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与挑战摘 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于 2004 年明确写于宪法中,此后,我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都从不同层面体现了这一原则,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因此,刑诉法修改涉及到对公权力的制约、律师辩护权的扩张、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各个方面,充分协调了公民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促进公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更保障了人权。反贪污贿赂局作为检察机关中重要部门之一,承担着打击贪污腐败的重任,如何在强化侦查权,加大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保障当事人权益诉求的实现,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 刑诉法修改 反贪工作 机遇与挑战 作者简介:崔进,浙江省平
2、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周盼盼,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53-02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影响着刑事办案程序,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规范了办案程序;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人权,有效制约了侦查权;因此,对反贪工作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两大制度 (一)证据制度 21.充实了证据种类 互联网信息技术渗透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办公方式以及沟通交流的方式。网络办公、网络消费、网络通信已经相当普遍,一些
3、网络犯罪现象司空见惯,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等诸多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新刑诉法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增加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的合法化,有利于解决网络犯罪问题,增强证据说服力。同时,电子证据的属性具有多样性,证据内容具有可修改性及可灭失性,因此,如何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践。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口供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证据种类,有证据之王之称。一些贿赂案件只有当事人彼此清楚,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因此,获得当事人的口供就成为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但是,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
4、自证其罪,这挑战着我们的传统办案模式,必须转变以口供为核心的观念,增强获取其他客观证据的能力。 (二)辩护制度律师辩护权的扩张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律师侦查与侦查部门的侦查几乎同步进行。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强大的律师,侦查难度明显加大。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进程,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3这势必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二、两大措施 (一)强制措施将拘传时间延长为 24 小时 在侦查阶段
5、,对于一些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时间可以延长为 24 小时。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一些经过正规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深知拘传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因此,在讯问过程中百般抵赖,拖延时间,导致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很难进行。而且,在一些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等方式,规避 12小时拘传期限,这不仅影响案件的办理,更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拘传时间的适当延长,在一些影响重大、案件复杂的案件中,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调查,避免出现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不得不放虎归山,任其逍遥法外。 (二)侦查措
6、施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化的普及,一些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复杂化特征,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新刑诉法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批准程序进行。 4除此之外,案件质量要求与考核间的冲突也凸显了。现有的自上而下的全面考核机制,对案件的质量考核主要有立案数、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大要案比例等。立案后作撤案或不诉就要扣分,这是职务犯
7、罪侦查工作中长期形成的一种观念:“案件要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否则就是错案。 ”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保护,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加大和证据变化的自然性与必然性,势必有相当一部份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因证据问题而撤案和不诉,与现行的考核制度相冲突。 三、应对新挑战的措施 (一)充实反贪队伍,增强侦查人员综合素质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中,由于人数有限,很多侦查人员都是办案多面手,既办贪污贿赂案件,又办挪用公款案件,这往往会导致对案件吃不透、把握不牢,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质量。 从我院实际来说,上级检察院对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警务科单列等原因反贪局侦查人员却不增反
8、减。而且当前人口流动极为频繁,有些证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居所这势必给关键证言的获取带来的困难。省院下发了关于规范查询通信用户信息资料工作的若干规定 ,与电信部门用户终端资料等社会公共信息共享的工作目标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如社会公共信息共享机制(人大代表资料、公安部门居民身份资料、电信部门用户终端资料、工商税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等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设。 5因此增加反贪队伍人数的同时,更要增强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既包括扎实的理论基础,又包括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比如,侦查人员要时刻加强理论学习,夯实理论基础,尤其要密切关注一些新法律法规的
9、颁布,司法解释的出台;增强程序意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限制刑讯逼供,又可以起到固定证据和补强口供的双重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面对律师时,既要对抗又要合作,要理解和尊重律师,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要充分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并积极探索与律师加强合作,有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律师来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转变侦查办案模式 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所反映的案件线索来寻找、获取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来完成对犯罪证明过程的一种侦查模式。口供是所有证据中的关
10、键,但是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尤其是反贪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转变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情节,树立全面的证据观念,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拓展侦查思路,加大对高科技侦查手段的使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使用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强化证据意识,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在这种情况下,职务犯罪的初查显得尤为重要。成功的初查工作,可以有效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使立案有坚实的基础,进而推进侦查工6作向纵深发展,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 职务犯罪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能性又很小,另
11、一方面,控告人、举报人出于自身文化素质、表达水平等原因,甚至出于不良动机,所提供的线索较为杂乱,甚至属歪曲捏造事实,要求仅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便得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结论,实际上非常勉强和困难,而且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对初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初查在刑诉法中没有直接依据,也给我们的执法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应当继续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对于执行初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使刑诉法上的初查制度增加现实可操作性、比如初查期限问题、初查方案的制定及方案内容的要求、初查终结的标准问题等,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定。 (三)完善技术侦查手段 随着职务犯罪的智能化
12、、复杂化和多变化,仅仅依靠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新刑诉法用一整节的内容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因其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超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而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考虑案件情节和影响范围,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至于何种国家机关具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刑诉法中并为明确规定。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可以通7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这一不足。围绕侦查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
13、用等环节,加大机制探索力度,逐步健全有效的侦查信息工作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察部门以及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磋商,逐步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查制度以及大要案配合协调制度;加强对公共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努力争取联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网上直接查询和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数据库、金融服务系统和各类电子监控系统,使侦查部门能够轻易掌握任何人的个人财务资料和行踪。 当然,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这就要求我们要培训专业化的技术侦查人员,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战胜.论技术查措施在“一对一”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法制博览.2012(9). 2姜传伟,刘东,李兵.论反贪侦查机制的创新.法制与社会.2010(10). 3俞斌.试论怎样将创新思维融入反贪查案.犯罪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