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研究摘 要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实行,是新时期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在实践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其观念保守,法治化程度较低,设施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致使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颇有难度。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当今世界流行的司法观念,对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在制度上进行指导,而且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精神内涵的感召之下,对我国农村不同类型矫正对象适用不
2、同的社区矫正对策,以期使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在我国农村发挥着更加有效的积极矫正作用。 关键词 恢复性 社区矫正 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22-02 一、社区矫正制度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西方,有关于社区矫正豍制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于 18 世纪末,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教育刑罚观的兴起与发展,实践中针对监狱改造的弊端及监禁刑罚社会化处遇的大胆尝试,推动了假释、缓刑等制度的产生。20 世纪后半期社区矫正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豎的兴起有密切的关系,与传统的报应刑的观念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的本质,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
3、利,其次是侵害了社区的权利,最后才是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因此犯罪人的责任,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刑罚的处罚以示报应,而是积极地挽回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达到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害的目标。这就要求在处理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被害人和社区的需要。与此同时, “恢复性司法认为,在犯罪发生后,除了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外,社区也应该处理犯罪负有责任,因为犯罪是社区关系的不良的一种体现,社区成员应该对犯罪集团负责,每一个犯罪人身边的人都应该对犯罪人悔过自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豏。 恢复性司法在西方自 20 世纪 70 年代兴起以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刑罚潮流,不仅在 80
4、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行,而且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目前,英美法系中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形式包括转向方案、缓刑、假释、早期的释放、中间的惩罚等;英国的社区刑法主要包括缓刑、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宵禁、监管、禁入等;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形式包括监督令、补偿令、限制行动令、暂缓行刑、治疗令、缓刑监督、社区服务令、少年犯管教中心令、良好行为保证。大陆法系中德国刑法中规定的非监禁刑主要有罚金(只有代替)型,禁止驾驶、附随后果(剥夺政治权利) 、被害人和解与损害赔偿、缓刑、假释、保留刑罚的警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社会内处遇较好的国家,在日本,社区矫正(社区处遇)措施主要包括缓刑
5、、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恩赦等。 二、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基本现状 我国自 2003 年就开始实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近 8 年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工作成绩,并且通过试点已经相继总结出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 “江苏模式” “浙江模式”等实践经验。并于 2011 年 5 月 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这与“两院两部”曾对社区矫正出台过通知 意见和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因而导致
6、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做到协调统一。目前也有许多学者,对于社区矫正的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理论,但是总体上还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其中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许多棘手问题,尤其是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其观念保守,法治化程度较低,设施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致使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颇有难度。 正如前文所述,恢复性司法理念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刑罚化的大潮流,并且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本质有着共通性,因此在完善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时,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相关内涵,作为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指导。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适用 由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较为复杂,其
7、犯罪动机和犯罪后的行为表现都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可以依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形、所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犯罪类别等划分为几个类型,并由此分别构建一个有较强针对性的分类矫正体系。 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面,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矫正理念,就必须着重于研究矫正对象。为了提高矫正效果,就是要采取因人施教的办法,根据犯罪行为、犯罪人以及刑罚的不同,将矫正对象分为不同的类型,对矫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根据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将一般矫正对象分为假释犯、缓刑犯、偶犯、暴力型犯罪人、过失犯,并依据该分类,分别对各类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进行研究,从而探索“因人而异”的矫正方法和途径,创
8、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矫正制度。 (一)假释犯、缓刑犯的矫正 农村地区被判管制、假释犯、缓刑犯, “具体可以表现为:错误的信仰体系,歪曲的需要结构或需要经常处于挫折状态、自我意识的欠缺、不良的性格特征以及不良行为或者生活方式。 ”豐尤其在农村地区,由于其道德意识较强于法制意,有的偏远地区甚至只知道德规范,不知法律规范。虽然在监管期间通过强制教育被灌输正确的人生观,教育观,法制观,但是由于矫正方式的强制性,导致他们接受教育过程中往往出现逆反心理,对其缺陷性格的完善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同时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导致其很难被当地居民所接受,更加容易激发其反社会的犯罪心理。 因此,对于假释犯、缓刑犯的矫正
9、对策要注重农村地区的特点, “因地施教” 。第一,全面整合现有的社区矫正资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但是缺乏法律规制,职责定位不清等原因,其潜能尚未发挥。因此, “应通过立法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能,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改造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豑。同时,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应采用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联合的方式,开展考察、监督和帮助工作、第二,建立以社区为主,分工负责的社区人格矫正机制。社区人格矫正机制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在系统运作中应当坚持社区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应当进一步把握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矫
10、治和改造的特点和规律,培养一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熟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提高社区人格矫正的水平。 (二)暴力型犯罪人的矫正 暴力型犯罪人主要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抢劫抢夺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有组织犯罪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人。此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反社会倾向稳定,对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各国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一般而言,对此类犯罪人重在特殊预防,即在监狱行刑机关进行重点矫正,预防再犯。然而,农村暴力型犯罪人的矫正往往则有更大的难度。一般具体的矫正方法有:第一,采
11、用心理学的方式,通过倾听,疏导宣泄,引导其自由联想,激励他们将破坏性的幻想和不愉快的情感用言语表达出来,以及应付和表达恐惧和憎恨。第二,在能力的培养方面,应当训练其正确而适度地发泄不良情感的技巧,正确认识自己的能力,正确看待挫折和失败,学习和掌握就业技能,为出狱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第三,通过采用心理学和医学的治疗手段,通过对其潜意识进行治疗,从而要有效的根治该类犯罪人的暴力倾向。 (三)累犯、惯犯的矫正 累犯和惯犯总是连续故意触犯刑律,且所判之刑皆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着特殊的犯罪经历和经验,在心理机制上和行为特点上与职业犯有着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重合性, “这中犯罪人人格一旦形成,即具有以下心
12、理特征:(1)在错误的人生观、幸福观的支配下,恣意追求反社会的目标,可以谋划和实施犯罪行为, ;长期的犯罪经历使其形成了一套”犯罪哲学“,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到许多堂而皇之的理由,并理直气壮地去实施犯罪行为”豒(2)由于长期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特别是具有“熟人社会”的广大农村地区,形成了明确且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并经常产生报复性动机。在我们看来,累犯之所以被从重处罚,就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大(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人身危险性大(稳定的犯罪倾向) ,即累犯独特的人格特征,有必要通过人格矫正的手法,充分运用人格科学的成果,消除累犯惯犯的反社会性的攻击与报复的犯罪动机,我们应当帮助此类犯罪人保持良好的
13、生活规律,鼓励其专心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此外,对于较为严重的强迫症患者来说,药物治疗往往是必不可少的。 (四)偶犯的矫正 偶犯相对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冲动性,盲目性,单独性和偶发性。 “其心理特征表现为:犯罪动机产生时间极短,具有瞬间性,事前无预谋,性格中存在好冲动、执拗、狭隘的特点,其意志品质中自控力不足,犯罪时产生紧张、恐惧或兴奋的心理,犯罪后产生后悔、自责的心理。 ”豓正因如此,偶犯由于还没有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具备良性转化的主观条件,只要监管部门教育改造工作得力帮助其渡过心理上的困惑期和物质上的难关。 无
14、论是恢复性司法中的“修复性” ,还是社区矫正中的“开放性和公众参与性”都强调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以人为本” ,这里的“人”既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充分考虑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是被害人从根本上谅解被告人,彻底修复被犯罪破坏了的正常社会秩序;社区矫正则更侧重对被告人的权利维护,要求在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全体社区居民的共同协助下,使罪犯的思想恶习和行为恶习都得到矫正,重新回归社会。鉴于罪犯改造的系统性,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纽带,理顺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参考文献: 1狄小华,刘志伟.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9. 2郭健.恢复性司法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河北法学.200711. 3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5张建明,等.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河北法学.20106. 6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7赵云霞,张会清.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1). 8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