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侦查活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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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代侦查活动研究摘 要 唐朝时期无论经济还是政治都是全世界各国借鉴的典范,由其是在盛唐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 唐律疏议不仅对初唐的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而且对唐代的刑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的规范。但是,具体到侦查活动,关于唐代的侦查活动及体系可供参考的文献并不多。诚然,唐代的侦查活动也是不可忽视的,正因为由于唐代以及前期侦查活动的萌芽和发展,才能沉淀出宋代关于侦查措施及法医学的历史著作。介于此,笔者拟通过综合史书中片段的唐代侦查行为,如以刑讯逼供为主的审讯活动;弹劾制度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检举箱背后的间谍系统和秘密侦查以及社会舆论对侦查活动的影响来论述唐朝的侦查活动。 关键

2、词 唐代 刑讯逼供 职务犯罪 秘密侦查 社会舆论 作者简介:武文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35-03 侦查措施,侦查方法以及侦查策略等定义都在近现代的背景下提出,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概念外延具体,而唐代还没有具体“侦查活动”术语,笔者拟用“侦查活动”来概括,以侦查活动作为前提论述唐代的几项侦查行为。 唐代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可谓不可少数的一个时期,完善的法律制度2使唐朝成为后来历朝代效仿的模板,在侦查活动的历史上,宋代的成熟的系统的著作,如史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 、对破案之法有详细叙述由南宋时期郑克

3、撰写的折狱龟鉴以及南宋桂万荣撰写的棠阴比事等著作都有思想上的影响。唐代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以后朝代也有借鉴性,如唐律疏议中对侦查审讯活动、检验鉴定制度以及其他侦查策略等都有叙述,对后世侦查学科的建立有突破性的价值。笔者认为,虽然宋代出现了多部侦查破案学和法医学的著作,但是唐代的侦查活动可谓对宋代的系统的侦查活动有启蒙之作用,影响甚大。笔者就此对唐代的侦查活动进行论述。当然,侦查学这门学科毕竟是现当代的产物,唐代并没有现在定义的侦查措施的行为,但是,在性质上,唐代出现关于了解事实真相的行为或者对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行为都可以与今日的侦查活动有相同之处,笔者在此文中通过一以刑讯逼供为主的侦查活动;二弹劾

4、制度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三谏言与社会舆论的侦查案件之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试探唐代的侦查活动。 一、以刑讯逼供为主的审讯活动 根据唐律以及其他文献的记载,唐代以及唐代以前就已经有了法医检验、笔记检验和痕迹检验等刑事侦查活动,但是在这些制度中仍然是以讯问为主要的侦查方法来核实案情,并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为当时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合为一体,并没有分立开来) 。 唐律将刑讯规定为一种规范制度:第一,讯问的条件是“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即监狱官吏在观察犯罪嫌疑人(囚犯)与验证证人证言之后案件事实仍不能3确定,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能鞭笞、拷打进行

5、讯问。 断狱律中对刑讯逼供的条件也有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而在“以情审查辞理”时,使用的仍旧是讯问的侦查措施。第二,刑讯的工具是讯杖。规定讯杖一律 3 尺 5 寸,削去节,大头径 3 分 2 厘,小头则是 2 分 2 厘。另一文献记载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用的用一种讯棒长为 1 尺至 1 尺 2。第三,是对刑讯逼供对象的限制,即禁止刑讯的对象包括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的哺乳期的妇女等。第四,就是对刑讯执行的限制,即每次刑讯拷打不得超过 3 次,每次要相隔 20 天,总数不可超过 200 次。豍

6、如果是构成杖罪以下的,刑讯拷打总数不可超过刑罚数;被告已被刑讯拷打法定数仍不招供的,就取保候审,接着刑讯拷打原告,原告也不招供的,在一定情况下可刑讯拷打证人;刑讯拷打的部位是大腿、臀部和腰部。 唐初期与中后期的讯问制度大相径庭。唐太宗李世民时期不主张用严刑峻罚来治理百姓,强调公平正直的治国理念,豎在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中记载唐太宗对侍臣们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可以看出唐太宗反对重刑,主张轻刑。但是侦查审讯活动中,仍以刑讯逼供为主。由其在武周时期以及以后的诸位君王专制统治时期。 有幸阅读了国学大师林语堂著的武则天正传一书,其中对武则天临朝期间和称帝期间的审讯制度有很详实的描述,笔者认为

7、这对研究唐朝的侦查活动有很大的价值,试引来论述(可于探讨) 。武则天获取皇位之后,更加紧迫的对谋反之风进行压制,但是她不会亲自动手,由索4元礼这枚工具手为她的左右。索元礼定案当属逼供为首,而且方法独特。其酷刑之一为制一铁帽,呆在被告头上,用楔子打入,使铁帽逐渐锁紧,至口逼供出来为止;还有一种是用大石击打囚犯头部;第三种就是将犯人手臂反绑在拷问台上。后来的来俊臣编写了一部罗织经:不论告密者被控何罪,第一步先从鼻子中灌醋,然后投置臭气难闻的土坑中,不予饮食,犯人据说饿至咬其衣絮。再继以神经疲劳。犯人被接连盘问,不许睡眠,一睡着就会被猛然推醒,数夜不眠之后,神智不清,便问什么招什么了。豏可以看出,武

8、则天期间已经有了使用精神疲劳的方法和利用亲属感情的方法进行的刑讯逼供措施。 当然,这是武则天为确保皇位而进行的一项策略,属于特殊时期,在其确定皇位之后还是重用了狄仁杰、宋璟等忠臣,为国家的治理。下文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会提到。 二、弹劾制度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根据唐律疏议事后受财记载:“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唐代已经有了官员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无论贞观年间还是武后以及之后的诸位皇帝期间,都有关于官员犯罪的记载。中央御史台就是最高的监察机构,也即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唐代的监察制度集成了秦汉以来的制度设计。而直接体现唐代监察理念的是弹劾制度。

9、唐代的监察制度在近三百年的历史中支持了封建专制的统治,维持了国家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在净化官僚社会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御史台包括为御史台行政长官的御史5大夫、御史中丞和其下属台院侍御史,殿中殿院侍御史和察院监察御史三类。各部门均有各自的职能,其中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豐,侍御史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 ,殿中侍御史“掌殿庭供奉之仪,京畿诸州兵皆隶焉” ,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 。豑其中监察官御史涉及的范围从中央尚书六部至地方各县的官僚,一旦发现违法之处,即可实施弹劾。豒由此可知,唐代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御史台的全部

10、职员。其次,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来源也有所记载,根据唐要会卷六二御史台下中的记载,总结出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来源包括御史台官员在查办案件时发现的和被害者向御史台的举报的两种。可见,在唐代就有百姓可以检举官吏的制度,虽然受到当时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但是有此项的制度的规定也可体现唐代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司法性。 唐代还具有特色的是武则天时期风行的“风闻奏事” 。武则天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仅实施了以上御史受理诉讼的制度,而且还实行史上称“武后依法治群下,谏官、御史得以风闻言事”豓的告诉制度,当然还有武则天时期广泛推行的告密之风。鼓励告密活动而设立的检举箱检举制度的史实在林语堂的武

11、则天正传中也有详实的描述。安史之乱之后政治不稳,权利分配混乱,在以后的几位皇帝在位期间,御史台的职权范围逐渐模糊化,又由于后期宦官势力的强大,插手朝廷政治,不仅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制裁,而且还影响到了吏部人事的安排。虽然唐代弹劾制度有所变化,但是总体来说唐代的御史台仍是一个独立6的监察机构,特别是任命御史,需要通过君主的授予才能生效。这样就避免了宰相过分干涉御史台的可能。 三、检举箱背后的间谍系统与秘密侦查 早在汉代就已经有了检举箱的发明,根据汉书赵广汉传中的记载,西汉宣帝年间,赵广汉任郡太守后,采用离间的方法分化瓦解了强宗豪族勾结官府的破坏当地治安的帮派。而当时赵广汉采取的方法不仅是收买

12、豪族来了解情况,而且还设立了一种瓦质的告密箱“缿筒”来奖赏告密者。豪族之间的关系的破裂让这种告密制度得以在司法领域传播开来。豔诚然,告密制度不仅在唐代传承下来,而且还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由其在武则天时期,告密成风。 武则天为了夺得皇位以及继续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发明了无处不包的间谍系统,是每一个人都成为了邻人的间谍。豖林语堂大师认为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间谍组织的创始人,所以“遭杀者无一不有罪 ”。在武则天皇帝垂拱二年三月,在朝廷内安装了一个铜质的告密箱。箱子方形,每一面的上端都留有一条缝隙,告密的人可把告密的信投入箱内。曾一度告密(即当时称作“上变” ,秘密阴谋之意)成为一种狂热,因为通过告密可以

13、封官进爵。 当然,要告密则需要了解情势,在此基础上唐代盛行了跟踪盯梢,窃听,派出线人等秘密侦查措施(并不是武则天之后才有,而是在初唐唐太宗时期就已经有,只是在武周时期普及开来) 。这一制度可以通过一下几个史料中的案例来证明。 折狱龟鉴中记载唐太宗李世民在审阅一起死刑复核案件时发现7犯罪嫌疑可疑,令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人都召集起来盘问过后均放走,留下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在傍晚让其走的时候派人跟随。发现一男子在途中拦住老太太问了关于案情的查办请况。事后对这位男子进行盯梢跟踪,在之后的三天内进行同样的审讯,一连三天都是同一人对老太太询问,最后认定其就是真正的杀人凶手。通过跟踪盯梢的侦查措施成功获取了

14、新的线索,抓获真凶,还无辜人于清白。 另一起是记载于折狱龟鉴的李忠同后母发生淫乱关系的案件。李忠是贞观年间左丞相李行廉的弟弟李行诠的前妻生的儿子,与其后母发生淫乱关系,县令王敬在一房间对他们进行讯问,李忠与其后母拒不认罪。县令安排一名吏人藏在床下,再让一名吏人进屋报告说长史召唤。待这名吏人走之后,藏在床底下的吏人不东声色,听到李忠母子二人相互串供,不能承认他们之间发生之事,同时还说了一些私密话。县令王敬随时赶到现场,藏在床下的吏人同时出现,母子二人的罪行已经昭然若知。 折狱龟鉴中记载的这两起案件可知在唐代秘密侦查措施已经有所运用。 四、唐代社会舆论对侦查活动之影响 唐太宗的经典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15、。体恤人民,客察百姓的粮食收成,贴榜等侦查活动。 武周时期,狄仁杰在担任御史大夫的职务之后,与以廉洁为名的杜景俭、徐有功共同执掌御史台大权。徐有功弹劾的第一人就是来俊臣(前文中提到他发明并且编纂了惨不忍睹的刑讯逼供的讯问方法) 。当时8武则天专制,虽然狄仁杰任御史大夫,但是对来俊臣的定罪处罚还是需要通过武则天对判决书的批准。但是武则天认为来俊臣对她有功,一直犹豫不决。当狄仁杰告知武后洛阳全城万人空巷,人人都在等待判决来俊臣的情形后,最终批准了处来俊臣于死刑。豗通过这件历史事实可以得出唐代社会舆情对侦查甚至审判活动的影响。由于唐代的封建专制统治背景,司法制度没有完全独立于行政职权,由其在武周时期

16、,权力集中,武则天执掌生死大权,但是即使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的舆论仍旧是权力者的警醒钟,由其是对官吏职务犯罪的影响更大。 中国侦查史的研究仍没有系统完善,这不仅限于文献的有限,而且也与我国持久的封建思想有关。古代侦审不分,行政与司法制度融为一体,不能具体鲜明地呈现古代侦查活动的内容,研究的方式也只有是在群书中摘阅其中的片段。然而,难点就在于在诸多的记载中该如何判断真伪,笔者认为,阅读历史不仅需要参考正史,还需要参阅人物传记以及历史文学,只有在现实的背景下才能提炼出真实的历史。还原历史真面目,而非“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当下就是历史。历史不仅仅有值得赞扬的积极一面,还有值得吸取教训的一面,正确客

17、观的面对历史才能不再重蹈覆辙,只有牢记历史的创口才能不重走历史的路,只有牢记历史的痛苦才能不在让历史的痛苦重演。 唐代的侦查活动的记载也是散见于各类历史书籍中,笔者初试在各类史书中寻找关于唐代侦查制度的记载,了解唐代侦查活动,除去本文对唐代审讯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以及社会舆情对侦查活动的影响三方面的论述之外仍有其他关于侦查活动的记录,笔者将在后续中进行探9讨。 注释: 豍对此文献参考于任惠华著中国侦查史和论文唐朝司法制度点评来自百度文库. 豎王利民.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2008(11). 豏林语堂.武则天正传.湖南文艺出版社.第 133 页,下文中说到:记下这些情形,意在保持

18、史实。如果后代再有侩子手,想以神经疲劳的逼供之法而以发明人自居时,他要知道,在武后时,来俊臣已经发明此法,其新奇,并不亚于今日。并且,他也是利用一个人的爱护家人子女的感情,逼人招供。 豐豑豒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大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第23 页. 豓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资质通鉴卷二一一玄宗开元五年九月条. 豔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关于古代秘密侦查措施一章.第 40 页. 豖林语堂.武则天正传.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 年版 豗此项历史事件参考于林语堂武则天正传中第四十章“万人空巷的判决” 。 参考文献: 1杨立云.侦查认识原理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年版. 2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03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 4宋宋慈著.高随捷,祝林森译.洗冤集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5陈鸿彝主编.中国治安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李建军编著.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 7宁欣,等.唐史十二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9 年版. 8陈智超.宋史十二讲.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9唐律疏议. 10折狱龟鉴. 11唐朝的司法制度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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