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军队诉讼制度体系评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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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战时军队诉讼制度体系评估摘 要 在我国 2007 年由中央军委批准颁布的军队战时执行若干规定之前,我国诉讼法在军队中的实施是空白的。其法规的出台很好的填补我国军队领域的立法空白,同时也是新中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阶段。但是此规定是由于在当前军事法律斗争的迫切需求下应急产生的,还在一定的方面存在着局限性和不足。 关键词 战时军队 诉讼制度 立法准则 作者简介:孟昕,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 2012 级硕士研究生,从事军事部门法与战争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8-02 国防和军事历来与战争紧密相联,

2、对群众生活安危、民族兴衰乃至国家存亡。在现代法制国家,军事刑事诉讼是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的刑事诉讼,军事刑事诉讼成为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研究成为军事法学术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与军事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健全,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还是空白,造成我国的军事刑事诉讼规范体系长期落后于国防法制建设、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国际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趋势。下文介绍了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和立2法准则,由于我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着些许不足,提出了相关的改革和完善措

3、施。 一、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军事刑事诉讼的最大核心准则就是安全和公正。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安全准则主要表现在通过进行军事刑事诉讼活动,维护正常的军事秩序,通过确保军事需要免受军事范围的危害,同时也满足了国家和人们的安全需求。公正准则主要表现在切实保障军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安全和公正准则的比例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 以安全准则为主要原则,公正准则为次要。这种类型主要是英美国家为代表。其中以加拿大的军纪法为代表,在通过 1998 年国会的修改后,大大的提高了军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程度,但军事统率权依然直接决定军事司法权。 以公正准则为基本原则,直接忽略安全准则。此类型的代表有芬兰、瑞典、挪威

4、等一些大陆法国家。这些国家规定了不论是战时还是平时,军人犯罪一律都是由所在区域的法院行使审判权。 在保证必要的安全准则情况下,尽量的表现公正准则。此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1982 年法国议会对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其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在合理满足国防安全的各种需求下,并依照国际有关条约的要求和刑事司法权统一原则,建立并逐渐健全军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体系,加快军事司法制度趋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同时战时军事司法的公正准则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而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准则的选择也是通过上述的三种情况3来抉择的。第一种情况,安全准则的太过盲目重视,破坏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平衡,军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

5、充分保障,有可能受到握有重大司法权的军官的侵害。对于正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军队的中国来说,这种模式无法适应中国国情。第二种情况,由于这种模式过分强调了军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治的统一性,从而淡化了作战行动和战争对军事司法的特殊需求,这同样不符合我国对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原则的价值取向。第三种情况,是在极力的寻求军事安全和军人权利保障的公正两者之间的平衡,这同时也是我国军事立法所期盼达到的。现今我国出台的相关军事法规基本上体现了这一平衡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 法治原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也必须始终以坚持法治原

6、则为基准。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发展都要符合宪法的思想精神,其中法治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在法律体系也包含了战时军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部分。其次,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对于军人的诉讼权利能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法治原则能够使军人与每位普通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军人诉讼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所以,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同时也能够体现出军人的个人价值及尊严的维护,特别能够让人们看到国家对军人地位的尊崇和重视,并有利于促进法治军队的发展和形象。以现代法治和人权保障为指导方针是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必

7、须坚持的准则,这也标志着我国军队在走向法治,4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法治文明的良好形象。 军事需求的满足原则。首先因为战争具有危险性、多变性、复杂性等特点,这一原则的提出适应了战争的基本规律,同时这样也使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审判相对于平时要更加简短、快速。其次,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要始终坚持以军事需求满足为基本的面向,充分保障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符合国家维护作战利益的需求,同时也是作战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建立战时辩诉的协商制度。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此制度不适用。其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现有证据还不充分,而进一步取证则受战场条件或司法资源限制的案件;依法可能

8、判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证据确实但不充分的案件。适用的必要条件包括:军事检察机关首先在征得被害人的同意之下,保证被告人、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在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完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三种。分别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我国应该通过设立一种适应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特殊性的不起诉制度,称为战时不起诉制度。 建立战时暂缓起诉的制度。因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中迫切需求的既能降低司法成本有人性化的诉讼程序。 完善戴罪立功决定和考察程序。 军队战时执行若干规定把戴罪立功这一制度的

9、规定进行了程序化,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在5调整戴罪立功的适用范围。从规定中的戴罪立功决定程序中的适用范围仍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战时的条件存在特殊性,战时戴罪立功应适用于因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现役军人。其次,戴罪立功的检查批复。军事法院对被告作出判决后,可根据犯罪危害程度、犯罪的情节、现实危害性、战争需要、悔罪表现。然而,在对戴罪立功人员的处理问题上,规定中对戴罪人员处理有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的涉及面并不全面,应该还要包括:在战争结束后,由于被告缓刑考验期限尚未期满,并且在该段时间无犯罪情形和立功表现,应该继续考察并到期满,按规定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不能撤销原判的

10、相关刑罚。 四、结语 对于正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军队的中国来说,战时军事刑事诉讼首先要明确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按照我国立法基本原则和结合军事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最终做到推进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军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同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伟.联合作战条件下军事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研究.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6). 2陆诗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基本问题研究对相关传统话语的批判性考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3刘生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法理审视.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4刘子敬.我国军事法院刑事管辖权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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