地就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发现其存在严重财务欺诈。本文试通过分析其财务造假手段及对其财务舞弊的迹象与原因分析,对上市公司预防舞弊和监管部门监管有一定积极意义。 关键词绿大地;财务欺诈;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5-0076-02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0) (简称“绿大地” )前身是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6 月,公司注册资本 1.
2、5 亿元,2001 年 3 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0 年 3 月,绿大地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2010 年 12 月,董事长何学葵持有的 4325.8 万股云南绿大地股票被冻结,引起连锁反应,四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 12.2 亿元,超过 80%的投资人损失惨重。2011 年 4月,财务总监李鹏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安机关控制。2011 年 12 月,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南绿大地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 400 万元。 1 造假手段 21.1 虚增资产 在上市之前,绿大
3、地公司通过一系列造假手段来谋求上市。2004 年2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 960 亩,金额为 955.2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 万元。2005 年 4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 3500 亩,金额为 3360.0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3190.00 万元。2007 年 13 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 万元。在上市之后,绿大地公司仍然没有停止造假粉饰业绩的脚步。2008 年,绿大地会计报告披露的购买马龙县月望乡 9000 亩土地使用权价值8370.00 万元,经司法机关鉴定,马龙县月望乡 9000 亩土地使用权价值虚增 8
4、370.00 万元,购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 4270.00 万元,经鉴定虚增购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 3438.02 万元。2009 年,绿大地会计报告披露的购置广南林地使用权 11011.05 万元,经鉴定虚增林地使用权价值10407.06 万元。 1.2 虚构收入 在上市前的 20042007 年 6 月,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内部交易手段,营业收入虚增达到 2.96 亿元。公司上市后陆续注销了这期间对其营业收入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的前几名客户,企图以此掩人耳目;上市之后,绿大地公司因为业绩上的压力,不思悔改,如法炮制,
5、又虚构收入 2.5 亿元,绿大地企业用此方法如同吹泡泡一样,泡沫越来越大,但越来越难以支撑,最终免不了破灭的下场。 1.3 关联方交易 3据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自写的材料称,她在蒋凯西和庞明星的建议下,由蒋凯西和庞明星让赵海艳、赵海丽去注册过多家关联公司。绿大地先后共计注册过 35 家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有的是绿大地收购过来的公司,如鑫景园艺;有的是在绿大地公司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去注册的公司。通过实际控制的云南红星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晓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等 35 家公司,绿大地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编造自己所需要的财务数据。一般的操作方法是:以土地款、灌溉系统工程款等各种名义
6、转出资金,利用控制的账户流转资金,最终回到绿大地。关于造假的方式,就像绿大地原董事长郑亚光所陈述的那样,公司买一块地,实际成本可能就 1000 万元,但账面上花了 1 个亿。就注册一个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 9000 万元出来,又去买公司的苗木,这 9000 万元就又流进来了,资产、收入和利润就虚增了。 “一笔资金从公司出去,最后又回到公司,中间走了一圈。 ” 2 绿大地公司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2.1 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 通过上市攫取巨大经济利益是绿大地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绿大地通过种种作假手段实现上市确实给绿大地带来了巨大收益。公司一上市,一次性募集资金为 3.46 亿元,绿大
7、地股票发行价 16.49 元,上市首日在市场的爆炒下,公司股票便飙升到 45.82 元。公司高管也获得了超额回报,其原董事长何学葵上市当日身价过亿元,而后随着股价的上涨其更是跻身 2009 年胡润富豪榜,绿大地也一跃成为 A 股市场苗木绿化龙头企业。对比 2011 年事发后公司高层领导得到的处罚,其处罚与收益相比显4得微乎其微。 2.2 中介机构敷衍搪塞,不勤勉尽责 IPO 过程在我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等的审计审核,这也是防止企业上市财务欺诈的屏障。绿大地造假手段司空见惯,投行的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律师只要仔细用心就能发现某些端倪。但在现实中,却没有被发现。因此,一个虚
8、假的 IPO,其中一定少不了上述中介机构的责任。没有这些中介机构的配合,企业想要上市是不可能的。事后调查也确实发现,中介机构的有些签字人根本没有亲自去企业做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我国也处于公司申请上市的高峰期,能签字的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紧缺,一个保荐代表人要负责好多项目,有时会造成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签项目的决定权在证券公司。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 “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 。中介机构这种敷衍搪塞的态度,给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2.3 政治利益 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地方企业上市募集大额资金带来地方税收的增加
9、,同时提高地方知名度,上市公司数目更成为地方领导标榜政绩的砝码,从而地方政府往往为企业上市一路开绿灯。地方政府应该说是企业上市的一道重要关口,但在绿大地一案中,这道关口却变成了助推其上市的一把保护伞。且不说当年地方部门如何让绿大地蒙混上市,单就其案发之后的各种行为来看,地方为保护企业可谓不遗余力。何学葵被捕前,绿大地曾以公司名义向云南省政府书面求援。5在案发前后,有关地方领导也曾多次赴京,与证监会高层会晤,企图让绿大地“逢凶化吉” 。案件立案调查后,地方政府消极应付,调查人员面临很大阻力,整个调查过程非常艰难。 2.4 公司治理结构单一,内部控制部门形同虚设 公司的 30%股权集中在董事长何学
10、葵身上,股权过度集中,而且董事长何学葵同时也担任着总经理,二者之间的监督关系形同虚设。资料显示,财务舞弊案发前,绿大地公司 2010 年共召开 18 次董事会,作为独立董事的郑亚光,这位被认为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都过硬的独立董事,在其亲自出席的 16 次会议和委托出席的 2 次会议上,从未投过一次反对票或弃权票。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绿大地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监事会形同虚设。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今后证监会应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审核监管要不断加强,发现有财务欺诈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另一方面,公司内部要有良好的治理体制和完善的内部控制,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务欺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岩.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J.商业时代,2006(26). 2刘晓波,王玥.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J.会计之友,2013(5). 3刘晓嫱.“德勤”审计责任案例剖析与启示J.财务与会计,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