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检察院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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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花都区检察院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研报告摘 要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命题。本文拟从花都区检察院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成因、治理建议,并对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治理建议 办案建议 作者简介:周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97-02 一、花都区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情况分析 2011 年期间,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3 件/3 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 3 件/3

2、人,且均被法院判处实刑,并处罚金。2012 年期间,该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9 件/13 人,其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 3 件/6 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 1 件/2 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 3 件/3 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 1 件/1 人,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1 件/1 人,且均被法院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一)该区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增长之势。这与 2012 年开展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有关,客观上也反应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增长趋势明显。 2.查获食品数量大,价值高,

3、社会危害严重。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假冒“红牛”饮料成品 23060 余罐、空罐 44200 个等,价值人民币 163275 元。如邓某灼、邓某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涉案散装成品猪皮 1200 公斤、散装半成品猪皮干 8500 公斤,价值人民币 96000 元。 3.城中村成为案件高发地域。在 2012 年办理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大部分加工、仓储食品的地点都在城中村。城中村因其房屋租金低廉、无相应的消防、检查和监管要求、易于找到廉价工人、隐蔽性高而成为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温床。 4.涉及罪名较多,处罚较重。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

4、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依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可适用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多个罪名。 5.刑罚适用上,大多数案件被判处实刑,且适用较高的财产刑予以处罚,有利于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 1.高利润的驱使。许多犯罪分子清楚地知道使用的原料不能制作食品甚至有毒有害,但由于其成本低于正常原料数倍,因此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于不顾,铤而走险

5、。 2.法律意识的淡薄。如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张某某认为自己添加的松香、亚硝酸钠、二氧化硫等原料虽然有毒,但如果吃的不多,也不会吃死人,认识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危险性与长远的危害性,从而滋生犯罪。 3.监管难度大,造成监管的缺位和滞后。从近年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未达卫生标准的经营主体等。食品安全犯罪长期活跃,而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则具有滞后性,执法总在违法之后成为了执法的惯性。工商、质监执法部门等监管部门对该类主体监管难度大,难以全方面的覆盖,并且较少在危险、危害态势处于初级或苗头状态时就能提前收集

6、、搜集线索,尽早进行防范与治理,打击力度不够。 4.生产加工隐蔽、流通环节多、有毒有害产品最终流向分散,查办难度大。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在隐蔽环境下秘密进行,生产出来的产品经过重重渠道销售、分销到不同地点,从根源上杜绝存在较大难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建议 1.重视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相伴随而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本区的案件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食品监管渎职罪、放

7、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相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案例,应对该类犯罪引起重视,以警示、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履行职责。 2.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合执法。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地域广,采购、加工、运输、分销、零售、储存等犯罪环节众多,流动性大,应加强建立与质监、工商、公安、出租屋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 3.鼓励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食品安全案件大部分是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专项整治中主动发现并查处的。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查处具有一定难度。相比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较容易接触、发现到相关的线索,也深受其害

8、,由公众参与举报有利于拓宽线索的来源,从根本上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多渠道打击犯罪。 4.强化对城中村出租屋的监管。首先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其次要充分发挥城中村原有的村委会等村集体组织和相关出租屋屋主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应奖惩措施,督促城中村各级集体组织采取措施改善城中村治安,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排查打击力度。再次应督促城中村村民要不定期巡查其所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及时举报,使得犯罪分子在城中村无落脚之地。 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中的问题 (一)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的灭失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一般介入较晚,往往导致部分证据未能取到,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部

9、分嫌疑人已不知去向,逃避法律追究。 (二)部分证据形式不合法或不规范、内容不完整 新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规定明确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特定类型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但是在办案实践中,行政机关搜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手段不强,一些证据形式不规范,内容记载不真实或不准确,比如在搜查笔录或扣押物品清单中没有相应人数的执法人员签名、查获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描述不准确、应查封扣押的可疑物品未查封扣押而导致被转移、灭失等等,为之后的鉴定、起诉带来难度。 (三)鉴定结论的主体不符合要求、鉴定事项

10、不明确,不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但司法实践中,到底哪些机构具有鉴定资格不明确。 (四)未注重深挖线索,对食品犯罪主犯的打击力度不够 一些案件中,只移送了作坊工人或部分主犯审查起诉,而幕后老板或其他主犯在逃,没有继续追查相关线索。如在孙某某、袁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抓获的嫌疑人为假农药、化肥的分销者、工人,没有抓获生产者、上级销售来源者等。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来说,应注重打击主犯、惯犯、累犯,防止犯罪嫌疑人狡兔三窟,重操旧业,继续进行食品犯罪活动。 三、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建议 (一)证据问题上,要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和鉴定要求 针对食品

11、安全犯罪案件具有涉及罪名多、鉴定难度大、部分罪名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等特殊性,检察机关应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在以法律的准绳的框架下,与公安、法院、上级院、鉴定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确定统一的证据标准和鉴定要求,提高办案质量。 (二)提高办案效率,在量刑建议中适当提高财产刑的处罚幅度 鉴于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同时,可以在量刑建议中适当提高财产刑的处罚幅度,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三)注重打击主犯、要犯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出追诉意见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深挖线索,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

12、主犯、要犯得打击力度。 (四)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首先,增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通过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查阅行政执法台账和案卷等方式,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上发挥优势,避免因证据的灭失和不规范影响定罪量刑。 再次,运用检察建议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漏洞、查处不严等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五)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个食品领域各个环节的警示宣传教育,消除食品厂家、商家的侥幸心理,对食品违法犯罪惩处后果有充分认识。在预防过程中,搜集、收集线索,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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