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之探析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其归责原则适用上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和适用既弥补了环境领域的不足,也更有利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5-02 一、环境侵权的综述 (一)环境侵权的释义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是指由于人为原因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从而使环
2、境的物理属性、化学、生物特征发生改变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间不具备平等性与互换性,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力量差异巨大。当事人双方在主体地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首先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往往是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创新能力及法律地位的工厂或者企业,而受害人一般是不具优势的普通公众,往往没有抵抗和规避能力,在环境侵权面前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 2.环境侵权的对象、范围和程度复杂而广泛。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不光表现为传统侵权行为中对象和范围特定的
3、情形,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不特定的多数混合污染对不特定的对象权益的同时侵害。 3.环境侵权的损害发生具有间接性和潜伏性。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往往不直接产生侵权结果,即加害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自然环境这个媒介,然后通过环境而间接使人致害。有时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同时产生或随加害行为而产生,但更多的是要经过一定时间后才会爆发,因此,环境侵权的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性。 4.环境侵权的侵害过程具有延时性和缓慢性。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因为环境侵害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的差异,不会因为其侵权行为的停止而马上消除影响,而是在自然环境中停留、潜伏许久,从而使得环境损害的延时性和缓慢性表现得更
4、加明显。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化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行为已开始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具有的特殊性,仅仅用过失责任原则来解决环境侵权归责问题已无济于事。为了弥补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不足,无过失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正如我国学者王泽鉴所指出的,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使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赋有了鲜明的时代意义。 无过失责任的涵义是由美国学者巴庭兰于 1916 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无过失责任是指加害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
5、后,不评论加害人主观上的罪过,都需要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中的无过失责任是指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只要是自身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罪过,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学者认为,最初的无过失责任出现在德国 1838 年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 。该法典中提到:铁路部门在运输乘客和货物的过程中,因为中转对他人人身、财物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即使企业主不存在过失,也不能以无过失原则作为其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随之而来,各国陆续将无过失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之一,适用于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中。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顺应
6、时代的发展需求 无过失责任原则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而是应用在工业事故领域。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才使得无过失责任原则很快被引入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并在环境侵权领域取得一席之地。一方面,由于这种新型的环境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截然不同,也就使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对解决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显得很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失归责原则的不足和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不仅可以避免过失责任原则的弊端,而且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也体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中的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另一方面,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7、有利于增强加害人的高度责任感,促使他们严格要求自身与环境相关的生产活动,积极进行治理与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的同时也是对现代工业和科技发展产生的对人的巨大危险的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回应。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领域的适用 根据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确立的合理规划,使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也趋于合理化。因为各国规定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差异性,所以其反映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适用上也有所区别。无过失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的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适用 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法的形式确立无过失责任原则,如
8、法国、日本等。法国以“近邻妨害”的概念来概括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 法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指出: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过失而导致的一切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行为人应该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以侵害他人为目的而对自己无任何利益的行使所有权人,当对相邻者造成生活妨害时,应当对该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国还制定矿业责任法 、 政治公害责任法等来填补法国民法典的解释。日本学说上关于公害救济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是通过类推适用日本民法第 717 条的规定而形成的。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过失原则一般是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立,主要是以特别法的形式来实现的。在英美国家,无过失
9、责任多称严格责任。英国在 1868 年瑞兰兹诉弗莱切尔一案的审理中,法官布莱克创设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土地所有人因人为原因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如果对土地上堆放物品造成损害,无论他是否有主观上的罪过,都应当负赔偿责任。在该案中不仅确认了无过失责任原则,而且被认为是英美法中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起点。而美国法采用无过失责任是从商品制造人的责任开始的,在一些不承认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州,通过适用其他法律来替代类似于适用无过失原则。随后,严格责任原则也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污染风险大的活动之中。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在我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制定法中也有所体现
10、。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了民事基本法规定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的一些单行特别法也都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 41 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应该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不仅有利于加强污染环境行为人的防范意识,同时也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思考 无过
11、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虽弥补了过失责任原则的缺陷,使得困惑已久的环境侵权难题得以解决,但是由于环境侵权责任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无过失责任仍表现出不足,在诸多方面需进一步反思和完善。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统一性,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 寻找途径完善和弥补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中的缺陷,统一立法和判例有关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 106 条第 3 款在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之后,第 124 条又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将违法性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原则在立法上存在不一致的规定,给实践中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疑惑。
12、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对此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 (二)授予受害主体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 环境污染侵权发生时,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于受害主体提起诉讼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环境污染侵权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往往涉及高度科技,而受害主体多数没有此类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对专业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受害人的取证活动。因此,在我国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授予受害主体对加害主体或有关国家机关就相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性质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询权或向当地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鉴定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 (三)寻求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
13、的最佳切合点 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适用在环境领域中,是由于环境侵权自身所具备的特殊性需要的。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都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归责原则,两者相互融合,并非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但由于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害救济上存在些许的局限性,各国应在遵守这两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与规制,为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奠定基础。 在如今高度发展的社会,伴随无过失责任原则越来越多的被适用于实践,大量的疑问也随之而来。正是因为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诸多争议和分歧,才会使它环境侵权中日趋完善,促使该原则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
14、,满足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造福社会。 注释: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日加藤一郎.外国公害法(下).日本岩波书店.1978 年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环境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2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 3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4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6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7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 8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9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