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取证初探【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 电子证据;新刑事诉讼法;挑战 随着 2012 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及正确运用电子证据,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对电子证据的认识 可以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一新增加的证据种类表述为“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 ,那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
2、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的措辞,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2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简单的讲,就是利用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 电子证据与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比有如下特性: 1. 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具有依赖性 电子证据是以电信
3、号代码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各种介质中,其生成、存储、传递、再现等都离不开一定的高科技物质介质。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的依赖性决定了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要对与其有关的物质介质的材料一起审查,才能保证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性 以计算机为代表,电子证据在各种介质中的存储量与普通证据不可同日而语。这一特点,首先导致了电子取证的范围在无形中大幅度扩大。其次,电子证据所包含的海量信息也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构成了巨大挑战,司法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承担工作量的增加,还要甄别各种信息的关联性,工作量可想而知。 3. 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 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是与纸面文件相比较而言的。经
4、过签名的纸面文件上任何修改都可以很容易地觉察到。而基于计算机的信息与记录则不具备这样的安全属性。 我们会发现电子证据的依赖性、脆弱性对其所证明的内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那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如何取证并保证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呢?3二、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及效力判断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一般规则即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但它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认证、质证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下面以常见的几种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为例说明。 1. 手机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取证。近年来,手机短信成为人们的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重要的犯罪手
5、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罪活动或者直接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类案件中,若能收集该类证据,对证实案件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 2. 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邮件是基于因特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在收集此类证据时类似手机短信的收集方式
6、。但要注意有一个前提,即保证所收集的电子邮件是在安全环境下的邮件,要满足这种条件,收集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设备。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做法,在出庭时由其对收集情况进行说明。 43. 网络聊天形式电子证据材料的取证。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对于聊天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网络服务商未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对此收集的证据,我们可以由相关专家出具鉴定结论的方式予以固定,在运用时可以作为再生证据加
7、以运用。 三、电子取证规则的确立 那么,我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电子取证规则呢?一个基本思路是,既要参考我国传统的取证原则,也要援引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的先进立法例以资借鉴。前者主要指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取证原则,如及时取证原则、全面取证原则、合法取证原则等;后者主要指国际上基于电子证据的特点而确定的一些普适性原则,以无损取证原则为代表。无损取证原则要求在电子取证的整个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完整。具体而言,贯彻无损取证原则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不能直接对原始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和检验鉴定。 (2)对电子证据进行复制时,要使用洁净的存储设备实施精确复制,同时制作多个备份并进
8、行校验,确保每个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3)以防篡改技术手段保障电子证据的原始性。 (4)分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辅助软件和分析方法必须安全可信。 (5)整个取证过程,包括检验鉴定过程,都必须详细记录并受到监督。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确立电子取证规则的重点应是以无损取证原则为核心构建电子取证的专门原则,以便进一步规范电子取证的程序和标准。 5参考文献: 1陈浩然.证据学原理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25 2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J.法学研究,2006, (5) 3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J.法学家,2005, (4) 4吕新.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