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特赦制度价值与功能初探摘 要 特赦制度有其自身悠久的历史,并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本文对特赦制度的发展、运行规律进行阐述,从法理角度对特赦制度存在的价值与功能进行分析。 关键词 特赦制度 价值 规律 作者简介:郝丽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9-02 特赦制度古已有之,作为君主的一项特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今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宪法、刑法中对特赦制度做出规定、甚至专门颁布了赦免法。特赦制度在我国亦历史悠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从 1975 年至今的 30 多年来
2、,特赦制度在我国却再未施行过,理论界似乎也早已将其遗忘。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赦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特赦制度的发展、运行规律出发,对特赦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进行论述。 一、特赦制度运行规律浅探 关于特赦制度,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归纳出以下运行规律: (一)特赦权的行使主体 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特赦的权力归属存在较大差异。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君主立宪制模式、共和制模式以及其他模式。一般2而言,在君主立宪制国家,特赦权归属于内阁,而国家元首仅享有礼仪性的权力,如日本、英国等;在共和制国家,特赦权则通常由总统行使,如俄罗斯、法国、韩国等;而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中,不仅总统享有特赦权,各州的州
3、长或者总理也享有该权力,如美国、德国等。 (二)特赦的程序 1.特赦的启动。研究中外相关立法可以看见,特赦的启动存在申请与提请两种方式:前者主体范围存在不同规定,有的国家仅限于犯罪人本人,如法国、德国,而有的国家则规定犯罪人及其亲属均可成为申请人;提请主体一般是有关司法机关,如俄罗斯为改造机关与社会团体等,日本则包括监管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相关检察员。无论何种方式,都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特点。我国台湾地区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并行的模式,可以由总统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进行特赦审议,也可以由主管部呈请总统颁布特赦。 2.特赦的审查。特赦请求的审查,通常由专门的赦免机构负责,如美国的法务部赦免局、俄
4、罗斯的特赦局、日本的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等等。审查机关在具体审查时,通常都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遵循一定的考量标准:(1)犯罪人自身情况。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悔罪程度、改造表现等。 (2)犯罪人的社会评价。如有无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有无立功表现等。 (3)相关司法人员的意见。 (4)被害人及其家属、社会大众的看法。做出判断后,审查机构向赦免权人提交具体报告书和建议书。 3.特赦的决定。特赦权人在接受审查机构所提交的报告书和建议书3后,应做出是否特赦的决定。 4.特赦的执行。特赦权人做出特赦决定后,应命令有关部门制作赦免状,通过赦免机构向申请人交付赦免状。如果特赦是由有关机关依职权提请的,则赦
5、免状应交付提请人,其后转交给当事人。有关司法机关应即刻按照赦免状的要求执行。 (三)特赦制度的监督 为避免特赦权被恣意滥用,各国对特赦均设定了一定的程序限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大多数国家对于赦免主体实施赦免行为赋予了一定的政治责任,但是各国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如日本规定内阁的赦免行为需向国会负责,而德国则要求由实际负责执行赦免的部长对国会负责。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还对国家元首赦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措施,特赦权的行使均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实现正义之诉求。 二、特赦制度发展规律浅探 通过对古今中外特赦制度实践的考察,我们发现,特赦制度在不同
6、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政治情势下所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 首先,从特赦的行使主体来看,古代的特赦权由君主行使,是君主的特权,这是在特定的封建历史文化背景下的必然结果。在当今法治社会,特赦权的行使主体由君主的特权过渡到一项民主权力。在一些国家,特赦权的行使由专门的特设机构行使,或者由国家元首行使,但此时的国家元首特赦权与古代帝王特赦权的性质不同,此时的特赦权是一种民主化的权力; 4其次,从特赦的实施效果来看,传统意义上特赦制度的效力仅在于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刑罚的执行,这也是特赦最根本的特征。但随着相关立法的发展,特赦制度的效力也出现变异,产生了罪刑皆免的特赦制度。再次,从特赦的价值功能来看,古代的
7、特赦多是为了政治方面的需要,当一个新的政权取代旧的政权的时候,特赦是为了政权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在现代国家,特赦权的功能主要是为了矫正个案的不公正,当然,也不排除在特定时期为了政治方面的因素而实施特赦。总体上来说,古代特赦制度是服务于君主统治的,相比较而言,现代的特赦制度虽然仍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其更注重人权保障和公正的价值诉求。三、特赦的价值与功能 在民主法制国家,赦免的地位问题受到怀疑。尽管如此,特赦制度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和必要的功能: (一)缓和法律规定之苛严 尽管刑法一直在朝着轻缓化的方向前进,但作为国家对犯罪人的最强硬手段,仍然无法改变其严苛本质。特别是在全世界普遍废除死刑的潮
8、流下,由于国家具体情况的需要,我国与某些国家、地区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仍有赖于死刑发挥其威慑作用,由此遭到诸多国家、人权组织、学者的口诛笔伐。特赦制度便为我们找到了出口,通过对特定犯罪人实行特赦,可以冲破法律所设的死板僵硬的“阀门” ,从而缓和刑罚的严厉性。同时,对特定人实施赦免,还可以解决法律适用在个案5中过度严厉的问题,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实现法律的本质诉求。 (二)补救立法或司法之缺陷 由于立法技术和水平的限制,立法者不可能完美地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刑法无法将所有应受惩罚行为纳入其中,也无法保证刑法所规定的罪行都具有可谴责性。与此同时,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特
9、性使其能够持续的发挥作用,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但是,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这种稳定性也导致了刑法在某种程度上无法与时俱进,因而具有滞后性。所以,严明的刑法规范容易个案的显失公正,背离刑法的实质正义。同时,受认识水平、语言技术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刑法条文语句必然存在抽象与歧义之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解释,然而解释者往往出于各种原因而背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进行解释,导致刑法规范的内在价值诉求被扭曲。特赦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因为刑法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后果,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具有弥补法律之不足的功效。 (三)修正错误之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徇私枉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10、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假案、错案。这些冤假错案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特别是错误的死刑判决更是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灾害。有鉴于此,适当的实施特赦制度,可以在权力制约的框架内实现个案的正义,有效地弥补法律不足,救济司法误判、错判。 (四)弱化“标签理论”的弊端 6美国在 1960 年代初期,盛行以社会批判为主要内涵的标签理论,在当时对犯罪学理论与犯罪对策论产生了诸多影响。标签理论试图改变“犯罪者=恶,非犯罪者=善”的观感,以及将犯罪学的关心焦点转移至刑事司法体系,有其功不可没之处。标签理论认为犯罪并非如实证犯罪学派所言,是受到“体质”及“环境”的影响,而是建筑在互动
11、理论之上,认为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当个人因第一次偏差行为被有意义的他人贴上标签,就产生“犯罪者”的烙印,如同一种“身份贬低仪式” 。标签会对个人日后社会生活产生负面的影响,当外在的标签力量逐渐强化时,他就会重新评估衡量自我的身份,逐渐接受此烙印而修正自我形象,而使自己毫无保留的再次参与犯罪活动。对特定犯罪人实行特赦,使其感受到国家对其自身改造的肯定,有助于其正确定位自己,从而更好地重新回归主流社会。 四、结语 虽然赦免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但是在民主与法治得到很大程度发展的今天,它非但未随君权制度消灭或削弱,反而亦受重视。特赦制度具有缓和法律严苛、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发挥着调节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功效。事实上,现代特赦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用以施恩关怀人民、实践以德治国理念的工具,显现出独特而重要的价值。 注释: 王娜.中外赦免程序比较.法治论丛.2004(3). 翟唳霞.赦免制度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 1989 年博士论文.第8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