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度浅议.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23190 上传时间:2019-03-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议会制度浅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议会制度浅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议会制度浅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议会制度浅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议会制度浅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议会制度浅议摘 要 本文对国外主要西方国家议会性质的有关学说进行了归纳,介绍了议会制度的起源、组成,对议会的立法权、监察权、财政权三大职权进行了重点阐述,并论述了议员的特殊保障制度及反议会制度。 关键词 议会制度 议会的性质 议会的组成 议会的职权 反议会制度 作者简介:王杰,湖南省隆回县第九中学语文教师。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39-02 一、议会的性质和起源 (一)议会的性质 关于议会的性质一共有三种学说:第一种,委托说。包括两层意思:(1)仅存在于议员和选民之间,其理由是:认为人民享有一部分的主权,而人民选举议员,因此只在

2、选举区选民和议员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因为,议员是由选举区选民而不是议员选出的。 (2)与私法上的委托关系相同,其理由是:主权不可割让,因此自然不能认为选举议员是一种割让主权的行为,而只能是看作一种类似私法上的委托关系,议员须依“训斥”行事。第二种,代表说:否认议员和其选举区选民的委托关系,而认为议会全体和人民之间的委托关系,其理由是:主权属人民,而选举区的选民只是人民的一部分,不能成为主权的主体,因此不享有委托的权利。第三种,国家机关说:主张国家机关说的学者认为,选举团体和议会都2是国家机关,选举团体的选举职权和议会的立法、议决方面的职权都来自宪法,其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也不存在代表关系。 (二)

3、议会制度的起源 英国的议会创建于 13 世纪,已有 700 多年的历史,因此,英国被称为“议会之母” 。一般认为议会起源于国王的议事会。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国王和百姓、封主和封臣都遵守一种契约,每个人都对其他人负有义务。如果一个人违约,他的义务也中止。如果封臣拒绝履行他所应尽的义务,国王就有权强制执行。而如果一个国王侵犯了封臣的权利,封臣们也可以联合起来反对他。封臣们组成国王的议事会,国王应按封臣们的劝告行事。如果封臣们认为国王滥用他的合法权力,可以对其进行限制。封建制度的这种契约的性质,后来发展成为西方议会政治的思想。 二、议会的组成 (一)一院制和两院制 关于资产阶级议会的组织形式,从它成立

4、到现在,普遍采用的形式是一院制或两院制,环顾当今世界各国,有的采取了一院制,有的采取了两院制;有的采取两院制后又改为一院制,也有的采取一院制后又改为两院制。现在采取两院制的国家有 70 多个,其中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大国居多,如英、美、法、德、日等;采取一院制的国家有 110 多个,其中有一些西方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等,也有许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独立的国家,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马里、加纳等。第一,一院制理论。其理论基础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理由有:(1)西方学者从卢梭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的观点出发,认3为代议机关是代表公共意志的,而公共意志只有一个。如果两院意见分歧,

5、其中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共意志;如果两院意见一致,其中必有一院是多余的,故没有设立的必要。 (2)采取两院制往往会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使行政机关有机可乘,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操纵议会,使代表公共意志的议会丧失能力,这是与人民主权的原则不相符合的。 (3)两院制可使法律案不易成立,妨碍社会改革与进步。在列举两院制弊端的同时,西方学者论证了一院制的优点:实行一院制行动敏捷,可避免办事拖拉,同时可以增强议员的责任感,避免互相推诿,可以简化机构,避免浪费人力、物力等。第二,两院制理论的首创者是孟德斯鸠。其理由有:(1)两院制可以防杜议会的专横,上院可以发挥“慎重”的作用,以防止下院“轻率” 。 (2)两院制

6、可以减少法律案的草率与粗疏。 (3)两院制可以减少议会与行政机关间发生剧烈的冲突。当议会中的一院与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以从中斡旋,不致使双方陷入僵局。 (4)还有的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团体的兴盛,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职业代表制,因而必须分设两院。 (二)两院的组成问题 1.下议院的组成:其选举方式大体相同,即采取直接选举。 (1)下议院议员名额问题各国不一。一般来说,下议院人数比上议院人数多。(2)下议院议员名额分配问题,下议院议员名额通常按人口或选民人数依一定比例分配。如美国,中国民国二年众议院名额。另对于职业代表制,则不能简单的以各职业团体人数为标准。 (3)下议

7、院议员的被选举权,当选议员权仍受到各种限制。 (4)下议院议员的兼任权问题。允许4兼任:一般在责任内阁制国家,如英国,内阁阁员同时是下议院议员,其参加议会会议。绝对禁止:如美国,则绝对禁止议员兼任任何公职。相对禁止:如法国,对于国务员、次长及特派员,特种法院的法官及国立大学的教授的职务容许兼任,特殊行业的重要职务禁止:如银行或公司,尤其是国家银行或官商合办的银行或公司,的经理董事等职,不得兼任。 (5)下议院议员的任期改选及补选问题。 2.上议院的组成:(1)贵族性质的上院。以英国为例,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不是选举产生,世袭或者任命的。 (2

8、)联邦性质的上院。在联邦国家的上院,往往为代表各邦的代表,譬如说,德国,美国,瑞士,都认为上议院议员是各邦代表;在大多数联邦国家,各邦的议员人数都相等。(3)任命性质的上院。譬如说意大利上议院,除亲王外,其余都出自行政机关的任命,日本贵族院的一部分议员由天皇选任;其任期往往为终身。 (4)间接选举的上院。各国上院,多采用间接选举。 (5)直接民选的上院。采取这种制度的有澳大利亚,现在的美国,在这种制度下,上院和下院均系民选产生,因此它们的职权不相上下,可以相互制约。 三、议会的职权 (一)两院职权的分配,有三种学说,第一说:完全平等或几于平等 主张:上院的产生应同于下院,两者都有民选产生,那么

9、它们都是人民代表机关,其职权自应平等。第二说:关于财政案的职权应不平等,主张:下院的产生应出自人民的直接选举,而上院的产生应由另一种方5法,他们主张财政案应由下院决定。最多只能保有修正权或提案权,而不能享有否决权,不能抵抗到底。第三说:两院职权应全不平等,主张:上院仅作为下院的辅助,对于一切法律案,不能行使一种完全的否决权。(二)议会的立法权 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英国和法国的政府和和议员都有提案权,但政府的提案权要大于议员,法律案的提出,属于议会议员和行政机关。政府享有法律提案权,往往占有优势,如:英国议会没星期中开会的大部分时间,划作政府提案的讨论时间,美国的法案只能由议会提出。

10、(2)法律案的讨论,第一,全院讨论的次数。三读制:每个法律案须经三次朗读,才能通过某一议院。采用的国家有:英,美,德,中国。以英国为例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第二,非三读制:法,意只须经过两次讨论。 (3)委员会的审查,常任委员会美法德,法律案须经委员会的审查,只是

11、其时间不同而已。非常任委员会英国,不须经过委员会审查,有审查必要时,设立特别委员会。实际上,因为内阁享有法律提案权,同时其又无须经过委员会审查,因此立法实际上由内阁所操纵。 (三)议会的监察权 6议会的监察权:即议会监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权力。 (1)质询权,存在于责任内阁制国家;(2)查究权,是一种对于行政及司法机关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调查和审查的权力;(3)受理请愿权受理人民的请愿。 (4)建议权,即对于行政或其他事件,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这种权力一般无强制性,但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下议院向政府提出建议案,实际上往往不能不接受;(5)弹劾权:指议会对国家元首政府高级官员或法官的不法行为提出

12、控告,并提出免职和定罪的权力。弹劾制度,始于 14 世纪的英国。从 1805 年以来,英国议会就不再使用弹劾权。设立弹劾权的理由:其一,行政元首及国务员往往位高权重,由普通法院来制裁其会有顾虑;其二,元首及国务员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往往含有政治性质,意义空泛,法院会感到困难。 (6)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又称为“倒阁”权。它是议会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首创于英国,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采用。不信任投票权一般都由下院享有;(7)设立常设委员会,由议会选定若干议员组成一个委员会,其职责:于议会闭会及解散期内,代表议会,监察行

13、政机关。一般有议会的国家都设有。 (四)议会的财政权 议会的财政权,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 。财政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财政案的提案权一般都属于下院专有,上院有讨论和提出建议或否决之权。 7第一,预算案:(1)预算案的期限:通例为一年。 (2)预算经费的支付:采用严格的事前审核制度,由审计机关审议。 (3)预算案的提出与修正,议会议员对政府所提出预算案的修正,大都设有一种限制,即议会议员,不得提出增税或增加岁出的修正条款。一方面:限制议会议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不易推卸责任。第二,决

14、算案,行政机关须逐年将一切国家机关的收入支出,造成决算案,交审计机关审核,再交议会决议,再由决算审查委员会审查,然后由议会表决。 四、议员的特殊保障 这两项权利均始于英国。 (1)议员言论的保障。也就是说议员在议会内的一切言论,任何法院与议院以外任何其他机关,不得过问;(2)议员身体的保障。英国:身体保障只限于不得因民事案件而逮捕议员,如不包括犯罪行为。他国宪法,则规定在议会会议期间,逮捕须经许可,还有些甚至规定不受司法侦查,还有些扩大到议会闭会期间。 五、议会制度与反议会制度 议会制度向来视为民主政治的归宿,这是由近代国家的版图和人口决定的。如苏维埃独裁时的制度:这里主要将其做个比较:(1)

15、组成范围不同:一般民治国家:议会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机关,苏维埃:苏维埃大会仅为工农兵的代表二:(2)权力范围不同:一般民治国家:只是国家机关之一,议会权力是有限的,如立法权、监督权。苏维埃:可行使立法,可控制行政或司法处分;(3)职权行使的方式:一般民治国家:议会职权原则上只有议会全体才能行使,议会的委员会均不能在议会集会或闭会期间,代行职权。苏维埃: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在闭会期间代8行苏维埃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可见,苏维埃代表大会只是被少数人掌控,不能体现代议制的作用。法西斯国家(以意大利为例) ,意大利的会社会议成立于 1926 年,有参与经济立法的权力。1933 年,墨索里尼成立了一个决议,改会社会议由生产会社举出。其后的全国会社会议由 823 名生产会议的代表组成,而生产会议由首脑以命令组织,主席由阁员兼任。其众议院实际上已被架空,没了实际权力,实际上,权力集中到法西斯独裁者手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