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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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摘 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公民开始关注私有财产安全问题。2004 年我国宪法修改后第 13 条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规定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了限制。但在实践生活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情况堪忧,比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的非法拆迁,违规征地问题等比较严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文试图探究其原因。 关键词 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权 宪法 作者简介:司胜方,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5-02 一

2、、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第 13 条有着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那么私有财产权包括哪些?“在宪法上,可以这样定义,即指的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中包括物权、债权、知识财产权、继承权、特定的公物使用权等。 ” 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衍生出了普通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宪法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其义务对象是国家机关,而非普通公民。这与普通法律有明显的不同。 2(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1.私有财产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基础 人在生存、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保障,人是无法满足

3、吃、穿、住、行的需要,更谈不上有更高层次的发展。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是本性使然,也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法律为人服务,一国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必然要对私有财产权做相应的规定,来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私有财产权是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 我国宪法 37 条也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是公民人格尊严或人格权的实现须有私有财产的保障,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曾说过:“口袋空空人腰挺不直” 。 “一般来说,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各种前近代的政治经济制度下,由于私人财产权没有得到保障,为此必然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人身依附关系

4、” 。 (二)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1.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立法表现 “私有制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 比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 17 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要时,且在事先的正当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这是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最早规定。1791 年美国宪法第 5 条修正案中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收到剥夺” 。 3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财产权的保障的宪法规范侧重于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即“神圣不可侵犯” ,这取决于当时的观点:“个人是自然存在,是上帝(造物主)创造的。每个

5、人都追求个人幸福、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天经地义的。因此, 生存竞争就像自然规律一样在人类社会起作用。生存、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只受供求规律的支配,而供求规律起自动调节的作用” 。 2.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立法的表现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第 153 条中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保障” , “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 , “此乃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之先河” 。1949 年西德基本法第 14 条规定:“所有权以及继承权受保障” , “土地、天然资源以及生产资料,如为社会化之目的,可转为集体所有或以其他行使出现的集体经济,并依法规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194

6、6 年日本宪法第 29 条规定:“不得侵犯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在正当赔偿下得收为国有。 ” 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和改良资本主义过渡。国家开始强调对经济的干预,这是解决或预防周期性经济危机的需要。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福利制度推行,就赋予给政府更多干预社会经济的权力。 二、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一)我国宪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1.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 13 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中对公共利

7、益的规定意在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公共的利益的规定也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 2.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虽然宪法 67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是我国宪法不能直接的司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公共利益”做过明确的宪法解释,导致公共利益的认定存在模糊性。 (二)我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1.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除此之外,国务院制定

8、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8 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5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这个法规采取

9、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对政府的依法对房屋的征收做了比较明确的限定。 3.存在的问题 (1) 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公共利益做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属于政府机关的范畴,而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也是政府,那就意味着政府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保障法规的公平、公正性。 (3)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8 条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政府机关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提供的法律依据,这样不利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

10、含义 以英国思想家边沁为代表的社会功利主义学派“把公共利益定6义为:这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国家的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最大多少数人的最大的幸福 。 ” 从含义中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所要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符合民主原则, “和其他程序相比,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最有利于实现功利主义目标” 。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 13 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应该是能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我国宪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其他

11、国家机关相比最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1.目的的正当性 公共利益的目标是维护社会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不是政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也不是为维护少数人利益而存在的。具体在实践中表现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国防、民生等领域事关最大数人利益的目标。2.行为的合法性 政府以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必须依法进行,不仅要有法律授予的实体权利,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的进行。也就是说政府的行为必须依据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3.程序的公正性 7确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有公正的程序,因为公共利益是为了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体现了民主的原则,因此在

12、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不仅要由政府、行政相对人参加进来,而且还要有公众的参与认定。 4.补偿的充分性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应该给予充分的补偿。所“充分”补偿,不仅包括被征收或征用财产的直接的财产价值,而且包括给公民造成的间接损失比如房租、生产损失等。 四、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需要改进的地方 如何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需要做如下改进: (一)加强对宪法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宪法第 13 条已经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接下来就要看怎么实施了。理论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13、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宪法在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加强对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发挥宪法根本法地位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佳途径。 (二)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越完善的国家,其宪法就实施的就越好。比如美国在“1803 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形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美国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加强违宪审查,使我国宪法改8变没“牙”的状况,使国家机构的运行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审查立法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审查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加强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 加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是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实现宪法保

14、障人权的需要。对政府的权力控制,离不开宪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有效控制的政府是防止其借助“公共利益”来侵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四)加强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行使 法院在我国是审判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在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利益关系,最适宜但当裁决的主体。法院的公正、公平的判决,来源的中立的主体地位。实践中,我们必须加强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政府不正当的影响。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的社会矛盾,使拆迁、征地引发的事件不再发生,有效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注释: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 305 页. http:/ 2013

15、年 3 月 9 日。 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89 页,第 187 页.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6 页. 9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9 页.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2王广辉.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3焦洪昌.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5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6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 7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8美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9美理查德派普斯著.蒋琳琦译.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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