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查起诉为依托强化对检察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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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审查起诉为依托强化对检察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摘 要 检察机关在强化自身监督,尤其是强化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上存在着“四多四少”的问题,影响公诉部门监督地位的体现和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应当从意识的加强、能力的提高、手段的完善以及制度的健全等方面予以强化。 关键词 公诉 自侦案件 监督 强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18-02 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才能树立检察权的威信,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遗憾的是,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诉部门对自侦

2、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工作一直处于相对疲软的状态,监督效果差强人意,在执法监督上往往采用两种标准,呈现出“灯下黑”的不正常状态,急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强化。 一、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强化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监督者自身必须得到监督,这是权利行使的客观要求,在外部监督相对宏观、薄弱的情况下,加强内部监督,尤其是加强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2督就尤为重要了。 (二)是检察权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 一般意义上说,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

3、权等权能。一直以来,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学界和实践界争议颇多,认为检察机关既侦查又公诉,是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体现公正。加强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正是直面这些无端质疑的有力武器,是保证检察权完整、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是公诉部门诉讼地位的必然体现 公诉部门承接侦查和审判,只有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确保案件的侦查活动合法,证据经得起庭审的考验,才能保障案件质量,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因此,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是公诉部门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 二、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工作呈现“四多四少”的怪象,急需解决 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工作出现各种乱

4、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侦案件的质量,急需予以解决。 1.领导要求多,实践做得少。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对公诉部门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工作提出了多次要求,可谓苦口婆心,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抹不开面子,硬不下心肠等原因,在具体工作中监督工作开展得相对较少,形成了雷声大、雨点小的怪象。 2.口头纠正多,书面纠正少。相较于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监督,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往往采用口头形式的多、书面形式的少,导致口头3纠正的方式由于较为随意,难以引起自侦部门侦查人员的重视,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3.不痛不痒多,切中要害少。公诉干警与自侦干警往往为同一单位的同事,或者是兄弟院的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在指出侦查

5、活动中的问题时常常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出的纠正意见不痛不痒,对于切中要害的纠正意见往往不忍提出、不愿提出,严重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4.敷衍了事多,认真纠正少。由于公诉部门干警在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时存在各种顾虑和心理障碍,导致自侦部门顺水推舟,对公诉部门提出的纠正意见往往轻描淡写、敷衍了事,难以触动其内心自觉加强依法侦查取证的积极性,导致监督工作隔靴搔痒,收效甚微。 三、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五措并举强化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巩固公诉部门的诉讼地位,维护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公诉部门应抛弃狭隘的门户之见,从以下五个方面自觉加强对自侦案

6、件的监督工作。 1.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正人先正己的意识。实践中,公诉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根本原因在于公诉干警内心存在着门户之见、内外有别。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意识是行动的火车头,要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必须首先端正公诉人的监督意识。我们应采取多种易于干警接受的方式,督促公诉人认真学习领会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监督者必先自觉接4受监督的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把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教育引导公诉人认识到强化对自侦案件监督工作事关检察权的有序行使,事关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把强化内部监督、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作为

7、维护检察机关权威性的自觉行动。 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公诉人依法监督的能力。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尽管同在检察机关工作,由于侦查活动和公诉工作存在较大的差别,许多公诉人对侦查工作的特点、工作方式所知甚少,难以知己知彼,开展监督时容易有心无力。对此,我们应强化学习培训的力度,改进学习培训的方法,使得公诉人深入了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有效实施监督积蓄力量。实践中,可以采用轮派公诉人到自侦部门跟班学习等方式,深入自侦工作一线,边学习边监督,边监督边提高。同时,加强侦查监督知识的积累,提高侦查监督能力,拓宽侦查监督的方式,也是强化学习培训的应有之义。 3.端正监督地位,善用多种监督手段。一方面,公诉人应

8、意识到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开展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时,也要开动脑筋,善于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刚柔并济,以取得最好的监督成效。对于自侦案件的监督,由于被监督者和监督者地位、关系的特殊性,既不能一味求“刚” ,态度强硬手段极端地“炮轰” ,也不能一味求“柔” ,希望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应分别不同情况,利用与被监督者熟悉、了解的优势,因人而异,因事制宜地选择监督手段和方法。对于侦察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较为轻微、监督纠正难度不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座谈、请教等方式,在大家都容易接受的方式和环境、氛围中解决问题。而对于5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严重影响证据效力,或者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骗供等问

9、题,则应严肃予以指出和纠正,必要时应制发类似于纠正违法通知书性质的文书书面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坚决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加强文书说理,确保监督工作有理有据。实践中,公诉部门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开展得并不扎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自侦案件监督工作的开展。公诉部门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认识到文书说理的重要性,强化文书说理工作。对于制发给自侦部门的退查提纲 、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等文书,应严格说理工作,在文书中写明案件存在的问题,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错误或瑕疵,以及所依据和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并就如何依法纠正,在情在理,使得自侦部门侦查人员

10、易于接受、心服口服,从而促进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5.寻求理解配合,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良好机制。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营造出“全院一盘棋”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关注案件质量,相互理解配合的精神状态。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有力措施监督、督促各部门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沟通配合。自侦部门对公诉部门的退查意见、改变定性或者减少犯罪事实、数额等决定,有权提出异议,公诉部门有责任予以充分解释说理;而公诉部门在充分审查案件的基础上,也有权对自侦案件的侦查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做出退查、改变自侦部门意见甚至做出不起诉决定等,自侦部门应予以尊重和支持。概言之,该机制既是公诉强化对6自侦案件监督制约工作的保障,也是自侦强化对公诉工作监督制约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机制的建立,将推动公诉加强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走向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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