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 2018 年度考核评估指标 考评指标 分值 量化评分标准 自评分 评分依据 考评分 一、工作方案 10 2016 年以来,按要求制定本省(区、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得 5 分;有改革任务的农场全部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得 5 分, 90%以上有改革任务的农场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得 4 分, 80%以上有改革任务的农场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得 3 分,低于 80%不得分。 文件、方案、会议纪要、协议等 二、工作机制 10 省级层面建立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联席 会议等多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得 5 分;有改革任务的农场所在市县全部
2、建立联席会议等多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得 5分, 80%以上市县建立联席会议等多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得 3 分, 50%以上市县建立联席会议等多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得 2 分, 30%以上市县建立联席会议等多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得 1 分,低于 30%不得分。 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公检法改革推进情况 12 垦区全部农场公检法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12 分, 80%以上的农场公检法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9 分, 60%以上的农场公检法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7 分,低于 60%不得分。 文件、方案、督察督导报告等 四、基础教育改革推进情况 12 垦区全部农场基础教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
3、理得 12 分, 80%以上的农场基础教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9 分, 60%以上的农场基础教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7 分,低于 60%不得分。 文件、方案、督察督导报告等 五、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改革推进情况 12 垦区全部农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12 分, 80%以上的农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9 分, 60%以上的农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7 分,低于 60%不得分。 文件、方案、督察督导报告等 考评指标 分值 量化评分标准 自评分 评分依据 考评分 六、国有农场社区建设推进情况 12 垦区全部农场社区纳入地
4、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12 分, 80%以上的农场社区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9 分, 60%以上的农场社区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7 分, 40%以上的农场社区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得 4 分,低于 40%不得分。 文件、方案、督察督导报告等 七、财政支持情况 14 2016 年以来,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得 7 分;有改革任务的农场所在市县财政全部安排资金支持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得 7分, 80%以上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得 5 分, 60%以上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得 3 分, 40%以上的
5、市县财政文件、会议纪要、安排资金支持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得 2 分 ,低于 40%不得分。 财政预算、拨款文件等 八、改革成效 10 垦区农场均不再承担办社会职能支出得 10分,垦区农场办社会职能 支出比 2015年降低 80%以上得 8 分,降低 50%以上得 5 分,降低 30%以上得 3 分 ,低于 30%不得分。 文件、企业决算、调查数据等 九、群众满意度 8 垦区干部职工对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满意程度,通过座谈、走访、发放问卷等方式评定。 由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十、调整分项 减分项不超过 10分 在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出现一次违规违纪行为扣 2 分
6、;因改革方案制定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一次扣 2 分,未及时有效应对处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的,一票否决。 信访记录、舆论报道等 加分项不超过 10分 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一次加 5 分,省部领导肯定性批示一次加 3 分,在全国性会议上典型发言一次加 2 分,在部委相关信息上进行经验交流一次加 2 分。 批示复印件、会议通知或方案、经验交流材料等 100 注: 1.第七项考评指标中,若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地方统一管理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安排,可得 14 分。 2.农垦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指:或将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农场 对生产经营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场社会管理机构的基层党建、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工作场所(含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等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并实现农场社会管理与地方社会管理体系相衔接、经费和规划渠道相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