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对技术特征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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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谈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对技术特征的解读摘 要 本文从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具有不同的解释出发,分析了上述两个程序中存在不一致作法的原因。此外,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提出专利法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读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含义,应当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加以理解,并且申请文件的内部解释效能大于外部解释的效能。 关键词 专利审查程序 诉讼程序 技术特征的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

2、3)11-297-02 一件专利的生命周期中可能要经历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上述两个程序均适用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 ,那么按照通常的理解,在上述两个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或者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好像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读却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一、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不同解释 如果权利要求中存在着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专利审查程序中,2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解释为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技术手段,即: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均覆盖在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中(

3、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2.1节) 。而在诉讼程序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 可见,在诉讼程序中,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仅仅包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从以上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诉讼程序中对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范围要明显小于专利审查程序中对其的解释范围。 这不禁使人思考:为何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在上述两个程序中存在着不统

4、一的判断标准?是否需要将判断标准进行统一? 专利审查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运用行政权对专利文件进行审批的程序。其审查的最终目的是使得被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楚、合理,保障专利权人所获得的权利稳定、有效。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宽泛的理解,可以使得专利审查部门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清楚以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缺陷具有更大的质疑空间,从而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是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澄清,从而将权利要求的范围限定的更加清楚,避免了后续程序中因主体主观判断的差异而带来的纠纷。 3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的司法审理,其针对的客体是已

5、经被授予的专利权或维持(或撤销)驳回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其还遵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无法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作过于宽泛的理解,可以避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必要的权利的丧失,以及限制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的不合理性,其是在公平意义上的一个综合的考量。 二、司法程序中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质审查程序的借鉴 在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上,在诉讼程序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

6、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尤其是在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判断上,可以合理地借鉴司法程序的上述规定以正确地解读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下通过一实际的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4案例一:专利申请权利要求 1 的内容如下: “1.一种灯,包括: 弧形封套(110) ; 设置在所

7、述弧形封套内的配放材料;和 结合到所述弧形封套的端部结构(112,114) ,其中该端部结构包括钼铼材料。 ” 关于该灯的结构参见图 1A 和图 1B 所示,其中图 1A 是灯的透视图,图 1B 是灯的横截面视图。图中该灯(100)具有弧形封套(110) 、连接到弧形封套两个相反端部的端部结构(112,114) 、和连接到每个端部结构的配放管 132、134。 对比文件 1(CN1411027A)公开了一种高压放电灯,如图 2 所示,其包括:发光管 2A(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弧形封套) ,其内部空间密封了离子化发光物质、启动气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配放材料) ,电极保持材料 4通过接合材料 3 固定

8、在各开口部 2a 的内侧开口处,该接合材料可以是包含钨、铼等金属的金属陶瓷。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在对权利要求 1 中技术特征“端部结构”的理解上,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认为权利要求 1 中并未对“端部结构”进行任何具体的限定,对比文件 1 中的“接合材料 3”也是位于发光管 2A 的端部,且形成了具体结构,因此,对比文件 1 中的“接合材料 3”即可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端部结构” 。 然而,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不应当仅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加以理解。对于本案而言,不能简单将位于端部的任何结构都能对应5于权利要求中的“端部结构” 。关于“端部结构” ,本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

9、“高亮度放电灯常常由陶瓷管状主体或弧形管形成,其被密封到一个或多个端帽或端部结构” 、 “弧形封套组件 100 包括弧形封套110 和钼铼端部结构 112 和 114,其连接到弧形封套 110 的相对端 116 和118 且覆盖弧形封套开口 120 和 122”。从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端部结构”是与端帽类似地至少构成端部大部分的结构。然而对比文件 1 中的接合材料 3仅仅是将弧管连接到配放管 4 的一薄层过渡物质。结合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不能将对比文件 1 中的接合材料 3 与专利申请中的端部结构等同起来,将对比文件 1 中的接合材料 3 对应为本专利申请中的端部结构是不合理的。 由该案例出发,笔者认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读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应当结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加以理解,并且申请文件内部信息(即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的解释效能大于外部信息(即公知常识上的通常理解)的解释效能。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2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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