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22991 上传时间:2019-03-1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方面的重大突破,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渐渐产生控辩交锋倾向的表现。庭前会议制度在保障审判的公正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立法上对于庭前会议法律效果的规定并不全面,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发展完善。 关键词 庭前会议 证据开示 非法证据排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4-02 一、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立法规定 刑事案件在提出指控以后开庭审判之前,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为开庭审判作准备的程序,豍被称之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2、庭前审查程序并非是要对案件的性质和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裁断,而主要是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是否应当适用刑事审判程序及为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作为庭前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庭前会议即是指对于某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准备程序。豎 庭前会议制度由来已久,实践之中,也有法院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召集诉讼参与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做法,但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是在22012 年 3 月 14 日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做出的。新刑诉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3、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制度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特点 通过对新刑诉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庭前会议由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类型,有选择性的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总的来说,有两类案件,在法院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一是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证据存有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及证据材料较多短时间难以把握的;二是案情存在问题的案件,例如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

4、,法院需要慎重对待的案件。而庭前会议的决定只能由审判机关作出,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庭前会议的审查内容仅包括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判断。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审查有关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如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管辖异议、不公开审理申请等。第二,对于证据的完整性、全面性进行审查。庭前会议同时有一定的证据开示作用,当事人及辩护人认为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完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实被告人无罪和罪轻3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认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的,也应当在庭前会议提出。第三,审查证据的来源,排除非法证据。当事人认为证

5、据的取得手段不合法,存在非法证据的,可以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对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名单存有异议的,认为可能存在作伪证等情况的,也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最后,庭前会议通过准备庭审,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公平和效率,以达到保障人权、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被告人本身不做定罪和量刑的决定。第一,庭前会议通过证据完整性、全面性的审查,使控辩双方了解庭审中将要出示证据材料类型及证明效果等,保证控辩双方的信息对等,避免证据突袭。第二,通过审查证据来源,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程序正义。当代刑事诉讼理念突出强调程序公正、突出程序正义,这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所吸纳,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追求的一大目标。豏非法证据

6、排除正是对程序正义的落实,也是我国刑法从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倾向的改变。第三,通过刑事调解将民事部分优先解决,能够调解的及时调解,简化案件审理,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刑事调解也是考量被告人悔罪态度的量刑证据,对民事部分的优先处理使得刑事量刑证据更加明确,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公正量刑。第四,明确争辩焦点,保障庭审效率。法官通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既能够了解案情又能明确双方异议所在,可以对有异议的部分有针对性的展开质证和辩论,无异议部分一语带过即可,保障审判的高效进行。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效果 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是一种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对4适用案件的范围和审理内容上都有着“

7、其他情形” 、 “其他问题”等兜底性的规定。并且,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其司法解释,均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未对之后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即在庭前会议的审理效果方面存在法律空白,而赋予了审判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刑诉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精神,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效果,应当有如下方面的规定: 首先,虽然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和最终决策权属于法院,但应当对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范,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在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下,庭前会议制度更加凸显了其方面法官把握庭审的特征,但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样需要通过庭前会议明确对方证据和意见,应当具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权、申请权及

8、在庭前会议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如果没有明确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会时常面临被剥夺被阻止行使诉讼权利的危险,对与真正解决庭前会议程序性问题是欠缺一些基本保障的。在构建该项制度时,应当增加上述一系列诉讼权利,以进一步明确,如对回避的申请权、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举证权、质证权以及辩论权的赋予。豐 其次,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排查应当当庭作出处理,对案件程序性问题应当当庭裁判。庭前会议的目的之一就是将可能存在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先行解决,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避免因为程序性事项重复开庭。因此,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应由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将有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相

9、关审判的事项进行裁决,在正式的法庭开庭之前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先行予以解决,5使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豑对于经审查认为需要说明合法性或者查证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在庭前会议作出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证据的决定。 最后,明确庭前会议具有证据开示的效果,对于未能调取的证据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证据开示是指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检察机关有义务于开庭审判之前将所掌握的证据向被告方予以展示,同时,被告方也负有一定的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豒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但庭前会议制度关于双方证据的审查就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证据内容,使案情更加明晰,避免证据突袭,实际上起到了一定证据开示的效果。因此

10、,应当同时明确证据开示的法律效果,将开庭审理时使用的证据限于庭前会议审查的证据、审判机关认为需要调取的新的证据及新发现的证据,控辩双方不得随意隐瞒证据,庭前会议未出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挑战,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吸收英美控辩对立精神,职权主义模式下渐渐产生控辩交锋倾向的表现。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慎重对待,从证据的搜集到案件的审判,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为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效率,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们在实践中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制定更加具体的行为规范,将

11、该项制度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注释: 1洪芳.刑事庭前程序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重构.6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4). 2郭恒.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分析与构建路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3张涛,陈静,金志锋.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初探.新财经(理论版).2012(12). 4洪敏.庭前会议程序初探.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 5王惠.“庭前会议”制度若干公诉实务问题探讨.第八届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审判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年版. 6李玉华,李森.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