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农村改革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以张家口市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站家营村为对象,就深化农村改革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围绕农村土地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农村经营方式改革、农村人才培养引进方式改革和农民组织方式改革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基本掌握了该村在农村改革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特形成本文。 关健词: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法;股份制 Pick to: based on zhangjiakou huailai county Wang Gulou HuiZuXiang stand home village as the object, is to deepen r
2、ural reform and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issues faced by the rural land reform, rural financial reform, the reform of rural management way, rural talents cultivation to introduce reform and farmers organization reform of the legal issues faced by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basic mastered the village
3、 face legal problems in the rural reforms, in summing up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orm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reform, land circulation, land management, sharehold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一、该村基本情况 站家营村位于王家楼回族乡政府西北部,省道宝平线西侧,距乡政府 3 公里。明朝万历年间,在此建立牧马场,取名站家营。全村 275 户,781 口人,林地面积 8
4、00 亩,耕地面积 1710 亩,现有机井 5 眼。该村以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为主导产业,因收入较低全村全年或季节性外出打工的人数占全村人的三分之一以上,2011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近 4199元。 二、该村推进农村改革情况 (一)农村土地改革与经营方式改革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但改革开放也为农民带来了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因为土地贫瘠、种粮效益低等因素影响,村里不少农民对经营土地的兴趣出现减弱趋势,再加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也替代了大批农村劳动力。该村全年或季节性外出打工的人数占村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大多都是青壮年劳动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和质量锐减,使得土地抛荒现象越来越
5、多。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中央、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农村金融改革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该村资本形成不足,村集体与农户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信贷资金需求,成为该村建设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如何解决该村农民的金融借贷问题上,笔者建议:在农村金融借贷方面应该制定相应的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
6、农力度,发放政策性贷款,建立适合农村金融特点、相对独立于现行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机构,创造适合农村实际的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 (三)农村人才引进方式改革 农村人才引进方式改革,关键在于农村自身的发展。从该村实际情况来看,实用人才的培养,是当前该村人才工作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该村农业经济工作中最为重要和紧迫的是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尤其是创业型新型农民的教育和培养,着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文化素质,造就一支农民创业大军,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人才保障。 (四)农民组织方式改革 目前,两个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大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该村经
7、济发展、农民增收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确保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长期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民进行大胆创新,由“承包经营” “分散生产”向“规模经营”“联合生产”转变,已迫在眉睫。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方式改革,就必须找到一条有效的把农民组织起来、联合起来的方式。 三、在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层面、制度设计和程序设计几个方面。从法律层面上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反映比较突出。 1、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法律体系自身有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
8、:“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的解释、通知中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抛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这种规定导致实践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也引发了种种社会矛盾。 2、 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农地流转制度,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不是专门为规范农地流转市场而设,因此,存在许多瑕疵。比如, 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而司法解释又规定, “承包方以
9、其土地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立法中存在矛盾,条文规定有瑕疵。 3、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现实情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冲突。 4、由于主体不明确,导致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漏洞和隐患。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费用的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费用支付的对象。 (二)关于农民宅基地确权和流转的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一户一宅” ,但现实中“一户多宅”的
10、现象大量存在。 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关键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严格限制,但是从立足灾后重建的现实来看,在灾区农户自主、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改变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实现正常流转,以突破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其的限制,这样既保护了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房屋流转中的法律问题 确权和流转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双重奏并互为因果,确权是流转的基础,流转是确权的必然结果。流转的方式既包括买卖,也包括抵押、出租、继承等。我国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房屋的买卖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无法实现其价值最大化,不符合物权法定和物权平等原则。因此,农村土地房屋等流转问题,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难点所在。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相关法律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土地资本化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突破口。在这种规模经营模式下,农民既能参与管理又能分享土地红利,优点不再赘述。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何抵御经营风险集中化、避免农民的失地风险等,这些看似与法律无关的现象,其根本的原因是法律关系未理顺,权责不清等造成的。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也必须从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入手。 柏慧杰: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党群工作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