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年 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促进上海网络视听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条 申请 范围 (一)原创网络剧 由广播电视制作企业专门为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生产制作或由网络视听企业参 与制作并且独家首播,并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传播的,以电视、电脑、 手持终端等为接收终端的影视剧。 (二)原创网络短片 网络视听企业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传播的,以电视、电脑、 手持终端等为接收终端的 具有 一定剧情的视频短片 。 (三) 原创 视听栏目 网络视听企业原创制作通过互
2、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首播的,以电视、电脑、 手持终端等为接收终端的栏目或节目。 (四) 3D 或高清类视听节目制作 通过高清 或 3D 等高新技术 制作的网络剧、网络短片、 视频栏目。 (五) 创新项目 通过技术产品、 商业模式领域内的自我创新或集成创新, 提升产品竞争力或企业综合实力 的项目 。 (六)重点视听企业 达到一定营运规模、具有较强营运能力的 网络视听企业,鼓励骨干企业做强做大。 (七) 网络视听专项服务 为促进网络视听 产业发展,完善网络视听产业链, 形成产业规模效应等 提供 的网络视听专项 服务,鼓励 网络视听产业园区或网络视听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宣传和推广活动以及知名网络
3、视听节展 。 (八)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 对网络视听企业的公共需求,通过组织、整合、 集成 、优化等方式,为了网络视听企业的公共需求提供统一的基础性、开放性、 公益性平台。 第二 条 申请条件 (一) 第 一 、二 、三、四 项,必须 节目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 。 其中 原创网络剧 每集播放时长应在 25( 5)分钟,且总集数不低于 6 集; 网络短片 播放时长应在 10( 5)分钟;视听栏目每周播出次数不得少 于 1 次,全年播出少 于 50 期,且每期节目播放时长不少 于 15 分钟。 (二) 申请重点 网络视听企业 必须 连续 3 年( 2008 年 -2010年)每年收入增长率均不
4、低于 50%。且 2010 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三) 申请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网络视听产业特点,具有创新性 。 (四) 申请的单个 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 万。 (五) 申请人 不得 同时申报 3 个 (含 3 个)以上项目,每项不得申报超过 2 个小项 。 第三条 申报经费额度 (一) 单个 原创 网络剧不超过 40 万元; (二) 单个 原创 网络短片不超过 1 万元; (三) 单个 原创 视听栏目 、 3D 或高清类视听节目 不超过 10万元; (四 ) 单个重点视听企业 不超过 100 万元 ; (五 ) 单个 创新 项目 不超过 50 万元; (六
5、 ) 单个 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条 申请 主体 (一) 制作、编辑、集成数字化视听节目或为他人提供下载等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化音视频内容及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 企业。 (二) 在沪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视听企业。 (三 )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或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网络视听产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 递交 材料: ( 一) 上海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申请报告 (包括申请理由。申报项目概况、价值说明 等) ;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申请 原创 网络剧、 原创 网络短片、 原创 视听栏目、高
6、清或 3D 节目 制作 类 ,还需提交: 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2、 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3、 申请节目清单以及节目光盘; 4、 获奖证书。 (五)申请创新项目类 ,还需提交: 项目计划书 (包括创新项目或模式的策划、推广、营销方案及成果展示。 (六)申请重点网络视听企业 ,还需提交: 1、 公司 2008 年 -2010 年的企业发展概 述(包括公司收入 和成本分析) ; 2、 公司 2008 年 -2010 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申请网络视听专项服务类 ,还需要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包含经费预算表)。 (八) 申请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需提交 专项方案。 (九) 其他相关材料。 (十 ) 所有提交的材料需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书面材料应采用 A4 纸双面打印,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案,于左侧装订成册。 第六条 受理材料于 12月 21日前提交到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 管理局 负责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做事后评估。凡获得网络视听专项服务、 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需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12 月 15 日前送交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一年 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